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廠家想要開拓市場、吸引終端消費者、加大品牌宣傳等需求,與渠道商聯合開展促銷活動,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一般是廠家承擔、渠道商承擔或者廠家與渠道商共同承擔,那麼廠家承擔的部分費用,如何向渠道商兌現呢?
廠家兌現營銷費用的方式較多,主要看促銷活動的內容(買贈還是降價)以及與渠道商達成的協議,常見的兌現方式如下:
哪種兌現方式,是屬於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我們先看一下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表述,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十)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對照上述條款來看,直接補貨是典型的增值稅視同銷售,需要按一定的方法核算視同金額,計算和申報相應的增值稅,就多出了一部分的費用支出。
隨貨搭贈是否屬於視同銷售呢?隨貨搭贈是買物贈物的形式,是指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贈送同類或其他貨物,並且在同一項銷售貨物行為中完成,贈送貨物的價格不高於銷售貨物收取的金額。對納稅人的該種銷售行為,按其實際收到的貨款申報繳納增值稅;對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種較多,不能在同一張發票上列明贈送貨物的品名、數量的,可統一開具“贈品一批”,同時需開具《隨同銷售贈送貨物清單》。所以隨貨搭贈不是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單獨計算繳納增值稅。
預折扣和訂單折扣,是降低單次進貨的總額,數量不變、降低單價,相當於是商業折扣;發票折扣,是訂單總額不變,在開票時的商業折扣,注意要在金額欄顯示票折,不是備註欄註明,否則也需要做視同銷售。正常的商業折扣,是不需要單獨計算增值稅,不會產生額外的費用支出。
同樣的是促銷活動,廠家選擇的費用兌現方式不同,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視同銷售;開票時,只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的,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視同銷售。
兌現方式合理性也不容忽視,比如折扣金額過大,導致單價太低、毛利為負數,也有可能被稅務質疑價格不公允。這時突出了業財融合的重要性,財務人員要參與銷售政策的制定過程,銷售人員要有財務理念,融合共創、賦能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