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的父親因賭博欠債無法還上,要求賣房,妻子不同意就殺害了妻子和岳母。
轉手55萬把房子賣給了王某,房子還沒有過戶陳父就被法院槍決了。
現在法院判定陳曼有繼承房子的權利,同時也要償還55萬的房款。
因她年紀太小,目前無法償還債務,被冠上了“老賴”的頭銜,法院還限制了陳曼高消費的權利。
現在這件事情眾說紛紜,有的說這麼小的孩子讓償還這麼大金額的債務,那不是扯淡嗎?再說限制高消費,高消費的標準定在哪兒呢?
如果按照明星的標準定,那可就是形同虛設了,與她相差十萬八千里的事還是別說了。
如果按照普通人的標準定的話,現在的陳曼和姥爺生活在一起,姥爺已經年近古稀,她才9歲,沒準沒到她成年姥爺就撒手人間了,能夠讓她吃飽穿暖健康成長就已經是不錯的了。
這樣分析看來這個限制其實在陳曼身上是沒有意義的,但法院似乎必須得這麼判,是為了給購房者一個交待。
陳曼的姥爺也是覺得這件事情不公平,她覺得這麼小的孩子把房子留給她是應該的,因為如果有一天姥爺不在了,她最起碼有個住的地方,不到於露宿街頭吧,但限制孩子的高消費似乎更是不應該。因為孩子已經夠可憐的了,還被剝奪了消費權?表示不能理解?
再說購房者,其實他也沒招誰惹誰,只是買了個房子,結果錢打水漂了,房子沒落著,錢也沒了?人家的錢也不是颳大風刮來的。
那麼賣房子的錢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究竟是去了哪裡呢?是全部還了賭債嗎?
據知情人說是給孩子的爺爺看病用了一部分,那麼既然這部分錢陳曼一分也沒有花過,用過。那麼用過錢的爺爺是不是應該承擔一部分呢?
有人說房產也有陳曼媽媽的一份,媽媽被爸爸殺死了,爸爸其實就沒有了繼承房產的權利。可以這樣說陳曼繼承的房產中有一半是繼承的媽媽的部分,而爸爸賣的房子的一半是屬於媽媽,所以如果負擔的話陳曼也只需負擔一半就可以了。
還有人說購房者王某,為什麼要先把錢給了對方,而不辦過戶手續呢?為什麼不先給一部分,比如幾萬塊,等過完戶了再全部付清呢?
那樣就不會有現在這樣的麻煩事了,就說賒了,也不會傷筋動骨。
現在弄到現在就說陳曼長大成人後還上錢了,那也已經是十幾年後的事了,試問那時的55萬會縮水到什麼程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