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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有一個新聞上了熱搜,"9歲女童成"老賴" 無法坐高鐵"。這樣的新聞確實奪人眼球,為此,我特意去仔細看了一下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

這9歲的女童名叫陳蔓。8年前,陳蔓的父親殺害她的母親和外婆,被判處死刑。

在此之前,陳蔓的父親單獨跟買家王某簽訂賣房協議,王某支付給陳蔓的父親55萬定金。 前提是,作為婚後財產的房子要買賣,必須經過陳蔓的母親同意才可以。但王某就想佔便宜,即便知道這違法,還是簽訂了買賣協議。

這個買賣本就不合理,所以在過戶一節就過不去。本來就是陳父殺了他老婆,急於賣房子換錢跑路。所以,怎麼可能讓陳母到場過戶呢?

最後的結果是,陳父被槍決,陳母已死,所以這個房子的產權落到了他們的女兒身上。這套房子,在這幾年裡,是被王某佔用了,通過出租獲得租金34.65萬元。

現在,法院判決:9歲女童要歸還55萬給王某;而且王某不用退還租金給陳蔓,陳蔓也不用支付違約期間的利息。

咋一看,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但是,如果仔細分析,就發現,這個事情看似簡單,其實錯綜複雜,而且法院判決並不合理

首先,先說說這房子的產權和使用權。

根據以上資訊得知,這套房的產權,目前還是陳家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女兒陳蔓繼承。

既然這個房子產權還是在陳蔓這裡,那麼這房子使用權就應該在陳蔓手裡。但是現實是,這房子一直被王某佔用並出租,而且這幾年的房租已經高達34.65萬元,這錢誰佔了?王某啊。

難道這份租金以及這幾年租金的利息不應該歸還到陳蔓手中嗎?

當然,這55萬的定金利息在法律上也應該是成立的,畢竟這也是王某的權利,算是他損失的部分。

所以,王某應該把房租租金及其利息歸還給陳蔓;陳蔓在返還55萬定金的前提下,也要支付相關的利息。

其次,父債子償,適不適合如今的法律?

自古以來,中國都有這麼一種說法:"父債子償,天經地義"。在法律不發達的古時候,人們處理相關事務時,總是引用封建社會儒家思想的說法,這其實是一種對孝心的解讀和做法。中國文化的影響綿延數千年,所以,即使到了現在,在我國還是有這個說法的,並且沿用至今。

那麼這個說法有沒有法律依據?是否依然適用於現在的法律?很遺憾,不適用,或者說必須有一定的前提條件,才算使用。

我國的《民法》中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也就是說,在家庭債務中個人權利、個人義務都歸屬於本人,與別人無關。如果這個人死亡,那麼有關於他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全部隨之消失,包括債務。

那麼在什麼條件下,"父債子償"成立呢?旁人繼承了債權人的遺產,那麼這個債務需要繼承人償還。再者,如果父母的債務用於家庭開支,那麼子女也是需要償還的。

《繼承法》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家庭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總而言之,現在的法律講究"個人責任",是對古代"連坐制度"的反思下形成的結論,畢竟"禍不及家人"。

回到現實情境下,雖然"父債子償"在法律上沒有依據,於法不合,但是於情可言,只要子女願意償還"父債",那也是未嘗不可的。至於還與不還,旁人是做不得主的。

現在,陳蔓她該承擔"父債"嗎?也該,也不該

說該,是因為她繼承了父母遺產,所以她該償還父親的債款。但是不管以何種方式償還,賣房也好,法律強制拍賣也好,陳蔓的監護人代為賠償也好,這個錢是該還的。

說不該,是因為她作為一個9歲的孩子,一個未成年人,沒有完全行為能力,既沒有犯法,又沒有沒舉債,憑什麼要被處罰呢?憑什麼被判為"老賴"呢?連高鐵、飛機都無法買票乘坐,這是不是太過分了?

所以,我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太合理。

再說,這個王某就不該譴責嗎?明知不對勁,還簽訂買賣合同?

最後,說個題外話,如果這個陳蔓是其他的"李曼"、"王曼",沒有房子等遺產可以作為後路,只有債務,年紀輕輕就揹負了鉅額債務,法院還將ta判為"老賴",那這一生的開始可真是太難了。

看完這個事情的始末,諸位怎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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