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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範財防範公司資金及稅款損失、接受的發票均符合稅務的相關規定,避免獲取不合規票據的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發票接受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和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採購部門採購合同簽訂前或採購訂單發出前,採購經辦人應明確此採購範圍是否屬於必須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採購事項(詳見票據項目要求),並與供應商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確。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無法取得的,應進行事先審批,根據相應授權分別由財務總監和總經理進行審批。

第三條: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向開票方提供詳細的開具發票信息明細。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

第四條:接受發票經辦人接受發票後,應當立即執行一下流程進行符合:

1、 檢查發票抬頭是否與公司全稱一致;

2、 檢查發票是否加蓋發票專用章,印章是否清晰;

3、 檢查發票日期書寫是否正確;

4、 檢查發票開具貨物及勞務名稱及明細是否正確;

5、 檢查發票金額是否正確。

第五條:發票接受後應及時交財務部門進行處理,原則上不能進行跨季度,大金額支出原則上不能跨月度,同時不能進行跨年度報銷。12月31日前,採購或其他支付部門應當將本年度尚未報銷發票交由財務部門報銷,如果由於出差在外地來不及12月31日前報銷的,應報給財務部門費用明細及金額。(舉例說明,如果由於出差實際報銷時間為次年1月,發票時間為本年12月,需要在年底前報備給財務)

第六條:財務部門有權將採購經辦人獲取的不合規票據打回處理,並要求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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