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情況有哪些
(一)扣留事故車輛的程式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三)扣留車輛後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交通事故調解注意哪些問題
對於當事人來說,選擇調解方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目的就是想以 較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來換取較大的收益。但是,法律對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專案都明確規定的標準,且大部分情況下車輛也有保險。因此,在協商、調解過程 中,當事人不能因為是自願協商就做出無原則的讓步和妥協。在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應當注意事項:
(一)全面了解賠償能力、保險等資訊
全面了解對方賠償能力、車輛保險情況,比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商業險保額。掌握上述資訊是調解的前提條件。
(二)作為車主,在調解時對各項賠償要考慮全面
1、嚴格按照保險理賠的賠償標準簽訂協議,否則在保險理賠時會有麻煩。
2、對賠償專案不要有漏項,否則即便是簽訂一次性解決賠償的調解協議,對方仍可就遺漏的賠償專案索賠。
(三)作為受害者要嚴格考慮自身損失情況
作為賠償權利人,也就是受害者要注意以下問題:
1、保留和蒐集交通事故相關憑據;
2、全面掌握自身損害的情況,必要時進行傷殘鑑定;
3、精確計算各項賠償專案的金額;
4、調解時儘可能從快解決並一次性取得全部賠款,否則就失去調解的意義。若對方過分拖延沒有誠意調解,應儘快選擇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