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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的這個社會不僅有法律的規範,還有“人情”的潛移默化影響,所以才有“人情社會”之說,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老朋友結婚,參加婚禮肯定要留下一些份子錢,不然就失了傳統的人情味道,這已經是千百年來形成的風俗了,很少有人能夠逆俗而行。

同樣的,人們也會默認拿人錢財,就得替人消災解決疑難,託人幫忙辦事,免不了給“人情費”,後面這種情形,俗稱為找關係,且不論這種行為是否合適,所辦之事是否涉嫌違法和犯罪,單從一些民間的常見情況來分析,託人辦事給了人情的費用,事情沒辦成能否以債務關係起訴追還呢?

比方說有的父母為子女的升學、工作操心,為了讓子女有個好前途,私下找了關係,對方收取好處卻並未將事情辦好,這類例子就存在於現實中,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也不在少數。

通過這類案例可以對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有所瞭解。

案例分享(本案人名均為化名):

許某有個獨生子小許,因為是老來得子,對兒子的期望值比較高。無奈,小許讀書時不怎麼努力上進,好不容易畢業了,找工作又遭遇坎坷,許某是看在眼裡急在了心裡,雖然兒子不爭氣,但他做老父親的,再怎麼恨鐵不成鋼,也還是免不了要為他解決問題。

所以許某一直想替兒子找個好工作,這天,他向自己的老朋友趙某訴苦。趙某聽說後表示自己可能有門道,許某大喜,拜託好友幫著留意一下,趙某隨即找到了周某,因為他知道周某關係網較大,周某“聞絃歌而知雅意”,提出要給6萬塊錢,拿錢才好辦成事情。

同時,周某也許諾說肯定會幫小許安排好入職,辦不成的話就會把錢全部退還,趙某將這話告訴許某,許某得知後,咬咬牙拿出6萬塊,轉給老友,趙某又轉給周某,周某拿了錢倒也沒含糊,立馬去找了負責招工的人劉某。

就這麼你找我,我找你,最後劉某拿到了一些錢,知道了許某的意思,但事情並未如許某的意,小許不符合劉某所在單位的入職條件,沒能被聘用。其實自己的兒子幾斤幾兩,老父親哪有不知道的道理,正因為這樣,他才想找關係請託“走後門”,後門沒走成還白沒了6萬塊錢,許某越想越氣。

於是他找好友趙某索還這筆“人情債”,趙某覺得辦事有成功就有失敗,沒答應,許某頻繁找上門都沒用,最後一怒之下將趙某告上法庭,要求趙某返還6萬,昔日好友,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判決趙某應當返還許某6萬元,趙某對這個判決不服氣,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訴請,也就是說,趙某沒有義務返還許某這6萬錢,其中緣由是為哪般呢?

相關延伸

現行《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典》立法宗旨的一個重要體現,它維護的是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前者指國家社會存在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後者則指國家社會存在發展所必須的一般道德,《民法典》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確認強化,提及多達8次,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也有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是許某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許某明明知道自己兒子不符合該單位入職條件,還是通過走後門這種非正常的途徑委託他人幫兒子找工作,給出去的6萬塊錢“人情費”系基於不法原因而為的給付;

許某匯款轉賬請託求人,目的完全不合法,違背社會公德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所以請託行為無效,許某可能認為自己已經解除了委託,對方就有法律上的必要返還,或者對方屬不當得利,依法應當予以返還,問題在於基於不法原因行為產生的債務,屬於不法原因之債。

這種不法原因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通過民事訴訟返還涉案款項,可能助長不良風氣和違法行為,因此法院基於《民法典》有關公序良俗的規定,裁定駁回許某的訴請。

不僅《民法典》中公序良俗的規定,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及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時,也將“公序良俗”列入其中,根據《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法院應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所以不合法、違背公序良俗的“走後門”請託風險是比較大的,因為其明顯違反社會公平與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找關係付給的款項不受法律保護,請託無效,事後再算賬,往往會吃癟,找工作也好,其他什麼事項也好,指望人情費給出去還能隨時收回來,不太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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