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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小花13歲在上四年級,母親是精神有問題,父親常年在外務工。等到小花去醫院檢查發現懷孕已經快臨產。警方隨即針對此事展開調查,一開始傳言系小花所在學校的一名保安所為。後經DNA比對,排除了保安的嫌疑。

今日,警方再發通報,作案嫌疑人原來是小花同村一鄒姓村民。經過DNA比對確認,小花所產女嬰與鄒某具有生物學遺傳關係。鄒某也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這起案件再次折射出農村留守兒童所面臨的安全保護的缺失,特別是經濟條件差、沒有成年人充分監護的留守兒童,安全狀況尤為堪憂。

1、作案人鄒某涉嫌強姦罪。

整個案件目前非常直觀可知的是;鄒某與小花發生關係,並且導致了小花懷孕產子。不管小花在當時是否是自願的狀態下,與鄒某發生關係,鄒某都涉嫌強姦犯罪。

因為本案被害人小花的年齡的“特殊性”,她只有13歲,屬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明知其不滿十四周歲,而與之發生關係的,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在被害人“自願”的情形下,直接認定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有個條件限制,即行為人要“明知”對方未滿14週歲。鄒某與小花同村鄰居,很顯然他對小花的年齡具有“明知”的故意。

既然是明知,仍然與小花發生關係,不管小花自願與否,都已經構成“強姦罪。只是在量刑時會作為一個情節考量。

2、對鄒某應以強姦罪從重處罰。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判罰標準是: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從重處罰;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或致使被害人重傷等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人提出:鄒某的強姦行為,導致了小雪在小小年紀就懷孕併產子,能不能認定為”致使被害人重傷”?實際上並不能,這裡所說的“致人重傷”指的是強姦行為或者過程中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嚴重傷害,懷孕及產子本身並不能看作是“致人重傷”。

但是鄒某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懷孕生子的情節可以視作“情節惡劣”,另外如果鄒某在較長的時間裡多次對其實施侵害,也一樣認定為“情節惡劣”。那麼對鄒某就應該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範圍內量刑。根據司法實際,鄒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較大。

3、鄒某需要承擔小花所生女嬰的撫養義務。

雖然小花所生女嬰是“不應該到來”的,但是既然出生,女嬰就成為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力。

這個女嬰不能按照法律意義上的婚生女或者非婚生女來定義,但她事實上她類似”非婚生女“。那麼作為具有血親關係的父親的鄒某,當然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特別是在本案,小花雖然身為母親,但是她本身尚且是一個未成年人,又何來撫養女嬰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罪魁禍首”的鄒某,應承擔主要的撫養義務。

4、小花家屬可以向鄒某主張相應的民事賠償。

因為鄒某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後續的懷孕產子。對於小花的醫藥費等費用,可以主張民事賠償。

小花及家屬並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因為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受犯罪侵害,附帶提起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配茶館精神損失的,法院不受理。

但可想而知這件事情對小花的內心創傷有多大,如果導致了她心理問題、精神問題,家屬可以主張精神治療的費用。

5、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刻不容緩。

從不斷髮生的侵害留守兒童的案件不難看出,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問題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多發、易發,並且多是熟人作案。針對這些特點,監護人、有關組織應該加大保護力度,預防這些不該發生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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