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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河南鄭州法院判決9歲的陳蔓應當退還父親欠下王先生的55萬欠款。因陳蔓無法償還這筆債務,所以被限制高消費,成了"老賴"。陳蔓的父親陳某因沉迷賭博,欠下了大筆賭債,想要賣房還債,被妻子王某阻止。於是,陳某將自己的妻子和岳母殺害,之後將房子以55萬的價格賣了給了王先生。

而我們對於這個案件有了另外的一個看法,一個9歲幼年孩子能有什麼能力退還其父親王先生的55萬欠款,更主要的是,案件當事人是一個9歲的孩子,完全沒有自主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其父親的債務憑什麼要讓一個9歲的孩子來“承擔後果”呢?

再者說了,一個9歲孩子能有什麼高消費的消費行為呢?法律上規定,作為遺產繼承人,子女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有償還債務的義務,超出遺產繼承範圍的債務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否則就出現了所謂的“父債子還”,這個只是民間道義,不是法律規定。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在這個案件中我覺得法院“忽視”了,這個9歲女孩連交易的款項都沒有簡單,而且還是個孩子,他有什麼能力去償還這筆債務,所以,我們認為河南鄭州法院限制一個連金錢概念的人都沒有的9歲孩子的高消費,不僅僅影響了孩子的一生,甚至於對於這個9歲無辜孩子孩子形成了一定的名譽權侵權行為,雖然判決是法院判決的,但是在整個案件中似乎沒有人考慮到這個9歲孩子是否願意繼承遺產的想法,就算這個9歲孩子沒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無緣無故的讓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去承擔這55萬的債務這完全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想法。

鄭州法院的這個判決既不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精神,也不符合最高法禁止將未成年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就算鄭州法院的判決是想利用透過限制9歲孩子的高消費來施壓其監護人,那麼在判決之前鄭州法院是否考慮到這個9歲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這樣的判決對於一個9歲孩子來說,既不符合相關規定,而且對於這個孩子的名譽上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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