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濟學為公平與效率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思路。隨著20世紀70年代法經濟學的興起,將公平與效率問題納入到法律框架中,從法經濟學這一視角出發,為公平與效率的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思路。
長期以來,學術界、政界及業界人士對於公平與效率問題的爭論並沒有停止過,而法經濟學對於這一問題的理解具有獨特的視角。首先,從法律的屬性看,它不僅要體現公平的一面,更要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上實現高效率,這是基於法經濟學視角下的法律功能的認識與昇華。
其次,法經濟學一開始就將其關注的焦點轉向探尋公平與效率的均衡,而且一直在努力尋求公平與效率的有效契合的資源配置路徑。最後,以波斯納為代表的法經濟學家認為,真正法律效力的體現就是通過某一項法律政策及制度的實施能夠使社會總的福利增加或者是帶來福利水平改善。
認為,對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係要用動態的、全面的觀點來看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一般來說,要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通過法律制度的調整及政策體系的完善將公平與效率加以統一。法經濟學對社會發展目標的追求就是要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均衡。
法律規制能促進“以煤補水”生態補償效率與公平的統籌兼顧
“以煤補水”生態補償的效率與公平理論。“以煤補水”生態補償的效率與公平理論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法律規制有利於效率的提高。二是建立煤炭開採的補償法律制度有利於公平的實現。
第一個層面,長期以來,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具有直接的關係,而制定生態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是政府介入環境保護的直接體現。
在落實生態補償實施方面,不僅要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還要加強政府對生態補償進行管制,除此之外,按照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不斷提高效率,從而保證用市場機制來推動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
對於煤炭開採對生態環境影響及破壞這一問題,法經濟學有其獨特的解釋,生態系統的發展規律向人類揭示了煤炭開採需要進行補償的必然性,生態最低限度的效率是自然環境資源的配置是在接近於合理壟斷邊緣的選擇機會較少的競爭中進行,其最終目的是要維持和增進能夠適宜人類生存發展的良好的生態環境。
因此,從法經濟學的視角構建“以煤補水”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要充分發揮市場與政府的互補作用,加強對煤炭開採的依法治理,確保各種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個層面,公平與正義是人類永恆的價值追求,也是法經濟學的常新命題。從法經濟學的視角看,公平與正義表現為積極探尋不同利益之間的均衡與協調,這就要求在制度設計時既要體現代際公平與正義,也要體現代內的公平與正義。
構建“以煤補水”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最低限度的公平正義就是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必須在保持生態系統平衡和保證公民最基本生存環境的前提下進行,建立煤炭開發對水資源影響破壞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就是要實現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
長期以來,由於人類對自然資源無限度的掠奪性開採、利用,加劇了代際正義的失衡與嚴重的生態災難,特別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對自然資源的佔有以及對維護生態平衡責任的承擔方面產生了極度不公平現象。所以,積極修復已遭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建立煤炭開採對生態環境破壞的補償制度是對正義與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
“以煤補水”的生態補償效率與公平的權衡。就現實角度而言,煤炭資源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的實質是發生經濟利益衝突和平衡環境利益的內在要求;就理性角度而言,它的建立是實現生態環境代內公平、代際公平、自然公平、公平秩序的基本途徑之一,也是生態循環時代生態主義的內在要求。
在煤炭資源開採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外部性:其一是生態環境的負外部性——煤炭開採過程中對礦區以及周圍地區造成的環境汙染與破壞,其中包括水資源環境的汙染、大氣汙染、固體廢棄物汙染、土地汙染、噪音汙染、地表植被的破壞、水土流失、採礦區地表塌陷,水資源再生能力破壞等;
其二是經濟的正外部性——煤炭資源的開發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要求。為了使這兩種不同利益之間的衝突得到平衡,構建“以煤補水”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煤炭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是對效率、公平與正義之間的某種契合和妥協,最終的目標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
這個問題解決的關鍵在於,是否能找到一個將公平、正義與效率有效協調統一的價值判斷標準,建立一個將公平、正義與效率統一起來的分析框架,並根據實際的研究對象,運用這一價值判斷標準對它們之間的關係進行合理分析,最終實現公平、正義與效率的內在邏輯關係和動態變化。
國內學者對於煤炭資源生態補償的效率與公平方面的研究也有很多成果。樑柱認為,生態補償機制若能得到有力的貫徹,必將會成為社會公平的一個有力推手。
張廉提出,煤炭資源生態補償機制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舉措,補償不足或缺乏補償都將導致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建設之間存在著比較嚴重的群體、城鄉、區域之間利益不公的現象。
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我們應考慮從社會公平的視角建立並完善生態補償制度。然而,基於公平效率的視角來研究煤炭資源生態補償卻是相當複雜。粟晏等認為生態補償則是認識分歧、社會矛盾與利益之間差別的整合器;
秦豔紅等認為合理的生態補償可以使提供者從中獲取足夠的能力和動力,從而改變落後的生產生活方式,加速區域經濟的發展。籍婧等認為,以經濟學和法學為理論基礎;遵循“誰保護,誰受益;誰破壞,誰賠償;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按照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和公平正義價值觀的要求來建立煤炭資源生態補償機制。
按照此原則建立的生態補償機制可以細分為以下種類:從條塊角度可以劃分為“部門與部門間的補償”,“上下游之間的補償”;從政府介入的程度可以將生態補償運行機制劃分為政府“弱干預”補償、政府“強幹預”補償;從補償效果的角度可以劃分為“造血型”補償、“輸血型”補償;
從補償對象的角度可以分為對生態保護做出貢獻者的補償、對減少生態破壞者的補償、對生態破壞受損者的補償。但是若不受到效率約束值考慮公正、公平的生態補償機制,將會對生態補償項目的長期可行性造成阻礙。
總之,建立“以煤補水”的生態補償機制,努力實現煤礦資源開發的經濟利益與生態環境利益相協調,實現保護生態環境與汙染破壞生態環境的義務相適應,以此來對不同利益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履行情況作出規定,促使煤炭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或收益者對破壞和汙染的礦區環境進行治理、恢復,並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與義務,從而實現煤礦區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綜上所述,具有生態補償性質的實踐活動已經陸續開展了幾十年。國內外學者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這對於進一步研究“以煤補水”的生態補償機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然而,從現有的文獻來看,有關煤礦資源生態補償目前的主要問題就是缺乏專門的政策法規體系,儘管也有一些與生態補償相關的,但針對煤炭開採綜合治理的法規政策常常僅針對單一具體項目的嘗試,在生態補償理論上的支撐卻相對來說比較缺乏。
儘管我國《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對煤礦資源開採過程中環境保護問題也做出了規定,但其很少涉及生態補償而僅流於形式。這些侷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態補償規範、公平與高效地向前推進。此外,在研究的理論基礎方面,缺乏多理論、多學科的綜合運用,特別是缺乏對公平與效率兼顧理論的系統應用。
基於以上分析,認為,要有效解決煤礦開採過程中不同主體的經濟利益與生態利益、生存利益與發展利益的衝突,就必須要構建“以煤補水”的生態補償機制。其中,構建“以煤補水”的生態補償機制的關鍵是要解決好該制度所涉及的基本理論問題,為其建立掃除理論上的障礙。
因此,國家需要將生態補償機制的基本原則、補償(受償)主體、監督主體、補償標準、補償範圍、補償資金來源以及補償方式用立法的形式規定下來,通過法律措施對受損的利益主體進行補償,促使煤炭資源的發展與環境、自然、社會的關係得以協調,推動資源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因此,在法經濟學的視角下,以公平和效率作為研究生態補償的出發點,提出了一個全新的分析“以煤補水”生態補償機制問題的理論框架,並通過法律來設計生態補償的制度框架,法律規制能促進“以煤補水”生態補償效率與公平的統籌兼顧,該研究旨在促進政府部門、煤炭企業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公平性和社會的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