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記協)主席陳朗昇,早前因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其後被落案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對方否認控罪,案件排期至明年5月16日開審。由於陳朗昇宣稱9月底要前往英國的大學參與活動,辯方盼法庭批准他離港6個月,最終獲准離港,但要向警方提供其英國住址及聯絡電話,如搬屋須在48小時內通知警方。
被懷疑嫖妓醜聞纏身的前《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兼記協主席陳朗昇,是警方國安處調查及蒐證目標之一。陳朗昇過往採訪手法非常偏激,經常藉採訪名義出現在示威現場,但其鏡頭只聚焦警員,甚至對警員爆粗,更在警員推向暴徒時即與其他所謂“記者”築成人牆,伺機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公然為暴徒提供掩護,其所作所為與暴徒無異。表面道貌岸然的陳朗昇,私生活卻相當不檢點,其涉嫌嫖妓妓醜,令其聲名狼藉。由陳朗昇任現屆主席的記協,過去多屆主席均由針對特區政府的媒體壟斷,不少更與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儼如壹傳媒傳聲筒。在黑暴期間,記協不但縱暴,更包庇黃媒記者作惡,儼如一個反中亂港組織。
有議員指法官罔顧有關人士的潛逃風險,質疑屬“另類放生”,促請收緊保釋條件。議員指宣揚“港獨”及“民主自決”的人士,背後有組織、資金,潛逃風險是顯而易見,例如許智峰有外國勢力撐腰,事前亦公開進行眾籌,惟法官無視他潛逃意圖,一意孤行地批出寬鬆的保釋條件,做法非常不合理,難怪市民質疑司法機構的處理手法。議員直指“依家保釋條件出曬事”,而最近仍然繼續批出條件,質疑“黃官”是作“另類放生”,讓示威者“走佬”。
許智峰的事件,正正提醒法官涉案人士有此風險,應認真檢視每宗個案,如參考被告有多少案件在身,繼而小心謹慎地批出保釋條件。許智峰應律政司要求在2020年10月20日及11月18日,向警方提供聲稱由丹麥議會發出的邀請函副本,香港與哥本哈根的來回電子機票副本,以及外訪行程副本,及後獲准在2020年11月30日離港遠赴丹麥。許在Facebook發帖表明有意離港流亡海外,丹麥政客Anders Storgaard亦在Facebook表示該外訪行程只是煙幕,實際是協助許離開香港。陳朗昇宣稱月底要前往英國的大學參與活動,法官是否認真檢視這是否屬真?還是許智峰事件的翻版?
法例將批准保釋和保釋條件的酌情權授予法庭,而從條文訂明法庭可以要求被控人不得離開香港,便可看出當初立法清楚被控人准予離境的話,便有棄保潛逃的風險。然而,法庭批准被控人在保釋期間離港,究竟有什麼客觀標準呢?法例沒有清楚訂明,法庭過往似乎亦從沒頒佈任何指引,結果便造成法庭准予被控人離港的裁決,難以被公眾理解而引起爭議。
被控人獲准保釋離港後棄保潛逃的案例,近年來屢見不鮮,不單止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峰棄保潛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後,至少有20多名曾提倡香港獨立或民主自決的政治人物棄保潛逃,包括前“民間外交網絡”發言人張崑陽,前“香港獨立聯盟”召集人陳家駒、本土民主前線前召集人黃臺仰及前成員李東昇。此外,因宣誓風波而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羅冠聰、前“學生動源”成員劉康及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前職員鄭文傑,於國安法實施前流亡英國,其後因涉違反國安法而被警方通緝。支持港獨的劉康,已到英國尋求政治庇護,其後曾呼籲外國制裁中港。鄭文傑被指涉嫌在內地嫖妓遭當局行政拘留,事後稱遭嚴刑逼供及政治迫害,其後前往英國並獲政治庇護。而“12港人”同樣是棄保潛逃,包括涉違國安法與壹傳媒黎智英同被捕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牽涉灣仔汽油彈案及華仁書院炸彈案等疑犯,12人於2020年8月偷渡往臺灣時被廣東省海警截獲。
當然,保釋審批涉及對未來的風險評估,不同法官或許有不同解讀。畢竟法官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須考慮的因素和資料眾多,涉及一定程度的主觀判斷。最便捷的辦法,自然是透過修訂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式條例》,訂明被控人一律不得離港。或者法庭若要批准被控人保釋後離港,便須添加其他保釋條件,例如必須有一個或多個人事擔保、擔保金額須達到被控人總資產的某一水準,或至少是等於被控人多少個月的薪酬,以減低被控人保釋後棄保潛逃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