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人會進行車輛的購買,相應的車禍的出現率也是相應的增加,所以國家在不斷的完善交通法律來約束違法的行為,在道路上面的駕駛我們最常見的就是危險駕駛。那麼,危險駕駛罪具體指什麼?
網友諮詢:
危險駕駛罪具體指什麼?
榮浩律師解答: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型別: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榮浩律師補充: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危險駕駛罪分為追逐競駛與醉酒駕駛兩個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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