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廣大網友還在為網約車司機艾先生打抱不平,抱怨這個社會太冷血的時候,事件的反轉讓之前還義憤填膺的廣大網友住了口,封了筆。原來是醫院誤將另一患兒家屬電話提供給艾先生,這才出現對方拒絕作證的情況。於是,雙方在今日也就是15日上午終於會面,澄清誤會。
需要回顧一下事件,一網約車艾先生,在12月8日,為將一名失去知覺的嬰兒及時送醫,一路連闖3個紅燈。事後,嬰兒的家長卻拒絕為艾先生提供證明以取消處罰。12月14日,警方經過核實,已經取消對艾先生的處罰。此外,網約車平臺也向艾先生授予榮譽稱號並頒發獎金。
事兒是這麼個事兒,但是,在沒有反轉之前,這事兒被媒體放大到網上之後,口誅筆伐者都能匯成大江大河。包括對那位不願作證家屬的人格侮辱和人肉搜尋。
這個禍,到底是誰惹起來的?
司機遇到緊急情況需要留證,並且及時主動聯絡交警部門司機為救人,連闖紅燈的事情並不少見。而餘慶縣的張先生的做法卻更為穩妥。他晚上加完班,開車回家的路上,遇到一對中年男女,男子懷抱著一名小孩在路邊徘徊,不停地向路邊的車輛招手,顯得很焦急的樣子。看到兩人很著急,張先生當時心想肯定有什麼事,於是靠邊停車。經瞭解,招車的男女是夫妻,小孩當時正發高燒,急需送縣人民醫院醫治。瞭解情況後,他立即讓夫妻二人將小孩抱上車,答應送他們去醫院。行駛途中,張先生一路按著喇叭,快速超車往醫院趕,途經也闖了三個紅燈,他將孩子送往醫院之後的第一件事兒,不是著急離開,而是先報案,將事情的經過說了一遍。
事後不僅免除處罰,這位張先生也受到了有關部門的獎勵。這其實已經為廣大司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範本。首先,闖紅燈無論是何種情況,肯定是違法行為,但是法內也含情理,只要能夠及時向交警部門反映這個情況,那就不會出現這此事件中艾先生後續這麼多的麻煩。
關於闖紅燈救人,公安交警早已釋出過提醒:救人闖紅燈情有可原,但還是要注意交通安全。駕駛員遇到像這種特殊的緊急情況,如果違章了,事後可及時向公安交管部門反映,經核實屬實可免於處罰。同時駕駛途中要儘量靈活處理,開啟雙閃行駛,提醒其他車輛注意避讓,並及時報警,請求警方護送。
媒介相融的當下,新聞依舊需要準確的真實性新聞是記錄社會、傳播資訊、反映時代的一種文體。它藉助與報刊、廣播、網際網路、電視上的評論與專文外的常用文字等媒介,迅速而真實地記錄事件。新聞具備公開性、真實性、針對性、時效性、準確性、顯著性、接近性、開放性、廣泛性、變動性。這些特點其實都是反應我們當下的時代和社會。這些真實事件報道,有利於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推進問題解決。
正因為如此,新聞才會非常注重真實性,因為每一條新聞的深處,都肩負著引導公眾的責任。“探究事實,不欺閱者”是新聞大家邵飄萍的第一信條,“不到現場不發稿”也曾經是很多新聞工作者篤信的圭臬。更何況古語也曾說“所信者目也,而目猶不可信”。
可是在追求新聞新鮮度的當下,新聞烏龍事件層出不窮。早在2015年,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被媒體爆出“死亡”是當年全球最大的媒體烏龍事件。從“取消高考英語考試”到“港校普通話授課罵戰”,從“丈母孃送賓利”到“鳳凰傳奇解散”,各種五花八門、林林總總的新聞不斷地衝擊著人們的認知。
經常都是上午看到一條新聞,熱度還沒持續多久,闢謠貼緊跟著就出來了。有人曾說,當下的新聞生產流程是微博等自媒體生產新聞,新聞網站和社交網站傳播新聞,傳統媒體跟在這些新聞後面忙著闢謠。這雖然是個玩笑,但也非常尖銳地指出了當前新聞業存在的問題:新聞生產不是在傳播網路訊息,就是在為網路訊息闢謠。目光緊盯網路,時刻不離微信微博,已經成為一些新聞從業者掌握的唯一技能。
輿論的力量,超乎想象就拿此次事件來說,由於醫院給錯了聯絡方式,導致公眾對那位不願作證家屬的負面情緒非常大。而網路又是極其容易聚集反面情緒的地方。人人隱身在網線後,成了正義的審判者。大量的負面情緒其實非常多。
這就是新聞引導下的社會輿論。社會輿論是社會意識形態的特殊表現形式。指相當數量的公民對某一問題的共同傾向性看法或意見。往往反映一定階級、階層、社會集團的利益、願望和要求。其精神核心是群體意識。其現象外觀是議論形態。往往以擁護或反對、讚揚或譴責的方式對某一公共問題作公開的評價。
它也有積極的一面,比如發生在2009年雲南的李昌奎案。
李昌奎將同村的19歲女子擊昏後強姦,之後將此女子與其3歲的弟弟一同殺害,極其兇殘。在一審判決中,依法判處李昌奎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是到了二審結果為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判處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則新聞一經爆出,全國上下一片譁然,民聲抱怨與反對聲非常強烈。被社會輿論包圍的雲南高院,最終認定“判罰確有錯誤”,不得不改為死刑。一般情況下,省高院的判決是無法更改的。這就是社會輿論積極處。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社會輿論如果被一些不實新聞報道所引導,那麼,就會變成一場集體罵戰。人人不會再去關注新聞報道事件背後帶給人們什麼樣的提醒或者是警告。就像這此事件一樣,本次事件最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是東莞交警處理此事的方式,主動調取證據,查明真相,沒有用看似正確實則不顧事發當時情況的嚴苛標準來機械處理問題。人性化執法,及時撤銷了不適當的處罰。
另一方面,也是在提醒相關部門,法律早有規定,正如禮讓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可以免於處罰,鼓勵在保證道路安全前提下優先救人的行為。但同時,司機救人後該如何處理違規違法,法律條款中卻沒有可操作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