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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一男子在一家全季酒店辦理入住手續。由於入住的時間比較晚,在入住後洗完澡就早早地睡下了。不料,第二天起床掀開被子,卻發現床單上面有血跡,他懷疑,酒店根本就沒有更換床單。但酒店卻表示:這是顧客身上傷口留下的。

男子早上掀開被子後發現,在床單上面有四處很明顯的血跡,而且剛好就是自己睡覺時接觸的地方。這讓他心裡非常不舒服。一邊拍視頻,一邊感慨道:自己是入住以後才發現的。隨後他非常氣憤地找到酒店前臺進行處理。

按理來說顧客入住酒店,床單上有血跡,確實讓人觸目驚心,而且還是在睡過一晚上後的床上發現,這是非常影響了個人的生活體驗的。酒店前臺接到投訴後,立刻來到房間查看,不過這也讓她們發現了一些疑點。

首先,如果按照男顧客的猜想,自己在入住前,床單上的血跡就存在,那血跡的顏色應該是比較深色的,畢竟至少已經過去一天了。但酒店工作人員發現,床單上的血跡是鮮紅的,這明顯不符合常理。後來他們在顧客的身上發現了傷口。

其次,酒店在接到投訴後第一時間就調取了監控,監控中記錄了舊的布草從房間裡帶出,新的布草鋪進房間的全過程。所以不存在沒有更換床單的情況。

事後,酒店方面對媒體進行回覆,表示這個事情現在已經得到解決,而且針對顧客投訴,他們也向衛生局進行了報備,也找了公司法務部門進行介入。

可以說,酒店方面的回覆,讓整件事情發生180度的大反轉,男子發的視頻,初衷可能是利用網絡來擴大影響,但正因為如此,事情反轉後把自己推到風口浪尖上。

首先第一點。酒店的床單是因為男子身上傷口造成的,那弄髒床單,酒店可以收取合理的賠償金。

根據《民法典》第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顧客按照酒店的規定要履行相關義務,有時也要承擔一些民事責任。這樣顧客入住酒店就有義務愛惜酒店提供的設施和用品,在使用的過程中,如果產生了非正常的損壞,增加了酒店的額外負擔,那麼,酒店方可以跟顧客協商,收取一定的費用。當然,不同的酒店可能會有不同的規定,不過以我居住過的酒店來看,似乎在入住規則上都會有相關條款。

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是因為酒店沒有更換布草而產生的原因,酒店方面也要向客戶賠償一定的費用,最起碼要免除當天入住費用,至於其他補償,可能就看雙方怎麼去協商了。

第二點。男顧客“指名道姓”地將門店品牌以及地址發到網上,指責酒店在管理存在疏忽,結果卻是自己的原因,這已經對商家名譽權造成了損害和不好的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侵犯賣家的名譽權多表現為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發表不實內容或者有失公允的評價,從而使得賣家的商譽有所降低。判斷是否侵犯賣家名譽權,核心在於是否降低了公眾對賣家的社會評價,主要是對商譽的評價。

一旦消費者為了達到目的使用一些推測的、與事實不符的語言,或為了洩憤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言論,或涉嫌侵犯隱私權、名譽權,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

所以,買到瑕疵商品或者對服務不滿意,想要維權或者提醒其他人“避坑”本無可厚非,但這些行為應該在法律範圍內,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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