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反暴力催收維權聯盟技術小組釋出資訊稱,P2P網貸平臺目前存在的問題非常的嚴重,甚至嚴重到已經影響到了文明社會的發展和法律底線的維護,而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及其有可能影響到整個徵信體系的公正公平性和道德底線的不公平情況出現。
在其釋出的訊息中還稱,目前的P2P網貸行業並不像大家所看到的僅僅是民間借貸問題,也不是大家所看到的,借款人借錢是否是“老賴”的問題,更不是,P2P網貸平臺被立案以後僅僅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的問題。
而是要面對的整個社會和法律的體系建設問題,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就是現在P2P網貸行業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解決的,而是要匹配相當完善的文明社會的建設和法律條款的體系建設才可以解決問題的。
根據知名媒體人徐亮表示,從現有的資料和大致趨勢來看,我們關心的並不是民間借貸問題的存在,而是由於民間借貸問題引起的一系列問題是如何解決,關於P2P網貸行業,相關部門對其的約束和監管已經發布了多個規定,而這些規定從總體上來講引導了P2P網貸行業正確發展的去向,但是,僅僅依靠這些已釋出的規定我覺得沒有多大用處,因為這些規定釋出後,這些P2P網貸平臺是否能遵守這些規定這截止到目前來說還是一個“未知數”。
因為我們看到從2016年8月24日,中國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就釋出了《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並且在《辦法》中第二章備案管理第六條中明確了P2P網貸平臺合規標準,也嚴格規定註明了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實一直以來,我們也經常關注這些P2P網貸平臺所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截止到目前為止,該《辦法》釋出了已經超過四個年頭了,但是,我們根據最近對於所有知名P2P網貸平臺所隸屬的經營範圍進行核查之後發現,遵守該《辦法》規定的竟然沒有幾家,而在這些未遵守該規定的P2P網貸平臺裡面,我們看到了已經被立案的P2P網貸平臺,也看到了目前還在營的P2P網貸平臺。
於是,我們就在想是不是這些P2P網貸平臺又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的相關檔案或者特許的一些經驗範圍內,但是經過我們對於知名P2P網貸平臺所隸屬公司在“信用中國”上查詢之後,我們發現其行政審批的相關檔案,沒有一個是和P2P業務相關的專案,那麼從現有的情況來看,已經發布了四年多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是否存在法律效益讓我們產生了質疑。
其實,相關部門陸續的釋出多個檔案之後,我們最終經過查詢這些P2P網貸平臺都沒有按照這些相關檔案進行執行,那麼如此一來,一個企業連相關部門釋出的相關檔案以及規定都不執行的話,那麼在以後還有多少企業按照相關部門釋出的規定執行呢?
對於這些相關部門釋出的規定來說,我們作為一個企業必須應當遵守,而對於那些不遵守的企業不管不顧我們覺得這就是相關部門“失職”行為的存在,因為他們釋出的檔案等於說就是行業的規定,而人人都不遵守規定也不受到任何的懲罰,那麼還要這些相關部門幹什麼呢?
而這還不是最嚴重的問題,最嚴重的的是現在很多P2P網貸平臺因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後,公安部門介入催收以後呈現出來的催收情況竟然還存在“非法討債”行為的存在,而對於公安部門介入催收以後,該以法定的利率進行催收還是該以P2P網貸平臺原有的高利貸利率進行催收至今也未明確,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對於幾個已經被“立案”P2P網貸平臺的借款人詢問的情況來看,違規催收的行為截止到目前並不在於少數。
而且這些借款人經常接到一些虛假的律師函、催收函、起訴函等郵件,而在這些所謂的“函件”中我們找不到這些函件到底來自於是哪家P2P網貸平臺,因為在這些“函件”中我們所看到的僅僅是“消費金融公司”這幾個字的存在,很明顯與珍珠的律師函,催收函、起訴函有很大的不同,而這些所謂的“函件”均來自於這些被立案的P2P網貸平臺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我們不明白的是,在公安機關介入催收後,這些所謂的不願意透露任何資訊的催收人員為什麼膽子這麼大,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違規催收,這難道不就是典型的是在行政執法部門的眼皮底下進行犯罪行為嗎?
值得大家關注的是,目前的P2P網貸行業所觸及的個人隱私資訊是非常巨大的,因為他們不僅僅掌握了借款人的債務資訊和隱私,而還涉及到了借款人親屬好友的個人隱私,甚至連一些不怎麼認識,但是有過交往的一些人的個人隱私,這樣算起來,這些P2P網貸平臺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所掌握的個人隱私已經超過大家所能想象的範圍了。
而他們掌握了這些個人隱私之後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中國法律上不僅僅有著明確的規定,而且也涉及到了文明社會的健康發展,甚至大部分的個人隱私都涉及到了資訊主體人的“合法權益”問題,而如果上述的這些保留在明面上的問題不解決的話,後果的嚴重性是無法想象的,我們希望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更希望相關部門在保障出借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完善網際網路金融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