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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從入職到離職,企業要承擔的用工風險,一次性從頭說到尾!

企業用工是什麼?

對員工來說,就是工作,有工作才有收入,才能養家,才能實現自己的夢想!

入職是開始,離職是結束,企業可能遇到的勞動法律風險,一起來看看!

一、入職

從招聘、應聘、面試……最後被錄取,員工收到錄取通知時,勞動關係還沒有真正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實際的用工為唯一標準。如果因為錄用產生糾紛,應依照民事法律關係來處理。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簽字蓋章生效。當然,勞動合同也不是簽字了就有效的。

有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比如:使用欺詐脅迫手段,不是對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二、試用期

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同一個公司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有沒有試用期,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那麼試用期有沒有標準呢?答案是有的。三年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的工資也不是一口價或胡亂定的,也是有標準的。應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試用期內不符合崗位要求,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補償員工。

三、加班

《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那怎麼支付呢?

分三種情況:第一是延長工作時間的付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第二是週末加班不能調休的,付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第三是節假日加班的,付工資的百分之三百。

四、續簽合同

合作得好自然是要續簽合同的。

那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可以與員工約定;二、簽定過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員工沒有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三、滿一年沒有和員工籤合同。

五、解除合同

俗話說,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員工總有一天要離職,或者雙方想要解除合同,這又該規避哪些風險呢?

公司和員工如何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

(二)提前30日,員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現有工作造成了重大影響;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解除或終止合同,同樣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有以下情形:

(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原崗位,公司安排調崗後,依然不能勝任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後還是不能,或調崗後,還是不能勝任的;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公司已然無法再履行合同,並且與員工協商,也無法變更勞動合同;

(四)公司因經營困難,需裁員佔百分之十以上,經行政部門報告的;

(五)公司解散的…

等等這些情況出現,可以終止合同。

還有一些特殊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妊娠期、產期的;員工患職業病的;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的…

員工沒有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違反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公司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只是,公司單方解除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違法的。公司合法解除勞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

合法解除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滿;員工死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合同沒到期;員工沒違法也沒違約……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合法解除怎麼補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算,最高12年,也就是說,最多支付12個月。違法解除怎麼賠償?賠償金兩倍。

還有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一是自用工那天開始,一年內都沒有籤合同;二是公司違反規定,不和員工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

六、離職

合同解除了,員工就可以直接走人了嗎?

從公司方面來說,出具解除合同的證明,並在15天之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的手續。

從員工來說,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公司按相關法律規定應支付經濟補償的,交接完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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