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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網絡短視頻不正當利用“流量”的裁判思路應當遵循“競爭利益—競爭行為—競爭損害—競爭評估”的範式。依據網絡經濟規律,明確網絡“流量”的功能及特性,考察網絡“流量”競爭行為此消彼長關係,找到網絡“流量”競爭所致損害的利益邊界和自由限度。該三點的證立,可初步證明原告競爭利益受損,被告競爭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落入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的規制範圍。

【案情簡介】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3、被告支付原告維權的合理費用(公證費1067.5元,律師費28932.5元)

被告抗辯稱:1、原被告經營範圍不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被告發布視頻僅為自己研發食品製作方式供公眾參考,視頻中稱“最詳細”只是針對被告製作的產品而言最詳細,被告公司的行為並非商業宣傳,亦未對原告進行商業詆譭;3、未給原告造成不利影響。

問題1:被告發布的視頻內容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虛假宣傳?

問題2:被告在多個平臺發佈短視頻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決】

一、被告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並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虛假宣傳。

涉案侵權視頻存在部分虛假內容,但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還要回歸到“引人誤解”作為落腳點。本院認為原告取得“又卷燒餅”商標的獨佔許可使用權,涉案視頻中燒餅製作方法相對簡單,且原告亦自稱本身燒餅製作方法簡單,故以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並不會相信其他地方的加盟費是被告視頻中所述內容;雖然原告指出該視頻中燒餅做法與原告燒餅做法存在差異,但二者差異不大,不足以使得相關公眾對原告燒餅大致做法產生誤解,因此本院認為被告發布涉案視頻的行為並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虛假宣傳。

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判:第一,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護的競爭利益;第二,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具體競爭關係;第三,競爭行為是否導致原告競爭利益受損;第四,對消費者、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影響。本案中,原被告均從事餐飲及加盟業務,二者存在直接的競爭關係。且被告公司系在未付出勞動或者對價的前提下,藉由“又卷燒餅”的聲譽吸引相關公眾的關注,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成果以獲得競爭優勢,損害了原告利益,擾亂了社會競爭秩序,該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提醒】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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