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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說,西方福利經濟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緩解了西方福利國家的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穩定社會秩序等矛盾,使社會成員的生活氛圍被高福利所圍繞,生活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促進了國民生產的活力和市場的持續繁榮。西方福利經濟理論通過國家干預、稅收再分配、公平與效率交替等合理增進社會福利的方法,進而體現出對於控制社會的彈性、張力及對推動社會福利的增加發揮著積極作用。

一、通過國家干預手段以實現社會福利的發展

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國民收入越大,社會福利也會也會隨之加大;國民收入增長愈發穩定,社會福利也會隨之增大。可以說,社會生產既決定社會分配,同時也決定著社會福利。很顯然,這種社會生產在帕累托最優原則下,必須是在有效率的前提下才能夠實現。也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政府所確立的經濟政策所要達到的最基本目標就是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在經濟增長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保證國民收入最大化和社會分配的公正化。根據上述原由可以得出,政府在干預經濟上有著增進效率、促進公平和保持穩定的三大重要作用。這些作用從根本上來說,也是符合社會全體成員的根本利益的。可以看出,政府幹預社會福利經濟生活是處於對廣大社會成員的利益維護。但就社會成員利益這一範疇看來,這是一個及其複雜的問題。

因為它既包含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也可特指某種社會集團和階層的利益,這裡極為重要的一點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如此錯綜複雜的利益該如何進行分配。福利經濟理論中所研究的福利是指在兩個以上的人的分配之中,交換的結果使得雙方均受益,彼此的福利都得到提高。但是這種看似二者間都得到實惠的交易卻不一定會是公平的。因為由於機會、能力、信息對稱性等社會各種資源的利用,往往還存在著其他原因導致不對稱的存在,這就決定了人們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不可能均等的處在同一條線上,在交換的過程中,總會有一方處於劣勢或是優勢。這樣就會使弱勢群體的福利受到嚴重的迫害,社會福利的公正性和政府的合法性會同時因此受到質疑,為此,這也正是政府通過干預手段來增強社會福利的理由之一。

事實上,市場經濟的高效率雖然可以使經濟得到增長,但卻並不一定能夠帶來社會公平。雖然福利的本身就具有“劫富濟貧”的本質理念,但在很大的程度上都必須依賴於政府的干預。無論是把機會均等視為公平,還是把收入分配、財產分配等都涵蓋在“公平”的範圍內均是如此。這就必須依靠政府通過對經濟上進行宏觀調控以及各種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來改善和調節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貧困群體,進而對社會的穩定進行維護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在進行這種公平的調整時也難免會出現一方利益增加,另一方利益遞減的局面,並不是絕對的“公平”。但這種情形的出現是必須的,從另外一個角度講這同樣是社會公正的體現。

這也正是國家或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在本質上的根本公正,同時也是進行干預的最根本的道德基礎。縱觀西方福利經濟理論的不斷髮展演變,政府在各個福利領域均進行干預,逐漸把福利推向市場,直至形成以政府為主導干預、社會非政府組織部門間的合作方式來推廣福利政策,明確國家、企業及非政府組織和個人在福利中所需承擔的關係和責任。

政府在社會福利中的主要責任是對於宏觀經濟穩定的維持,對於社會福利體系法律監管的加強。政府給予提供完善的公共基礎設施及提高教育水平,讓社會成員在市場經濟中通過自身努力獲取更多的就業機會,減少對福利的依賴。與此同時,與國有企業、私有企業、社會非政府組織和公民之間建立和搭建良好的合作平臺,政府與之相互協調、相互作用,國家公有和個人私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自由發揮,但這絕不是無條件的放任自由。在提高經濟增長的同時,更好的為廣大社會成員提供更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共同為國民的利益服務,在這種氛圍下,追求新的效率與公平。在處理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方面、強調個人與義務並存,在享有國家福利的同時,肩負著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的責任,為了更好的為發展中的公共利益而努力工作。

二、通過稅收作為再分配工具來調節社會福利

福利經濟理論認為,國民收入的增加有利於國家福利的增加,而國民收入增加必須要改變貧窮和富人的不平等收入的分配問題。因此,要使收入分配結果公平,就要公平的進行利益的第二次分配,將富人和窮人之間的收入進行重新分配。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無償的、強制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殊分配方式。稅收能夠實現社會產品的分配與再分配。所以稅收常常被作為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一種重要手段。

因此,稅收也就成為了福利經濟理論中作為分配與再分配的主要形式了。福利經濟理論的代表人物庇古針對貨幣收入在窮人與富人之間的效用不同,提出了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質的擴大一國“經濟福利”的理論。進而他主張向高收入的富人群體徵收累進所得稅,對高收入群體徵收重稅,再通過徵稅所得來的這部分財產轉移給貧困人群,用以縮小各階級間因經濟收入所帶來的差距,對社會中的低收入人群增加失業補助與社會救濟,以實現收入的均等化,從而提高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從一定程度上也為維護國家的秩序與穩定盡添綿力。福利的社會屬性使國民收入在分配過程中成為政府調控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手段之一。

通過稅收實行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進而調節社會福利。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通過稅收、貨幣及財政轉移等政策,將國民所得收入適宜合理地分配給有需要的人群,實現將社會財富進行合理的分配,增進社會福利的同時也更好的促進了社會的公正。

三、通過公平與效率來謀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從西方福利經濟理論的發展演變看來,公平與效率一直是福利經濟理論所圍繞的兩大核心主體,以謀求二者間的平衡和協調來獲取福利的最大化。社會福利具有濃重的公平色彩,是由公平的基本權利及義務伴隨著法律加以保證和強制實施的。其功能也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平目標而用來維持社會穩定的一種機制,彌補市場分配所帶來的缺陷。

與此同時,社會福利又會對經濟效率起到積極的獨特的作用,從宏觀的意義上提升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在西方福利經濟理論中,收入均等化表示著“公平”,資源有效配置表示著“效率”。福利經濟理論既要探討公平問題,又要解決效率問題。公平與效率既處於西方福利經濟理論研究的核心地位,同時又成為福利經濟理論的政策目標,形成西方福利經濟理論最顯著的特徵之一。福利經濟理論在處理公平與效率二者間的關係問題上,主要有三種方式:首先,強調效率的優先,不贊成以犧牲效率為代價追求“平等”;其次,主張把平等放在效率之前,處於首要位置,認為過分強調“效率”,既不能做到收入分配的公平,也不能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最後,提倡“平等”與“效率”二者之間不斷的進行適度的調整,在妥協與兼顧中得到均衡的發展。從以上三種主張方式可以看出,西方福利經濟理論本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素亦是具有一定的現實性。效率與公平二者既是對立又是統一的關係,既相互制約,又可相互促進。這意味著,在一定的情況下,公平與效率確實是相互排斥的,但如果能處理得好,二者是可以相互兼得的。關於公平與效率的關係上,“羅爾斯有一個清晰乾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平等。弗裡德曼同樣也有著清晰乾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效率”。

無論是以公平優先還是以效率為首的爭辯,其實質均是公平與效率間的矛盾論,在本質上認定二者是不可調和的一對矛盾體。就如阿瑟·奧肯說的那樣,“我們無法在保留市場效率這塊蛋糕的同時又平等地分享它”,如果要使收入分配均等化成為核心,那麼就肯定會以犧牲資源的有效配置為首位的效率;反之則是以提高效率為核心,但註定會以犧牲公平為代價,二者看似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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