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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繳足後,參保人只領取了一段時間就離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繼承。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餘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一個人如果交滿15年以上的社保,退休後個人領取的養老金金額=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而現在明確規定可以依法繼承的只有後者——個人賬戶養老金,並不包括基礎養老金,也就是說社保的參保人如果突然去世,基礎養老金這部分是無法被依法繼承的。

雖然只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被繼承,但是死者的家屬可以從養老基金中拿到兩筆錢,根據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因此,遇到老人突然離世的情況,關於養老保險,子女可繼承或領取的有兩部分,一是個人養老賬戶中的餘額及利息,二是從基本養老保險金中支付出來的補助和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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