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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短期試用期(比如三天,七天等),就可以不發工資嗎?

解答:不管試用期約定的時間是短期還是長期,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二 單位只籤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解答:這是不對的,如果單位只籤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 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解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四 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有最低標準嗎?

解答:《勞動合同法》首次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規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六 試用期期間單位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嗎?

解答: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七 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怎麼辦?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長試用期(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除外),本質上延長試用期就是變更勞動合同。單位沒有單方面變更的權利。

如果遇到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勞動者可以向監察投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首次約定試用期時間給予勞動者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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