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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道安徽多個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拌黃瓜”被罰款5000元。相比區區一盤十元左右的拍黃瓜,這5000元的“天價”罰款讓不少網友替店老闆喊疼,但也有很多網友認為黃瓜雖小但食品安全事大,對違法食品經營理應嚴格依法處罰。此事很快衝上了熱搜,引發網民的熱烈討論。

5000罰款僅為法定的1/10

單從罰款金額上看,餐館老闆可能最少要賣1000份拍黃瓜才能賺回這5000元罰款,尤其考慮到當前嚴厲疫情防控下的餐飲行業現狀,的確讓人心疼。但有些網友說的也很有道理,夏季潮溼、氣溫高,各種食物極容易腐爛變質,尤其是沒有經過高溫加工的生冷食物,稍有疏忽,吃壞肚子的概率更大,消費者面臨的這些食品安全風險也必須要考慮。

正因此,生熟分離、葷素分離才會成為現在餐飲行業廚房管理的基本原則,體現在食品安全法規中,就是嚴格的食品經營許可制度——要售賣拍黃瓜、涼拌西紅柿,就要取得相應的冷食類食品許可,而取得這一許可則需要經營者滿足相應的環境衛生、加工設備和管理制度等各方面要求。

而一旦超出食品許可範圍經營,處罰也是非常嚴厲的:根據最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關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而在近幾日安徽的幾起處罰中,被罰餐館都是因為通過網絡外賣違規經營被罰,那麼,規定有不同嗎?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或者入網食品生產者超過許可的類別範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食品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這樣看來,安徽的處罰不僅沒有冤枉這些老闆,甚至還充分考慮了《行政處罰法》中關於減輕處罰的各種情形,僅按照最低罰款標準的1/10開了罰單,不能不說已經屬於“寬大處理”了。

罰款不應成為執法終點

無論是網友對食品安全的擔憂還是相關法律規定,這5000元罰款不能說有多麼的不合法理、情理。但《行政處罰法》同時也明確規定了“首違不罰”,而且“誰執法誰普法”、“過罰相當”等原則也都是我國行政執法的基本理念,執法機關在嚴格執法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事先多向這些辛苦討生活的小老闆們普及一下必要的法律知識,開罰單的時候能多一點人情味呢?

同時也要看到,很多小餐館之所以超範圍經營一些簡單的生冷菜品並非出於惡意逃避監管,一方面這些簡單易做的家常小菜受到消費者的喜愛,市場需求很大,而另一方面,對小本生意來說,冷食類許可對場地、設備的要求又相對較高。

如何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理解決小微餐飲業面臨的此類經營困境?

筆者注意到,安徽省有一個地方性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其中非常創新的提出了“小餐飲”的概念——有固定經營門店,經營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達不到國家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食品經營者。《條例》對這類“小餐飲”的經營要求頗為寬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實行備案經營制度。

但美中不足的是,雖然《條例》本身並未限制“小餐飲”從事外賣,但在《安徽省小餐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中,卻又明確禁止“小餐飲”從事網絡銷售和食品配送。

但無論如何,安徽的這一地方性規定無疑是推動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的正確方向,也是罰款之後,更值得監管部門考慮解決的根本問題。

作者介紹

夏海龍律師執業於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同時具有傳播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等多專業背景,專注企業商標、品牌、商譽、商業秘密等各類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在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網絡侵權、網絡犯罪辯護等領域有深入研究,並在上海地區有豐富的訴訟實務經驗。此外,夏海龍律師也擔任諸多主流財經媒體法律評論員,以經濟和法律雙重視角解讀行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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