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從屬人員,經常辯解稱自己不知道所參與的這個項目是非法集資,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但是最後往往還是被定罪處罰,再結合非法集資司法解釋規定了符合非法性、社會性、利誘性、公開性四個要件就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四個要件裡面沒有提到關於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問題。於是很多人就產生了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從主觀故意方面進行辯護是沒用的。
這一觀點其實並不正確。
其一,任何犯罪都必須同時考慮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不可偏廢,這是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非法集資案件也不例外。
其二,對於從屬人員而言,主觀方面的辯護尤為重要。
非法集資司法解釋規定的四個要件,是有關部門從大量司法案件中總結歸納得出的,實際上這四個要件,已經包含了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即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四個要件,就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的,那麼從這一推定中也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案件是需要考慮主觀故意的。
另外,非法集資四個要件的規定,主要還是針對非法集資的主要實行人員,因為有的從屬人員,他只是提供了一些次要的幫助,沒有直接實施吸收資金的行為,比如給公司提供技術支持、設計開發平臺網站、給公司做宣傳海報等。單純看他們的行為是不符合這四個要件的,他們被指控構成犯罪,主要還是在於為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這個時候,從屬人員主觀上是否知道他是在為非法集資平臺提供幫助,顯得尤為重要。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張三到便利店買了一把菜刀去行兇,從客觀上看,商店老闆把菜刀賣給張三,的確是為張三的行兇提供了幫助,那麼能不能直接說商店老闆是共同犯罪,這顯然不妥。因此不能只看客觀行為,還要看商店老闆的主觀上知不知道張三買刀是用於行兇,如果知道,那就是共犯,如果不知道,那就無罪。
而對於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從屬人員也是如此,要認定這些提供了幫助的從屬人員構成犯罪,就必須要證明他們主觀上知道自己是在為非法集資行為提供幫助,而當事人往往是說自己不知道,辦案人員當然也往往不相信,那怎麼辦?主觀的東西虛無縹緲,需要根據客觀證據來進行推定,如從業經驗、學歷、年齡等等各方面情況。
比如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證的張三,到一傢俬募基金公司上班銷售相關私募產品,後來這家公司因為涉嫌非法集資而被立案偵查,張三在接受訊問時表示自己不知道不能承諾保本付息,不知道這家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此時張三的辯解就顯得蒼白無力。
相關司法文件對此也有規定,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原則上認定主觀故意並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要件。特別是具備一定涉金融活動相關從業經歷、專業背景或在犯罪活動中擔任一定管理職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知曉相關金融法律管理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從事的行為應當批准而未經批准,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非法性,原則上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在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時,可以收集運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此前任職單位或者其本人因從事同類行為受到處罰情況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不知道相關行為被法律所禁止,故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等辯解不能成立。”
從這裡的表述可以看出,如果從行為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等各方面均不能證明其對此明知,那就不能認定他具有幫助他人非法集資的主觀故意。
其三,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案例便因為無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而對其作出了無罪或者不起訴的處理結果。
比如浙江某檢察院作出的一則不起訴案例,當事人徐某某是一個非法集資平臺的客戶經理,主要工作就是通過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宣傳信息、向親戚朋友介紹等方式推廣銷售公司理財產品,從中獲取薪資和提成。至案發,徐某某參與吸收資金6000餘萬元,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此外,徐某某亦自行大量購買公司理財產品。
本案的檢察機關便從徐某某僅有初中學歷,且沒有金融行業職業經歷和專業背景,在單位犯罪中層級較低,對總部非法歸集使用資金缺乏認知,以“理財產品”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又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等方面客觀證據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推定徐某某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最終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處理。
再如遼寧某檢察院作出的一則不起訴案例,當事人王某甲提供了相關材料,登記為某非法集資平臺(甲公司)的法人,在客觀上他是對該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起到了幫助,但他既未向甲公司實際出資,又未參與對公司的管理經營,也未從公司獲得非法收益,說白了就是個掛名法人,而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其明知甲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是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批准,因此檢察院最終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綜上所述,對於非法集資案件中的從屬人員,主觀方面的辯護不可忽視。如果案卷材料無法確切證明當事人明知他在為非法集資平臺提供幫助,或者從他的學歷、從業經歷、年齡情況等各方面情況可以推定他不知道相關項目是非法集資,那麼當事人及其律師根據事實和相關證據,提出當事人不具有非法集資或者幫助他人非法集資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犯罪的辯護觀點,以期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網絡犯罪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盧捷培根據辦案經驗對非法集資案件中,如何從主觀方面為從屬人員進行辯護相關問題的歸納與總結,希望對刑事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廣大同行提出批評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