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榮枝案二審持續了三天,將擇期宣判。不過依照媒體碎片化的“庭審實錄”來看,勞榮枝並沒有就主要的犯罪事實進行反駁,而是僅就案情的模糊地帶進行了“抽象聲辯”。就比如勞榮枝在辯論階段稱自己良知尚在,罪不至死,這也只能稱得上自我表達,很難被證實並作為事實證據運用的。就此檢方自然會強調,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正確,量刑適當。
至於勞榮枝的辯護人認為“勞榮枝系被動參與作案”,雖然單一邏輯上好像能講得通,但是回到作案的持續性上,倆人相處的時間跨度上,其中的“明知”和“應知”是難以迴避的。以至於檢方根據犯罪事實、有罪供述,綜合得出“非親歷不可知”結論。
當然對於“沒有自首”,勞榮枝也給出了自己的一套說法。勞榮枝說“自己逃避追捕,是因為害怕”,並且還補充強調“這點我很抱歉”。緊接著又解釋稱“當時我還年紀小,不會思考,依賴他(法子英),只有逃了”。一定程度上,勞榮枝的說法應該有誠實的部分,但是也有不誠實的部分。
誠實的部分是,害怕接受審判以及審判後所要面對的懲罰;不誠實的部分是,口口聲聲說抱歉,卻逃竄二十多年。在這個事情上,不得不說,不到黃河心不死,不見棺材不落淚。也就是對於很多有罪之人,大概只有在面對鐵拳審判時,才可能生出真誠地認罪悔罪。
因為我們很容易假設,如果勞榮枝在逃竄的過程中已經“認罪悔罪”,就不至於始終不敢露面,並且隱姓埋名,而且還過著相較體面的生活。之所以強調這些事實,主要是為跟受害者家屬的生活處境對比,以此再去審視勞榮枝所說的一切。
要知道,就算客觀上講,勞榮枝的人生也是悲劇的。但這也得等到判決結束後,懲罰落錘後,才可以輪得到反思她,共情她,而只要判決一天沒有落定,就意味著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才是共情的主要對象。換句話說,現在還輪不到勞榮枝訴苦,起碼基於犯罪事實和有罪供述來講,真的不配。
雖然從法理程序上講,勞榮枝案從一審到二審,這是勞榮枝的權利。但是當我們對應著多起案件的事實,以及給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造成的悲苦,總覺得勞榮枝所有的聲辯都顯得不值一提,甚至毫無價值。
另外對於一審時“法律援助律師”的問題,當時勞榮枝曾明確提出不接受家人聘請律師,認為請律師沒用,不想讓家人受損失。可是二審時,勞榮枝卻說,一審階段之所以接受法律援助律師,是因為不想花家裡的錢,挺對不起家裡的。就勞榮枝的說法,看起來好像是自圓其說,但依然存在很大的出入空間。
就比如很多人認為,勞榮枝一審之所以接受“法律援助律師”,所謂地認為沒用,應該是覺得自己的罪行難逃重判。雖然很大程度上,這樣直戳戳地推理不一定正確,但是結合犯罪事實和有罪供述,會發現人們所認為的“難逃重判論”跟勞榮枝的“對不起家裡論”可以放在一起審視,並且不見得就乾脆立不住。
不過這些都還不算最為極致的聲辯。因為勞榮枝在最後陳述階段還說,自己不認可一審判決,自己也想贖罪,三天以來做了如實供述,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希望儘早迴歸社會,盡力賠償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