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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逯某某到被告x醫院進行胎兒詳細系統檢查,胎兒四肢:雙側上臂及其內的肱骨可見,雙側前臂及其內的尺、橈骨可見。雙手呈握拳狀,相當於28周。後逯某某在該院住院分娩,該男嬰出生時存有左前臂缺失畸形。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x醫院的診療過錯,導致原告逯某某喪失了選擇的權利,致使未能生育健全的嬰兒,本院酌情確定x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合計469672.46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產檢,新生兒,醫療糾紛,缺陷出生,前臂缺失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1日,原告逯某某到x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進行檢查,該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彩色多普勒超聲報告單提示:宮內孕單活胎。2016年9月6日,逯某某到x市婦產科醫院產前診斷中心進行檢查,該院出具的血清學產前篩查報告單載明:取樣孕周為17周2天,篩查結果:21-三體風險值、18-三體風險值均為低風險,NTD篩查為陰性。

2016年10月27日,逯某某到被告x醫院進行胎兒詳細系統檢查(4D),該院出具的彩超檢查診斷報告單載明:胎兒四肢:雙側上臂及其內的肱骨可見,雙側前臂及其內的尺、橈骨可見。雙手呈握拳狀。相當於28周,胎兒大小大於孕周。胎兒微小畸形如胎兒房室間隔小缺損、隔疝、耳、肛門及並指、指節畸形等趾指的異常難於檢出。診斷醫生張聰在該報告單上簽字。原告為此次檢查支付醫療費522元。

後逯某某多次到被告x省中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其中該院2016年12月2日的超聲檢查報告單載明:超聲所見:胎兒部分肢體等結構顯示不清。備註:1、檢查結果受胎兒生長髮育變化、胎位、羊水、胎兒活動、胎兒骨骼聲影等因素影響。2、本次檢查是孕期常規檢查。

該院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23日的超聲檢查報告單均載明:胎兒顏面部及部分肢體、內臟等結構顯示不清。2017年1月23日,逯某某在該院住院分娩,於2017年1月24日自然分娩出一男活嬰(即尚某),於2017年1月27日出院。該男嬰出生時存有左前臂缺失畸形。

二.患方觀點

被告x醫院的醫生在給原告逯某某作產前檢查時嚴重不負責任,應檢出而未檢查出逯某某所懷的畸形胎兒,導致原告逯某某、尚慶辰夫妻喪失了優生優育選擇權,從而導致畸形胎兒“不當出生”,被告存在明顯過錯。被告的過錯不僅給原告造成了物質財產上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原告逯某某、尚慶辰對原告尚某的高額的治療和康復費用、原告尚某終身殘疾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等),更是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造成原告尚某要面對終身畸形的痛苦。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三.醫方觀點

原告尚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x醫院對逯某某進行常規檢查時,尚某尚未出生,尚某先天缺陷並非x醫院的檢查導致的,x醫院不存在法律責任,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其全部訴請。x醫院沒有侵犯原告逯某某的優生優育的選擇權,只有次要的責任,尚某的先天畸形不是必排畸形,其檢出率不能達到100%,只能達到60%,x醫院也已經履行風險告知,逯某某在檢查前也簽署了風險知情書。

即使尚某的先天缺陷被檢查出,也不能歸入流產,x醫院對本案的發生沒有決定力,逯某某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逯某某錯過了最佳的檢查時間,即使是在最佳的檢查時間內檢出率也只有80%,逯某某是26周+2來x醫院檢查,但實際胎兒大小為28周,已經實際晚於最佳檢查期,胎兒先天畸形檢出的難度大大增加,也能說明逯某某對優生優育權的不重視。x醫院對尚某的殘疾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原告的訴請,醫療費,是原告正常生育孩子所產生的費用,並不是因本案所造成的損失;特殊撫養費,缺乏依據,正常生養孩子本身就會產生費用及需要看護,小孩到10歲左右基本還不能自理,仍需要專人看護照顧,且原告也未提供相關憑證證明原告尚某需要特殊撫養,並實際產生相關費用和損失;殘疾賠償金,應當以定殘時為標準計算。

x醫院在對於原告尚某的殘疾無過錯,無侵權,無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相關費用;鑑定費,是原告啟動鑑定所產生,x醫院除醫學鑑定外其他鑑定均不認可。交通費,原告未提供相關憑證,不予認可;誤工費,原告未提供相關依據,且看護孩子屬於正常的養育時間支配,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無相關憑證,且該金額過高,不同意支付。

四.鑑定意見

x醫院在對患兒母親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患方喪失繼續妊娠的知情選擇權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本例損害後果為四級。被鑑定人尚某於2017年1月24日出生,其出生時左上肢發育不良,其傷殘等級評定為人體損傷六級傷殘。

五.庭審意見

本案雙方對原告逯某某到x醫院、x省中醫院進行過產前檢查,並在x省中醫院分娩的事實均無異議。因此,原告逯某某與被告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本院認為鑑定內容真實、程式合法,可以採信。根據上述鑑定意見可知,因被告x醫院的診療過錯,導致原告逯某某喪失了選擇的權利,致使原告逯某某、尚慶辰未能生育健全的嬰兒,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於本案x醫院的診療行為不僅涉及原告逯某某的懷孕分娩,同時也涉及新生兒的健康,因被告x醫院的診療過錯,致使左上肢發育不良的尚某不當出生,因此尚某作為本案原告向被告x醫院主張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根據上述鑑定意見及查明的事實,本院酌情確定x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x醫院的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本院根據醫院的過錯程度及原告尚某的傷殘等級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決,被告x醫院賠償原告合計469672.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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