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過錯”與“受害者有罪論”不一樣,就以刑事案件為例,前者可作為一種酌定量刑情節出現,有其正當合理性,對被害人與被告人的行為都站在客觀角度去評價、確定後果;
後者每每將引發犯罪的責任全推到被害人與案情無關的瑕疵甚至正常行為上,站在道德制高點對其綁架、二次傷害。被害人過錯不能和被害人有罪劃等號,它的存在不是為了替罪犯開脫,而是為了追求法律與人情道德的適應,讓公平正義得到更合理實現。
所以不光刑事審判會考慮被害人過錯的情節,民事案件也一樣引入了過錯概念,並明確其影響,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民事侵權責任糾紛,被侵權人的過錯只會影響到責任比例以及賠償多與少的問題,但刑事案件不同,刑事犯罪的嚴重性明顯大於民事侵權。刑事案件,涉及到定罪量刑繞不開“罪刑相適應”原則,行為人的刑罰輕重要與其所犯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被害人過錯對量刑的影響
所以實際運用中,刑罰裁量情節除法定情節之外還有酌定情節。酌即“考慮、商量”,跳出機械條框,酌情考慮,被害人過錯的酌定量刑情節在《刑法》中沒有直接規定,但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的實際經驗,又重要不可忽視。
把酌定情節分為犯罪客觀、犯罪主觀和犯罪主體3個方面,被害人過錯在量刑過程中的酌定必要通常體現在後面兩大範疇。
先說犯罪主觀方面,刑事案件中,即使是同類犯罪,如犯盜竊罪,行為人犯罪的動機存在不同,從而反映其主觀惡性程度也不同。
比如C向來遵紀守法,但因為家境困難,為了供弟弟上學,一時鬼迷心竅,偷了D3000元錢,與一個慣常因為盜竊“進宮”,屢教不改甚至有搶劫犯罪的人,慣性見財起意盜走D3000元錢,供己揮霍,相比起來社會危害性就沒有那麼大。
而犯罪動機、有無前科之類經歷對其歸案後的態度也有影響,這些都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犯罪動機無恥卑鄙、人身危險性和改過自新難度相對來說都大一些的行為人,相對犯罪動機不那麼卑劣的行為人來說,處刑應重一些,被害人過錯就對被害人實施犯罪主觀上有實質影響。
比如,G某此前從無犯罪,但某日因為貪圖錢財持刀搶劫傷害陌生人致其輕傷;Z某此前也無任何前科,直到無意間捉住妻子與情夫私情現場,受到極大情緒刺激,怒而持刀想要給情夫教訓,致其輕傷,這兩起犯罪,一個被害人無過錯,一個被害人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被害人出於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錯誤或不當的行為,且該行為違背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範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或其他正當利益,客觀上激發了犯罪行為的發生。”
由於婚外情普遍受到社會倫理道德的否定性評價,Z某一案中,第三者明知其妻為有夫之婦仍與之私通就應評價為不當行為,若再加上對被告人的言語刺激等活動,就更容易激化矛盾導致犯罪發生,因此對Z某進行量刑時,視被害人過錯程度可對其酌情從寬。
再說犯罪主體方面的酌定情節,常見的有犯罪主體身份、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等,仍然以前述Z某故意傷害一案為例,Z某平時遵紀守法,職業生活正當不逾矩,只偶然因為被害人過錯引起激憤而犯罪,與社會上一些不務正業多次違法犯罪的危險分子,量刑應有輕重偏向。
一言以蔽之,刑事審判中認定了被害人過錯的存在,視其嚴重程度(可能為一般過錯也可能為明顯過錯),可參考司法量刑意見酌情對其從寬處罰,明顯過錯的,減少基準刑幅度更大。
被害人過錯的排除適用情形
1. 互有過錯情形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過錯並非單方面,而是雙方均具備,且過錯先後難以準確認定,比如G某與妻子J某吵架之後,J某回到孃家遲遲不歸,G某遂帶人上門要求其妻跟隨自己返家。
兩邊談判,J某順勢提出要讓G某低頭認錯上交工資,G某不認為需要做到如此的程度,雙方再次發生爭吵,引發為廝打,此時J某之兄恰好回家,目睹廝打場景認為妹妹受了欺負怒而持刀砍傷了妹夫,這起案件中雙方均存在過錯且難以認定先後順序。
因婚姻家庭糾葛導致糾紛,事態尚未完全失控,J某之兄完全可以採取公力救濟而非私力報復,J某與G某雙向互毆,其兄持刀傷人進一步擴大矛盾,故此不能以被害人過錯對其從輕處罰。
2. 被害人過錯的事實基礎是違法行為
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衝突因違法行為而起,不在法律保護範疇,也應排除被害人過錯的適用。
比如甲長期賭博,欠乙不少賭資,乙多番追討,甲拒不付給,乙惱羞成怒,帶著他人堵截了甲實施毆打,甲難以忍受反擊持刀捅刺乙致其受傷,此案中被害人“過錯”不合乎法律與道德規範,因此不能夠予以認定。
一旦認定,等於肯定了甲與乙之間違法賭博的合理性,違背了立法精神,正如非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一樣,此類情形也不能適用被害人過錯情形對其從寬處理,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
(本文內容和結論參考《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性文件與司法實際案例,圖片來源網絡,侵刪;禁止抄襲、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