前言
2021年8月14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就“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發布了《情況通報》,這份情況通報很多人都是看得一頭霧水,甚至直呼沒看懂!
我第一次看完的感受就是——什麼???
原來居然不是強姦,而是強制猥褻?
原來不僅僅只有一個人參與了性侵,而是兩個人?
原來受害女員工周某醒來後第一個打出的電話不是給王某文,而是給那個華聯的客戶張某?
原來周某的內褲不是王某文帶走的,而是張某?
原來拿著避孕套進入周某房間的男人不是王某文,而是張某?
這個案子又為什麼會被定為兩個強制猥褻罪呢?為什麼不是強姦罪呢?
不要著急, 聽陳律師慢慢給你解讀!
一、事實真相與警方查明的事實有存在出入的可能性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美劇《lie to me》?這部劇講述的是一個微表情專家受託於警方、檢方去幫助他們挖掘出案件的真相,男主透過和犯罪嫌疑人的對話觀察其微表情來判斷其是否撒謊以完成破案。這部劇有意思的是其拍攝手法,一開始一直是男主的第一視角,破案成功後,片尾鏡頭一轉又透過上帝視角重現了案情。這時,觀眾要麼會驚訝於有些案情居然跟男主推理得一模一樣,要麼會驚訝於明明男主的推理那麼靠譜,真實的案情居然是相反的?
這部劇告訴了大家一個道理:即便是再高明的偵探,也有可能還原不了案情的真相,真相有可能與透過證據還原出來的事實相差甚遠!
在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中,大家可以發現每一個人從自己的視角里陳述的事實都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應該相信誰?大家最初都是相信女員工周某的,可是警方的《情況通報》中明顯有部分事實完全與周某說的不符。那麼到底真相是什麼?我們從《情況通報》中看到的是否是全部的事實呢?
我很遺憾地告訴大家,警方查明的事實與所謂的“客觀事實真相”是可能存在一定出入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警方必須靠證據去還原事實,而有些事實雖然發生了,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證據,或者證據已經滅失,就造成這部分事實無法認定,所以警方只能以“沒有證據證明發生了該事實”來進行描述。
警方通報:“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
所以,警方雖然公佈了《情況通報》,但我們也只能暫時得出下列結論:其查明的事實是屬實的(有證據支援),而沒有認定的事實則未必一定是虛假的(有可能發生過但沒有證據支援)。
二、根據已知的事實我們可以得出怎樣的結論?
(一)警方對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定性不夠準確
警方經查證,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其中,第一次屬於正常進入,第二次進入房間后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實施猥褻行為的過程中,王某文在網上購買了避孕套。注意:這個行為應如何認定?我認為,此時王某文的犯意已由猥褻轉為強姦,理由很簡單:猥褻是不需要使用避孕套的。
但是,此時卻發生了一個很意外的情節——王某文在避孕套送達前就離開了房間。這是非常耐人尋味的,王某文是因為什麼放棄的呢?這裡警方並沒有說明,只是用一句客觀描述的話一筆帶過。
警方通報原文擷取
從常理而言,王某文既然下了單購買了避孕套,就說明其產生了強姦的犯意,那麼等待避孕套送達後再實施強姦才符合邏輯,然而,王某文從購買避孕套到離開周某的房間僅僅經歷了10分鐘,我們不由好奇在這10分鐘內,到底發生了什麼?是什麼讓他發生了“思想”上的轉變?
有網友分析:王某文大機率是因為酒後導致其難以產生生理反應,所以只好作罷。我認為這個觀點還是有道理的,那麼問題來了:對於這個行為難道就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了嗎?要知道,這屬於典型的強姦未遂啊!
退一萬步說,王某文辯稱並不是生理原因無法作案,而是其臨時改變了主意,不打算實施強姦的犯罪行為了,那也屬於強姦中止。總之,在刑法上必須對其曾意圖對周某實施強姦的行為予以刑法上的評價。
因此,我建議警方應對王某文增加一條強姦罪的罪名,因為強姦未遂或中止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警方對於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定性不夠準確
警方對於張某第一次對周某實施強制猥褻的定性應該沒有爭議,事實很清楚,定性準確。
至於警方對張某第二次對周某實施強制猥褻罪的定性就有點匪夷所思了,讓人難以理解。我們先來看警方對案情的描述:
7月28日7時14分,周某與張某聯絡,告知房間號碼,張某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於7時59分到達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敲門進入周某房間後,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9時35分,張某離開周某房間時,帶走周某內褲一條,避孕套(未開封)遺留在房間內。
這裡就出現幾個重大的疑問了:
1、按照周某的說法,第二天醒來,“渾身赤裸地躺在酒店床上”,且能模模糊糊地回憶出一些片段“曲一壓在我身上一直在摸我”,此時她的第一反應按道理就是應按照其文裡所述“打電話問一下曲一”。
周某釋出在網上的文章中寫的這個片段與警方調查的完全不符
結果周某既沒有給王某文打電話,也沒有給她丈夫打電話,而是“無厘頭”的打給了張某,並告知了張某她的房間號碼,張某接完電話後就興沖沖的從家中拿了一盒避孕套趕過去了。
請問:周某到底跟張某說了什麼,張某才會產生這種拿避孕套的齷蹉想法?
周某如果沒有任何的性暗示,一個正常的男性會因為一個電話就往那方面想嗎?關鍵是,周某為什麼一大早起來還沒洗臉刷牙的情況下就打電話給張某?為什麼要告訴張某她的房間號?為什麼要把張某約到她的房間裡來?
有網友分析,是不是周某誤以為是張某猥褻的她?所以找他興師問罪?
拜託!有這種興師問罪的方式嗎?去張某的辦公場所,或者在酒店的大廳,都可以確保見面的安全性,周某前一個晚上剛被一個叫做王某文的男人強制猥褻過,早上醒來後又不長記性的再給另一個男子提供強制猥褻的機會?周某有這麼傻嗎?
不過,從警方通報的事實來看,周某真的就有這麼傻!因為張某進入周某的房間後,又對其進行了時間長達35分鐘的強制猥褻……
我不得不對警方這個定性表示質疑了:既然是周某主動打電話告訴張某她的房間號,又讓他去她的房間,這還能定性是“強制猥褻”嗎?這怎麼看都像是周某在主動啊,難不成周某真的是讓張某去她房間裡籤合同嗎?
退一萬來說,周某確實沒有任何想要和張某發生性關係的意思,純粹是屬於張某自作多情可,想多了。那張某拿著避孕套過去又代表了什麼?在明知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還拿著避孕套,這是不是說明他的主觀是想去實施強姦而不是強制猥褻?
所以,這個邏輯應該還是蠻清楚的:
假如周某是主動讓張某過去的,並暗示可以發生性關係,那麼張某就不構成犯罪;
假如周某只是表達有誤,讓張某產生了誤會,那張某就是構成強姦,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定強制猥褻罪。
內褲都被張某脫下來給帶走了,你告訴我這是強制猥褻還是強姦未遂呢?
警方通報的細節
(三)“帶走的內褲”是什麼操作?
這條內褲在周某的文章中被提及過,周某的描述是“我看到前一天穿的衣服被堆在旁邊,我抖開之後卻發現找不到我的內褲了,然後我翻遍了房間的每一個角落和垃圾桶,都沒有找到。”
周某特意強調“內褲不見了”
這個描述明顯和警方查明的事實相沖突,顯然,周某非常清楚這條內褲是被張某帶走的,因為張某是從她身上脫下來的(你不要跟我槓說“周某見張某時沒穿內褲”啊,我是按常理來推論,所以不考慮這種“裸體相見”的特殊場景)。
那麼,周某為什麼還要特意強調這條內褲呢?
周某用“丟失不見的內褲”+“赤裸的身體”+“避孕套”證明她懷疑被性侵的合理性
周某如果從頭到尾都不提這條內褲,警方通常也不會特意通報張某帶走了一條內褲,因為內褲不屬於貴重物品,就其財物價值屬性而言,顯然離盜竊的起刑點相差甚遠。恰恰就是周某反覆提到了這條內褲,才導致警方特別重視這條內褲,以致於大家發現周某說謊。
那麼,我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周某想要誤導大家!這件事情剛爆出時,很多人的觀點是:王某文帶走內褲說明其是一個老手,因為他想銷燬關鍵證據!這就說明周某用“不翼而飛的內褲”成功地帶偏了大家,她的策略很成功!
然而周某沒想到,警方通報會做得如此細緻,細緻到連內褲的下落都關注了,大家這才得知:這條內褲是被張某帶走的。至於這條內褲又是如何被張某帶走的?是周某送給他的?張某搶走的?還是張某趁周某不注意偷走的?警方沒有透露案情,當然,這些細節也相對沒那麼重要了。重要的是周某在內褲這件事情上撒了謊,後果很嚴重,網民很生氣。
三、真相是什麼?
看到這裡,相信諸位看官的疑惑就更大了!警方的通報有不合邏輯的地方,一些重要的細節沒有交代清楚。而周某的文章也已有一部分被實錘是撒謊了。那麼到底真相是什麼呢?
一名阿里的女員工,一間酒店的房間,一個晚上到第二天早上,兩名不同的男性先後進進出出該房間多達5次,而且兩名男性一個是網購了避孕套,一個是拿著避孕套,都產生了“用套”的想法,但又都沒有成功。最終都被定性為“強制猥褻”。
房間裡沒有監控錄影,除了三人的口供外,沒有其他的任何目擊證人或者可以佐證他們當時說了什麼、做了什麼的證據,在這件密室裡,到底發生了什麼?到底誰在撒謊?有沒有完全無辜的人?這裡面有沒有可能隱藏著更大的陰謀?這些我們都不得而知。
但是目前可知的是:這個案子絕對不簡單!至少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樣的簡單,我可以大膽地預測一下,最終關於本案的兩個“強制猥褻罪”的定性會變,至於怎麼個變法,大家到時再看吧。
酒店的房間也屬於一種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