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類的道路交通事故裁判案例,對我們大家學習、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有很大的幫助,該類系列文章,也算是給很多沒有時間過多仔細去讀書的朋友們收集整理的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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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肇事者於事故發生後逃逸,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有悖於社會的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予以道義上的譴責。但法律法規並未規定,保險人可以據此免除交強險的賠償責任,訴爭交強險合同也沒有約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故交強險保險人不能以肇事逃逸為由拒賠,否則構成違約責任。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醉酒、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保險人無須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並非所列之情形,被告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10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範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責任。
第三,《交強險條例》第24條亦未規定肇事逃逸時,保險人可免於賠償保險金。該條僅規定了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未規定免賠義務。結合以上三條款來看,當交強險不足以賠償或者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用時,社會救助基金才負有法定的墊付義務。
交強險屬強制保險合同,所以保險人並非就事故的全部損失當然得予以全額賠償,而必須在《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規定的範圍和限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無論保險人是否有責任,均實行“限額內完全賠償”原則。
裁判要點:商業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且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保險公司主張免責應得到法院支援。
裁判要點:在無證駕駛、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等四種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仍然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對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免除該賠償義務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
裁判要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9輯):依據《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就其已賠付的全部數額向侵權人追償。
關於被追償人,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實際駕駛人分離時,如實際駕駛人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損害,則被追償人為用人單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於實際駕駛人存在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的違法駕駛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依其過錯負擔被追償的義務。
關於侵權之訴與追償權之訴的關係問題,審判實踐中宜作如下處理:在前訴中,一審法院釋明後,原告申請追加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為被告,應予准許;釋明後原告不申請追加的,則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能以受害人已獲得案外保險公司(受害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險)的賠償為由,要求扣除相應部分賠償責任。
案例來源:(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580號。法院認為:依據《保險法》第46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姜強主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