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己承諾一年給我20萬元的!”廣東廣州,已婚男子在商場做保安時,認識商場女收銀員,與其發展成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後。男子承諾年底村裡分紅時,會給收銀員20萬元。可不曾想,兩人分手一年多後,男子卻仍不願支付。收銀員多次索要未果後,遂將對方告上法庭。
45歲男子錢某是本地村民,村裡土地被徵收後,無所事事的錢某,應聘到村裡一間大型商場當保安。工作期間,錢某認識同在商場從事收銀工作的女子胡某後,對其照顧有佳,還主動幫胡某在村裡租了一間出租屋。
交了一年的房租後,錢某讓胡某搬進去住,聲稱這樣,胡某就不用與其他同事擠在一個狹小的宿舍。二人發展成為不正當男女關係後,錢某也搬進出租屋內,與胡某共同生活。
二人相處期間,錢某承諾年底村裡分紅時,會給胡某20萬元,主要用於二人生活開支以及胡某為其提供洗衣做飯的勞動費。
半年後,一直在墊付生活費的胡某,怕日後拿不到勞務費,遂要求錢某給其寫下一張字據。
萬萬沒想到的是,年底時,錢某卻多次以村裡還沒分紅為由搪塞胡某。胡某多次索要未果後,遂通過其他村民處打聽到,村裡的錢早就已經分給村民了。
雙方為此發生爭執後,胡某搬離出租屋並與錢某分手。胡某多次到錢某家中,討要未果後,遂報警求助。由於雙方屬於民事糾紛,民警建議胡某通過起訴的方式維權。隨後胡某將錢某告上法庭。
本案是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舉證責任,胡某需拿出證據來證明其一方的主張,否則就會因不能舉證而敗訴。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對於自己的主張,主張的一方需舉證證明,否則將承擔一切因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胡某拿出錢某親筆寫下的字據、二人聊天記錄以及通話記錄等證據,擬證明錢某確實欠下其勞務費20萬元。
但錢某卻以雙方根據沒有任何合同關係為由,主張該字據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並請求法院判定該字據無效。
《民法典》規定,沒有事實依據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但胡某一方卻認為,民法典同時還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其所立的字據內容,只要不違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字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胡某的意思就是說,錢某作為成年人,如果其不能舉證所立下的字據,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規定其他無效情形的話,那麼錢某就必須履行字據上的義務。
最終,法院因錢某不能舉證證明該字據是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故認定二人確實存在勞務關係,並判定錢某敗訴。
一審宣判後,錢某不服,以其收入根據無力支付勞務費、二人的關係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為由,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人之關係並不影響認定胡某確實為錢某提供照顧生活起居的勞動付出。
意思就是說,胡某與錢某並非法定夫妻關係,因此胡某沒有義務為錢某付出包括洗衣做飯等照顧其生活飲食起居的義務。據此二審法院也認定二人勞務關係真實存在,故駁回錢某的上訴,並作出維持原判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