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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們查閱了大量的投訴P2P網貸平臺案件,在查閱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這些P2P網貸平臺在面臨借款人投訴其存在“非法討債”行為的時候,慣性的採用了“不承認”這些催收是他們的工作人員或“不承認”是他們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工作人員。

而實際上這些催收人員為P2P網貸平臺討債的前提是這些他們手上必有借款人在這些P2P網貸平臺上的債務資訊,而這些債務資訊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其實就是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這些P2P網貸平臺拒絕承認這些催收是他們工作人員或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工作人員首先要先自證這些催收人員手上的債務人的“個人隱私資訊”是從何而來,因為如果這些P2P網貸平臺按照相關的規定保護好債務人的“個人隱私資訊”的話,這些催收還如何得到的這些資訊。

況且說了,這些催收人員利用非法手段進行討債,而他們也不提供銀行賬號或其他資金交往的賬號資訊,只是用非法的手段“逼迫”債務人將“欠款”還到這些P2P網貸平臺的賬號裡,所以我們排除了這些催收人員的“詐騙”可能性,因為這些催收人員又不“傻”,如果不是這些P2P網貸平臺或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人員的話,他們如果從催收的過程獲取利益。

而且,這些P2P網貸平臺做的最可笑的事就是把所有人都當成“傻子”,從簡單的來說,這些催收人員為了這些P2P網貸平臺和高額的利潤回報而採用“非法討債”的方式進行催收,說白了也是冒著很大的犯罪風險,甚至可以是這些催收人員為了錢甘願做的這些“非法討債”的事。

但是這些P2P網貸平臺卻忘記了這些催收人員是為其進行催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這些催收為這些P2P網貸平臺進行討債,手上是有這些P2P網貸平臺的債務人詳細的資訊,在這些詳細的債務人資訊的裡面包含了很多“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個人隱私資訊,而P2P網貸平臺拒絕承認這些存在“非法討債”行為的催收人員是其工作人員或是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人員的話,那麼首先他們得先自證這些催收人員手上的債務人個人隱私資訊是從何而來。

而且,這些催收人員在催收的過程中始終保持著債務人的還款是進入這些P2P網貸平臺的賬戶裡,又不是進入了這些催收人員的賬戶裡,所以,我們認為P2P網貸平臺就算不承認這些催收人員是他們的工作人員,但是,這些催收人員為這些P2P網貸平臺而“冒險”非法討債的事實是存在的,想“賴”也“賴”不掉的。

再者說了,P2P網貸平臺如果證實不了這些催收人員手上的債務人資訊從何而來,那麼就意味著這些P2P網貸平臺存在“洩露”個人隱私行為或惡意買賣個人隱私資訊行為,而這兩種行為同樣是在犯罪。

知名媒體人徐亮曾多次表示:P2P網貸平臺與催收人員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其兩者的關係存在“共同犯罪”的特性,所謂共同犯罪行為就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而P2P網貸平臺與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關係是典型的“委託關係”,而為了達到讓債務人快速還款的目的這些催收公司長期以來採用的非法手段,我們不相信這些P2P網貸平臺是不知情的,所以,只有一個解釋可以說的通,那就是這些P2P網貸平臺預設這些第三方催收公司的“非法討債”行為,主要的是在這種“預設”催收人員使用非法的手段“逼迫”借款人的時候,債務人的個人隱私資訊以及與債務無關人員的資訊是這些P2P網貸平臺提供的,說白了,符合“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

最可笑的是,這些催收人員為P2P網貸平臺而進行非法討債,實際上他們是為自己實施“不法創收”不義之財,所以,當這些P2P網貸平臺面臨大量的債務人投訴的時候,也只能採用“逃避責任”的方式將所有的責任都推卸給這些催收人員或者是拒絕承認這些催收人員的身份資訊,這也就成了催收人員“兩頭都不是人”的一種尷尬局面。

最新評論
  • 1 #

    對非法催收人員追究刑責的同時追究其平臺的主體責任及刑責!

  • 2 #

    公安深知這幫人都天天干什麼,幾乎負債的弱勢群體一舉報催債的這幫人就會被公安抓起來!

  • 3 #

    誰給的他們這麼大膽子?

  • 4 #

    好事啊,平臺不承認他們的催收身份,,他們的催收款沒有事實根據,那可以以詐騙罪起訴他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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