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佈的統計數據,2019年,中國登記結婚人數為281.52萬對,登記離婚的人數為104.84萬對,離婚率實際上已經連續15年持續攀升,近年來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雖然中國當前社會的離婚率與馬爾代夫、比利時、白俄羅斯、葡萄牙、瑞典等國家相比還有一定距離,但不可否認的是,現代中國年輕人對於“離婚”這個曾經無比慎重的決定,逐漸變得率性隨意和習以為常。相信每個人的身邊都有不少這樣的鮮活案例。
相比於現今人們對於婚姻的態度和離婚觀,中國古代人們因為長期受制於禮法的約束,離婚率總體來說是非常低的,但這並不代表古人長期以來都對“離婚”另眼相看。實際上,“離婚”在古代很長的時間內並非什麼新奇之事,早在先秦時期就已有相關文字記載。例如《詩·王風·中谷有蓷》中雲:“有女仳離,嘅其嘆矣。” 鄭玄注:“有女遇凶年而見棄,與其君子別離。”這裡《詩經》中所說的“仳離”指的就是那時人們的離婚,只不過這一詞多專指女子遭丈夫拋棄而分離。此外,在《戰國策》以及《韓非子》等先秦著作中,也見有“去妻”一說,其意也是離婚。
離婚證
可見,“離婚”之俗早已有之,只不過每個時期的叫法不同而已,除了前述的“仳離”、“去妻”之外,還有“出妻”以及大家比較熟悉的“休妻”等說法。
01 古人離婚之謎
我們經常在古裝類電視劇中見到,丈夫給結髮妻子寫了一封“休妻書”,兩人的夫妻關係便算解除了。緊接著,就是這位妻子宛如遭受晴天霹靂,或痛哭流涕或尋死尋活,甚至以死明志。
休書
中國古代,從母系氏族社會到父系氏族社會,到奴隸社會,再到封建社會,女性的社會地位是迅速走低的,與之相伴的則是男性地位的極大提升。夫權至上便是這一社會發展過程的必然產物。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下,與現代人離婚之時男女平分財產不同的是,古人在離婚之時,作為弱勢群體的婦女基本上都是“淨身出戶”的,著實比較悲慘。
新婚燕爾
說到這裡,我們不禁要問,古代的男人真的可以毫無約束的隨意休掉自己的結髮妻子嗎?統治者難道不擔心這樣的情況多了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甚或是損害其統治根基嗎?此外,中國古代從西周到清朝滅亡,長長三千年的歷史長河中,是否只有“休妻”這樣一種離婚方式呢?作為弱勢群體的女性在離婚一事上是否真的毫無話語權呢?再有,古人的婚姻觀念在歷朝歷代又有怎樣的發展衍化和異同之處呢?
面對這一系列的疑問,九州將藉助史料在本文中為大家逐一解讀,以期拋磚引玉。
02 古代離婚制度知多少
中國古代,自西周開始,人們便非常講究禮法,因此在婚姻制度上也是有很嚴格的規矩的,例如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以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但凡不合這些規矩的婚姻即是非禮非法。換言之,只要符合這些禮法規矩的婚姻,就是受國家和民眾認可的合法夫妻,並非可以隨便離婚的。古人崇尚“君子”、“聖賢”文化,作為主導婚姻的男人們,不僅自身對自己有知禮守禮的要求,而且在整體上表現出了可以不畏生死,但卻非常畏懼口舌非議性格特點,因而人們對於結髮妻子也不會隨意拋棄的,畢竟富貴人家還可以納妾。
古人雖然不會隨意離婚,但對於實在是因為特殊原因而不得不終止婚姻的情況,也是必須採取合禮合法的手段來實現離婚的。那麼,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古人都有哪些離婚方式呢?實際上,藉助史料點滴記載,我們發現最常見的方式有如下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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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方式:出妻——夫權至上的典型
所謂“出妻”,也叫“去妻”,俗稱“休妻”,指的是丈夫主動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是古代夫權至上的典型體現。
休妻書
根據《儀禮·喪服》記載:“出妻之子為母”,可見西周時期的禮儀中就已經有“出妻”的說法。唐朝儒學大家賈公彥在編撰的《儀禮義疏》中對周禮中的出妻進行了明確:“七出者:無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說明西周時期早已提出“七出”的說法。而到了漢代,為了維護婚姻穩定和社會穩定,朝廷對休妻制度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限定,提出了“七去三不去”。據西漢戴德《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而到了唐代,這一提法被納入了國家的法律條款之中,進一步強化了對離婚的約束和限定。
因不孝而休妻
由此可見,從周禮到漢禮再到唐律,社會或國家都在倡導和限定,不可隨意休妻。只有妻子犯了“七種錯誤”時才允許休妻,同時規定了如果妻子有三種特殊情況(妻子離婚後無家可歸的不許離婚,妻子曾為公婆守孝期滿三年盡了孝道的不許離婚,結婚時丈夫貧賤而今富貴的不許離婚。)時,即便具備了“七出”的條件時,也不可以休掉妻子,算是對女性權益難得的一點保障了,尤其是第一條和第三條,算是比較有人情味。
張郎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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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方式:義絕——觸犯法律的判離
如前所述,唐代以前,“七出”和“三不去”基本上還只是社會的道德禮儀規範,並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人們如果違背了“七出三不去”的禮儀要求,最多就是會受到道德譴責和宗法非議,一般來說並不會有實質性的懲罰,也就是說,離與不離在乎丈夫的個人道德和禮儀的高低以及家族宗法約束的強弱。換言之,假如丈夫非常喜歡這個妻子,即便妻子犯有“七出”的情況,丈夫也是可以頂著壓力不休妻的。
與“出妻”的“自由”所不同的是,古代還有一種離婚方式是官府強制性的,名為“義絕”,或稱“判離”。東漢章帝時期班固撰集的《白虎通德論》中對早期“義絕”的情況進行了明確:“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如有這四種官府認定的情況,那麼將由官府強制判定雙方結合婚姻關係,算是對其中一方的懲戒以及對另一方的保護。
判離
實際上,隨著後期社會的發展,人們在早期的“義絕”情形之上,進一步擴大了“義絕”的涵蓋範圍,例如丈夫毆打妻子父母、丈夫犯有強姦或通姦罪、丈夫在與妻子久別期間重婚甚至是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等情形,官府也會介入並進行判離。但其實,通過“義絕”的方式離婚在古代的案例並不多,尤其是明清之後,即便有上述的情況發生,只要夫妻雙方仍然願意保持婚姻關係,官府便不會直接判離,而是進行告誡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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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方式:和離——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除了上述的“出妻”和“義絕”兩種離婚方式之外,古代還有一種非常有意蘊的離婚方式,即“和離”。這種離婚方式從表面來看是比較和諧的,夫妻雙方屬於情感破裂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延續婚姻之後的自願離婚,類似於今天的“協議離婚”形式。與出妻這個形式中男子單方主張離婚不同,與義絕那種官府強制判離也不同,和離這一形式強調的是夫妻雙方均有意願,尤其是女方的意願。
和離不損雙方體面和感情
實際上和離並非表面上看起來那麼雲淡風輕和輕描淡寫,整個流程下來,第一是需要夫妻雙方達成一致;第二是要求夫妻雙方家眷親屬的同意;最後還要丈夫出具一份和離文書,雙方及親屬簽字畫押,只有完成上述三項動作,才能算是正式的解除婚姻關係。
從現有的文獻來看,和離這種相對公平的離婚方式在唐代比較盛行。1900年出土的敦煌文書(很多被當時的帝國主義列強盜走)中,就有十二件此類文書,稱為“放妻書”,這一個“放”字充滿了意蘊。比如其中唐代編號為S.0343的《某專甲謹立放妻手書》,原文如下:
“蓋說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木(目)生嫌,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敦煌壁畫
通讀下來,你感受不到婚姻破裂之後那種指責與埋怨,其文字之優雅和情感之動容,令人歎為觀止。不僅非常客觀的描述了兩人感情不和、婚姻難續的原因,還對妻子的未來寄予了滿滿的祝福,一句“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峨眉......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令人無比感懷。前幾年文章和馬伊琍在協議離婚之時,在微博上所發佈的文辭便於援引於此。(詳見下圖)
文章馬伊琍離婚援引古代和離文書
03 從寬鬆到禁錮:宋代是古代婚姻觀轉變的重要分水嶺
從前文所提及的“放妻書”來看,至少在唐代,古人的婚姻觀還是相對比較開放的。實際上,中國古代在婚姻觀念上人們經過了一個從寬鬆逐漸走向禁錮的發展歷程。總體來說,宋代就是這一個轉變過程的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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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前,離婚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
相對而言,在宋代之前的兩千年間,尤其是隋唐時期,人們對於離婚的看法是比較開放包容的。雖然統治階層和社會主流思想都不提倡世人隨意離婚,並明確了一些限制規矩,但其實那時候的古人並不認為那是何等丟人的事,即便是離婚後的女子也不見得會遭到社會的歧視,有很多都是可以改嫁的。
這一點在唐朝時期,體現的最為明顯。在歷朝歷代中,唐朝在性開放和性自由方面是最鮮明的一個時代,這一時期的女子再嫁非常普遍,蔚然成風,這一點我們從唐朝公主的身上可見一斑。據《新唐書·公主傳》所載,整個唐代的公主有再嫁記錄的便達到23人,其中高祖朝有4人,太宗朝有6人,中宗朝有2人,睿宗朝有2人,元宗朝有8人,肅宗朝有1人。那麼,為何這些上流社會的唐朝公主們如此喜歡當二手女人呢?這般開放的婚姻觀,究其原因,無非源於兩點原因:
唐朝公主改嫁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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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國古代最為開放的時期,對外經濟、文化交流非常活躍,漢族“胡化”和民族融合也非常興盛,這樣的背景下必然帶來婚姻觀念和性觀念的自由化,社會道德規範對人的約束變得比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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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皇帝本身多有奪弟媳、淫庶母、霸兒媳等亂倫失德的情況發生,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誘因。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皇帝如此,王孫貴族如此,那麼朝野上下瀰漫的就是不拘禮法、不重貞潔的風氣並漸成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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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離婚開始被視為大惡
如前所述,唐朝社會雖然制定唐律對世人的離婚進行一定約束,但有唐一代的禮教束縛卻是非常鬆弛的,也正因為此,才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約束。當趙匡胤“陳橋兵變”結束了唐末及五代十國的亂世重新建立了大一統王朝之後,隨著社會的穩定,當時的有識之士便開始思考此前數百年來的禮法錯亂、靡靡之風盛行的“信仰危機”,併力行提出一套價值觀體系用於重塑社會綱常禮法以扭轉風氣。宋代理學便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中應運而生,先有北宋五子、理學三先生,後有朱熹、陸九淵等人,在傳統儒學的基礎上融合了佛、道兩派的思想而派生出了全新的哲學體系和價值觀體系。
北宋五子與理學
隨著“程朱理學”的發展,其所提倡的“存天理滅人慾”的理念逐漸開始影響了人們的價值觀,漸漸的,世人開始對那些隨意離婚的,甚至是多次離婚的人反感,並日益恥於離婚。而到了明清之後,這樣的觀念轉變尤為強烈,人們的婚姻和性自由更加被禁錮,離婚被視為大惡之事。一些士大夫即便娶了悍妻妒婦,但受抑於社會主流偏見的影響,為了好名聲也不敢離婚。直到“辛亥革命”之後的新文化運動時期,人們對婚姻自由的觀念才被廣泛接受,離婚又成了稀疏平常之事。
現今社會,離婚不僅完全是個人生活上的私事,而且早已見多不怪。但是在中國古代的絕大部分時間期內,離婚一事雖然並不少見,但也有道德規範和律法進行約束的。古人除了遵守“七出三不去”的“出妻”這一方式外,還有“義絕”和“和離”這兩種離婚方式。
古代婚姻
相對而言,在宋代之前的兩千年間,尤其是隋唐時期,人們對於離婚的看法是比較開放包容的。雖然統治階層和社會主流思想都不提倡世人隨意離婚,並明確了一些限制規矩,但其實那時候的古人並不認為那是多麼丟人之事。而到了宋代以後,隨著宋明理學的發展,其所提倡的“存天理滅人慾”的理念對世人價值觀的影響日盛,人們漸漸開始對離婚之人反感,並恥於離婚。明清以後,這樣的觀念轉變更是與日俱增,人們的婚姻和性自由更加被禁錮,離婚被視為大惡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