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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負債信息披露過程與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

(1)或有負債信息披露過程。或有負債信息披露是信息提供者與使用者之間信息對接的“橋樑”,或有負債信息披露過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環節: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傳遞和信息接收等。

或有負債信息收集是指上市公司收集企業或有負債的相關信息,包括①或有負債的種類確定,除了上市公司披露較多抑或是上市公司比較熟悉的或有負債種類,比如未決訴訟、擔保、產品質量保證等,還需考慮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等類型;

②或有負債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的證據;或有負債給企業可能造成怎麼樣的影響,將會導致現金流出的金額等支撐性材料。或有負債信息加工是指上市公司對收集來的或有負債相關資料進行處理加工,確定披露的或有負債類型,估計可能性的大小,對於發生可能性大的或有負債在表內確認為預計負債,並且估算金額大小。

或有負債信息傳遞是指上市公司決定以什麼樣的形式,是通過定期報告還是臨時公告,向信息使用者擬傳遞哪些或有負債信息,如何傳遞等,或有負債信息傳遞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選擇的過程。或有負債信息接收是信息披露過程的終點,或有負債信息使用者接收到哪些信息,信息含量如何,是否滿足了他們的需求。

(2)或有負債信息披露過程對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行為影響結果,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結果質量是或有負債信息披露過程質量的綜合體現。

或有負債信息收集、加工過程受上市公司自身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主觀上如果上市公司管理層對於或有負債以及或有負債可能對公司造成潛在影響認識不充分的話,會直接影響上市公司收集或有負債信息的多寡;客觀上,如果對於或有負債缺乏合理的計量記錄制度的話,擬收集的信息也無從獲得,或者收集的成本過高。

或有負債信息傳遞過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選擇的過程,受到上市公司自身披露動機、制度要求、外部壓力、市場監管等的影響。

作為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信息供給方,或有負債信息披露有強制和自願兩種動機,或有負債強制性動機例如財政部、證件會、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對於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規定及監管要求,隨著網絡的發達,信息傳播渠道的多樣化,來自於公眾、社會輿論媒體等也會影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或有負債信息自願披露的動機主要出於上市公司自身利益的考慮,例如盈餘管理的動機,或有負債由於其不確定性的特徵以及會計確認計量過程中“可能性”的模糊界限,天生具有成為企業盈餘管理手段的特性。

另外如果監管部門發現上市公司存在故意隱瞞信息、推遲披露等行為而將會對其進行制裁懲罰的話,企業岀於減少訴訟成本的考慮也可能自願進行或有負債信息披露。或有負債信息使用者對於信息的接收使用是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最終目的,或有負債信息傳遞的信息有多大的信息量,信息使用者能否全部接收到?

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案件審計過程中,其中一個關鍵點就是內幕消息的認定,當事人認為信息早已公開,多家媒體已經獲知……我們不去討論訴訟本身,這個案件包括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是“已披露並不意味已接收”,披露形式的不合適導致關鍵信息使用者沒有及時獲知信息也是信息披露過程中應該注意到的問題。

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用語不能太模糊,必要的地方應該進行註釋等,採用信息使用者容易獲取的方式、易於理解的形式進行披露。

上市公司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存在問題分析。造成以上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問題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

上市公司對或有負債認識不夠。或有負債在企業的重視程度不夠,或有負債本身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涉及內容多,或有事項本身提及的或有負債類型達八種之多,各種類型本身並不具有任何關聯性;

另外固定資產準則,石油天然氣開釆準則中涉及的棄置費用與或有負債也相關,應付職工薪酬準則中滿足一定條件的辭退福利也是企業的預計負債,或有負債內容多且雜,預計負債與或有負債之間亦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影響人們對其的認知。

作為準備性質的項目,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於預計負債的關注及重視都遠遠落後於資產減值準備。對或有負債本身以及或有負債風險對企業的影響認識不夠,自然而然會影響或有負債信息披露。

或有負債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與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相關的制度包括財務部的會計準則以及證監會、交易所的若干制度辦法,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部分不完善也影響或有負債信息披露。

或有事項準則是與或有負債最為相關的準則,準則中關於可能性的判定過於主觀。按照準則規定發生概率在50%-95%之間的為很可能,確認預計負債,概率在5%-50%之間的為可能,屬於或有負債,超過95%的為基本確定,不屬於或有範疇,小於5%的為極小可能,根據重要性原則不加以考慮。

這種劃分從形式看似乎很完美,但是實踐中並不容易嚴格區分且易被操縱,預計負債與一般負債不同,它是能夠影響當前損益的資產負債表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靈活掌握可能性的大小,多計少計預計負債來調低調高利潤。

發生概率50%和50.1%幾乎相差無幾,但是卻是或有負債與預計負債的“身份”鑑定區分線,其認定結果會對公司損益帶來不同的影響。美國會計準則的規定沒有數字描述相對簡潔,卻疏而不漏,美國會計準則中規定只要給企業可能造成損失且損失的金額能夠合理預計即為或有負債。

另外準則中預計負債按照支出的最佳估計數計量,如果支出為一個連續範圍區間時取中間值,不同於美國準則取最低值,看似更合理然而實務過程中也容易被操縱。

我國或有事項準則中還存在例外豁免條款和其他一些制度缺陷。準則中規定如果披露企業涉及的未決訴訟和仲裁可能給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企業可以不披露財務影響,只說明或有負債的形成原因。

因此ST賢成中對於或有負債的財務影響隻字未提,也能在準則中找到依據藉口,而這項規定顯然不利於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的提高,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等的利益。

另外對於潛在義務的認定,美國準則規定只要有可能導致企業損失,無論是否被提起訴訟,企業都應當認定或有負債;而我國大多數情況是對陷入賠償訴訟糾紛時才認定或有負債,根據審判進展情況確認預計負債。

這種思路非常不利於企業產品質量保證和環境汙染治理或有負債的披露,根據滬市上市公司披露或有負債信息的情況統計,那麼多商品生產企業每年只有6%左右的公司披露產品質量保證或有負債,那麼多重汙染行業每年只有不到2%左右的公司披露環境汙染治理或有負債。

證監會和交易所關於或有負債方面的規定大多隻涉及未決訴訟和對外擔保等類型,對於其他或有負債類型強調較少。或有負債信息披露本身呈現聚集特點,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加劇的這種不平衡性。

上市公司或有負債信息自願性披露動機不明顯。考慮到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上市公司自願性披露動機不強。根據我國目前市場市場的情況,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收益不明確,披露的成本卻很高;

一方面,對於預計負債的認定、預計負債的初始計量和再評估、對於產品質量保證和環境汙染治理等或有負債需不需要計提準備,計提多少,依據是什麼,或有負債對公司的影響等等問題,都不是財務部門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情,需要多部門配合方能進行準確合理的判斷,這些無疑都會加大公司披露或有負債信息披露成本;

另一方面,或有負債信息披露可能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

上市公司或有負債信息強制性披露監管不強。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監管涉及幾個層面:社會公眾監管、政府機構監管和單位內部監管。

公眾媒體監督作為一種新型的監督方式在促進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不斷爆出的“質量門”事件及環境汙染事件,使得人們對這些方面的或有負債給予更多的關注。

政府機構監管主要包括財政部、證監會、交易所、銀行等機構的監管。如果機制不合理,各主體責權不明確的話,很多情況下多部門監管不能取得良好監管效果。

對於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而言,定期報告部分主要遵循財政部頒佈的會計準則,而信息披露規範以及其他臨時公告等則依據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規定,對於或有負債信息而言,兩者的規定有時並不完全一致,這種差異性導致監管的困難,也削弱了制度的執行力度。

根據現狀分析或有負債信息披露不合規的上市公司很多,但是真正受到處罰的公司仍為少數,往往是公司“病入膏肓”時或有負債信息披露問題才浮出水面。

因債務擔保導致鉅額債務或牽涉訴訟是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典型問題,銀行作為擔保利益鏈的核心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銀行貸款審批過程中監管不嚴,為了追求業績而盲目發放貸款,是造成擔保陷阱引發或有負債風險的重要原因。

單位內部監管主要是監事會、獨立董事和內部審計的監管。我國單位內部監管是把控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的第一道防線,然而多數公司的內部監管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雖然內部控制在公司中逐步受到重視,但是由於對或有負債及或有負債對公司造成潛在影響的風險認識不足而被忽視:

缺乏持續性的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評價機制。對於或有負債的違規披露需要的是加大懲罰力度,然而因為或有負債信息披露問題被懲罰的公司佔極少數,公司或有負債信息披露違規成本很低,不利於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的改善。

2001年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每年定期對其掛牌的上市公司從合法、完整、及時、準確四方面,結合獎懲狀況以及與深交所工作配合的情況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2013年10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也頒佈了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的試行辦法,重點關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五個方面,同時考慮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的勤勉盡責情況等。

我國尚未形成專門針對或有事項或者是或有負債信息披露專門的評價體系及機制,由於或有負債的難以計量性和複雜性,信息使用者難以甄別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

如果能夠持續性對上市公司或有負債信息披露質量進行評價,能夠幫助信息投資者更好利用信息做出科學決策,增強市場對或有負債信息披露的需求,促進上市公司自願性披露或有負債信息的動機;

近年來證監會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但是信息披露違規現象還是屢禁不止,證監會及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階段認真審核監管每個公司報表中的或有負債披露情況幾乎不可能,有了評價機制還能使監管更有針對性。

結語

制度建設往往具有滯後性,實踐中暴露的很多問題很難用現行法律解決,只有建立信息披露的市場機制,信息披露的很多問題就有了自動解決機制,而建立信息披露質量的評價機制是信息市場的基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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