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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方大型車輛遮擋視線誤闖紅燈,該行為是否違法?能否申請撤銷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在駕駛汽車過程中,駕駛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的實際狀況,全程確保能夠清楚觀察、判斷前方(及周圍)道路及交通標誌、標線、交通訊號燈以及安全剎車距離等。

當遇前方為大型車輛,影響到自己視線,無法看見前方交通訊號燈的情況下,應當減速,可通過觀察人行道訊號燈或其他方位訊號燈的變化,綜合判斷前方的訊號燈資訊,安全通行。在無法正確判斷時,應當採取制動措施,拉開前後車距,或停車等待,在明確辨別訊號燈的資訊後,再安全通行。不能因為前方系大型車輛而隨意盲目跟車前行,由此導致“誤闖紅燈”的行為,實際上並非自己失誤所致,屬於違法行為,不應成為規避處罰的法定理由,應當承擔扣分、罰款的相應法律責任。因此,該違法行為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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