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電信規制的發展,美國電信產業的規制演變歷程如下:
1.產業萌芽,市場壟斷與無政府規制時期:1876年-1894年。1876年3月3日,貝爾獲得第一項電話專利,並相繼取得其他兩項專利後,獲得了電話發明的和生產的核心技術。1877年年7月,貝爾及其合夥人成立了貝爾電話公司,並在新西蘭地區出租77部電話。
這時,美國最大的電報公司西部聯盟也發起成立了其電話業務子公司美國電話公司,開始了與貝爾電話公司的競爭。在這個階段,電話基本上是自由競爭,重複建設非常嚴重,在許多地方都有兩家電話公司提供服務,並且兩者之間互不通聯。
1878年,貝爾公司向美國電話公司及其他電話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西部聯盟於1879年11月與全國貝爾公司達成著名的"WesternUnion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西部聯盟不再進行本地交換業務;全國貝爾公司不再進行電報業務;西部聯盟承認全國貝爾公司電話的發明權和專利權;
全國貝爾公司同意西部聯盟在其專線內使用電話;全國貝爾公司購買西部聯盟的電話系統並從這些電話的收入中返還20%給西部聯盟。該協議幫助貝爾公司消滅了主要的競爭對手,獲得了全國的電話業務的主要市場。市場基本上由美國貝爾(接收西部聯盟電話公司後,全國貝爾改名為美國貝爾公司)佔有。
所以,這一時期技術創新、產業發展與規制的關係是:
電話發明——產業萌芽——市場壟斷——專利保護時期——無政府規制
2.產業成長,自由競爭與無政府規制時期:1895年一1921年。美國貝爾公司的電話專利到期之後,電話業進入一個自由競爭的時期。
3年的時間裡,市場岀現了6000家電話公司,與貝爾公司開始進行激烈的市場競爭,導致美國貝爾公司(後稱AT&T公司)的價格下降一半,市場份額降到60%。到1907年,獨立的電話公司擁有的電話數量佔到了全部電話數量的49%,市場趨向平衡。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AT&T開始了大量的併購,以達到控制整個電話市場的目的,但遭到其他獨立電話公司的反托拉斯起訴,最終AT&T做出“金伯格承諾”,除了停止收購行為外,同時允許獨立公司與AT&T公司的長途業務共通。
經過一段時間的整合,美國電話產業的結構基本形成,即以AT&T為一方,以獨立的電話公司為另一方,雙方界限分明,在各自的地盤上壟斷本地交換服務,AT&T壟斷長途交換併為獨立的電話公司提供長途接入。雙方實行劃疆而治,和平共處。所以,這一時期技術創新、產業發展與規制的關係是:產業成長——自由競爭——無政府規制時期。
3.產業穩定發展,市場競爭與規制開始時期:1914年—1934年。產業穩定發展一一市場競爭——政府開始實行規制,AT&T與獨立電話公司通過劃江而治以解決惡性競爭,同時,政府也在尋求管理電話產業的辦法。在鐵路規制的示範效應下,一些州和聯邦的規制機構和規定逐漸建立起來了。
最早出現的電話規制是對電話價格的規制。到1914年,有34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已經對電話業務進行某種形式的規制,包括制定價格,核准提供公共電信服務(對所有的用戶視同仁),要求互聯和發放經營許可。
但此時各州的規制是零星的、不繫統的。對於電信規制,電信企業持著歡迎的態度,如AT&T總裁認為“電話系統應該是一種普遍的、相互依存的、互相聯通的系統,它應該為所有交換系統上的所有用戶提供通信的機會,在一定的範圍內,電話交換系統之間互聯是必須的。而這不可能由幾個存在競爭關係的不同公司控制的系統來實現。
這隻能通過規制並以比競爭與國有化更低的成本向公眾提供服務來實現”。他認為像電話這樣的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是一種浪費,也是不適合的。
為防止競爭者進入市場,同時,也為了避免整個電信產業的國有化,威爾提倡釆用私營公司加政府規制的辦法向美國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尤其進入20年代之後,經濟不景氣導致對電信產業規制的要求較高,導致1934年通信法的產生與通過,標誌著美國電信產業正式進入規制壟斷時期。
4.產業壟斷,政府壟斷規制時期:1934年一1984年。1934年通信法確定了美國通信產業規制的法律框架,成立了專門的聯邦通信規制機構——聯邦通信委員會。聯邦通信委員會被賦予對通信產業進行規制的廣泛權力。具體包括:價格規制權,有權讓電信公司停止執行其提交的資費明細;
設施與服務審批權,電信企業新增通信設施和服務必須事先得到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批准;互聯規制權,在經過適當的聽證確定保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FCC有權要求各個公司網絡進行互聯。這些權力使洲際長途通信規制的法律規制框架建立起來,從此,美國電信產業進入規制的時代。
戰後,通信技術得到迅速發展,廣播電視網形成後,FCC把電視的微波傳輸規制體制建立起來。移動通信技術成熟後,1949年的決定將移動聯邦通信委員會通信市場與固定電話市場分開管理。從事非有線電信業務的公司被歸類為RCCs。AT&T公司拒絕為RCCs提供接入與互聯。
RSSs公司的用戶就不能直接與固定電話用戶,到1961年,AT&T與RCCs為此問題達成協議,如果公共電信公司被州規制機構認證,AT&T將為其提供固定網互聯與接入服務。
另外,在40至50年代,AT&T的設備壟斷地位受到挑戰,經過法律訴訟後,AT&修改了其禁止外部設備入網的規定,自此,通信設備領域也被打破壟斷。在70年代,AT&T長期壟斷的長途電話市場也開始出現了競爭,但至1983年,AT&T依然佔有最大的市場份額,佔到91.8%。
這一時期的政府規制是一種維護壟斷市場的規制,其原因是維持產業的規模經濟,避免惡性競爭,規制手段主要包括進入規制、價格規制。FCC通過產業調查,確定了資本收益率為7%-7,5%,70年代後開始啟動正式的價格制定程序。
5.打破壟斷,競爭規制時期:1985年一1995年。AT&T拆分——市場壟斷打破——政府實行維護競爭的規制。AT&T在1984年以前在美國電信市場一直佔有壟斷地位,是一家集本地電話服務、長途電話服務及設備製造於一身的縱向一體化的公司。
至1981年,AT&T通過其貝爾運營公司控制著大約80%的電話主線,掌握著全部本地與長途業務收入的83%。但是,進入70年代後,美國電信產業矛盾日益尖銳。一部分電信市場已經出現競爭,AT&T為了把競爭者趕出市場,在電信資費結構上大做文章,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對AT&T進行解體的主要理由是,AT&T實際上是在有關聯的三個不同的市場上進行商業活動:本地電話服務,長途電話服務和用戶設備。本地電話服務市場是一個自然壟斷市場,應該受到各州公共事業管理委員會的規制,長途電話服務市場和用戶設備市場都是潛在的競爭市場,它們能否開展競爭取決於與本地電話網絡的互聯安排。
AT&T向本地交換服務的競爭者提供低質量的用戶線連接而不是高容量的幹線連接,是一種將本地壟斷擴展到長途交換市場的反競爭行為。在長途專線傳輸服務的競爭中,制定了明顯低於成本的低價格,用壟斷業務的收益來補貼其專線服務,其目的是為了將競爭者拒於市場之外。
AT&T與美國司法部於1982年1月8H達成“1982年反托拉斯協議,協議規定將受規制的本地電話公司從AT&T中分離出來,重組成貝爾運營公司或地區控股公司,讓AT&T繼續保留長途、設備製造和研究部門。
AT&T的解體,打破了電信市場的壟斷,從而美國電信市場正式進入壟斷競爭的市場,而政府規制的目的也不再僅僅是保護壟斷,而是要讓競爭在允許競爭的市場發揮作用。具體來說,本地電信市場依然保持壟斷,但長途電信市場已經走向競爭。同時,電信內部的各個領域依然保持著進入規制。
6.全面競爭,放鬆規制時期:1996年至今。1996年2月8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婦996年電信法》,標誌著美國電信市場全面進入競爭,而政府規制也成為以支持全面競爭為框架的規制體系。
1996年電信法徹底改變了美國電信市場的結構。此前,美國電信市場是嚴格分割的,法律對市場進入進行了嚴格限制。
FCC管轄的電信領域包括長途電信公司,本地電信公司、無線通信公司,有線電視公司,這些市場都是相對獨立的,一個市場的參與者往往不得參與另一個市場的活動,或者是隻能在規定的條件下參與另一個市場的活動。如有線電視公司不得進入電話市場,電話公司不得進行有線電視分配。
1996年電信法的出臺從法律上拆除了分割市場的界限,有線電視公司可以進行電話接入服務,電話公司也可以進行視頻節目的分配業務。貝爾公司的市場也被開放,貝爾不僅可以進入非屬地的長途市場,而且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在屬地範圍內提供長途業務。
規制上的這種變革不僅適應了技術上融合的要求,而且使產業融合成為可能。也就是在1996年電信法實施之後,美國電信產業進入了“三網融合"。正是由於規制上的這一革命,使電信產業裡的技術創新層出不窮,為信息經濟的發展和信息社會的到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結語
但是,從1996年到目前,美國電信市場的全面放開也並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效果。從十多年的規制結果看,全面放開競爭的規制政策忽略了電信網、互聯網、有線網的規模經濟、範圍經濟、網絡經濟的特徵,而導致競爭失控,市場混亂,最後在規模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又走向集中,從而並沒有很好的維護公眾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