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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一次送餐引發的 “羅生門”

2025 年 3 月 15 日,臺北市信義區發生一起外賣糾紛。消費者林小姐向媒體投訴,稱某平臺外賣員王某將她訂購的日式定食誤送隔壁住戶,發現錯誤後不僅未取回正確餐品,反而將錯送的餐品私自帶走,並要求她支付三倍餐費(500 元新臺幣)作為 “賠償”。

林小姐提供的對話記錄顯示,王某稱:“餐已經被別人吃了,你要麼付錢,要麼我報警。” 而王某則向平臺申訴時表示,林小姐拒絕溝通,導致他 “被迫承擔損失”。雙方各執一詞,爭議焦點集中在 “送錯餐的責任歸屬”“索賠金額是否合理” 上。

二、法律層面:誰該為 “送錯餐” 買單?

作為從業 15 年的消費糾紛調解員,我查閱了臺灣 15 年的消費糾紛調解員,我查閱了臺灣《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判例,梳理出以下關鍵點:

1. 外賣員的責任邊界

根據《民法》第 220 條,配送服務屬於承攬契約,承攬人(外賣員)需對 “完成工作” 負責。若因配送失誤導致餐品無法送達,責任通常在承攬人。 例外情況

  • 消費者提供的地址錯誤(需舉證);
  • 不可抗力(如突發交通事故)。 本案中,林小姐提供的地址無誤,王某承認 “看錯門牌”,因此責任在配送方。

2. “私自帶走餐品” 是否違法?

王某將錯送的餐品帶走,本質是未經權利人同意處分他人財產

  • 若餐品已被他人簽收,所有權轉移給消費者,王某無權擅自取回;
  • 若餐品未被簽收,所有權仍屬商家,外賣員需按流程退回商家,而非私自處理。 法律後果:可能涉及《刑法》第 335 條 “侵佔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三倍賠償是否合理?

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故意侵權可主張不超過實際損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但本案中:

  • 王某送錯餐屬於 “過失”,非故意;
  • 林小姐的實際損失是 “未能收到餐品”,商家已同意補發,未產生額外損失。 結論:三倍賠償於法無據,林小姐有權拒絕。

三、行業現狀:外賣員的 “高風險” 與 “低保障”

事件背後,折射出臺灣外賣行業的深層矛盾:

1. 配送壓力與收入倒掛

據臺灣外送平臺工會 2024 年資料,臺北市外賣員平均時薪約 180 元新臺幣,但需承擔交通、餐損等風險。某平臺規定,“超時 10 分鐘扣 50 元”,“客戶投訴罰款 200 元”,導致騎手為趕時間頻繁違規。

2. 平臺責任 “甩鍋” 現象

多數平臺與騎手簽訂 “承攬契約” 而非僱傭合同,規避社保與工傷責任。一旦發生糾紛,平臺常以 “獨立承包商” 為由,將責任推給騎手個人。

3. 消費者的 “弱勢感知”

調查顯示,68% 的消費者遇到配送問題時,首選 “自認倒黴”,僅 12% 會投訴。林小姐坦言:“不是在乎幾百塊,而是不想助長這種‘犯錯還要訛錢’的風氣。”

四、專家建議:建立 “三方共擔” 機制

針對此類糾紛,臺灣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出以下方案:

1. 平臺擔責

  • 強制平臺為騎手購買職業傷害險;
  • 設立 “餐損專項基金”,小額糾紛由平臺直接賠付。

2. 標準化流程

  • 送錯餐時,騎手需第一時間聯絡商家與消費者,協商解決方案(如補發、退款);
  • 禁止騎手私自處理餐品或索要賠償。

3. 消費者教育

  • 下單時核對地址,備註明顯標識(如 “門鈴在左側”);
  • 留存配送記錄,爭議時可向 “全國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投訴。

五、網友熱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事件曝光後,PTT 與 Dcard 掀起討論:

  • 支援外賣員:“每天送 50 單,難免出錯,消費者不該刁難基層。”
  • 支援消費者:“錯了就該認,憑什麼讓顧客為失誤買單?”
  • 中立派:“平臺規則才是罪魁禍首,別讓騎手和消費者互撕。”

六、在 “便利” 與 “公平” 之間尋找平衡

外賣行業的本質是 “用效率換取便利”,但效率不該建立在犧牲某一方權益的基礎上。

對消費者而言,多一份理解與溝通;對騎手而言,多一份專業與擔當;對平臺而言,多一份責任與制度 —— 唯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讓 “最後一公里” 真正溫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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