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分享事發經過
鄒超(化名),男,50歲,是一家油井的看護工。
2019年11月16日,鄒超從油廠到鎮子裡購買生活用品。下午步行返回井場時,不慎從廢棄舊窯洞上墜落,致成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書:證明2019年11月16日鄒超不慎從舊窯洞的上方摔下致成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鄒超是因為意外身故。
投保&理賠經查明,鄒超生前在某保險公司購有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一保,鄒超已經連續投保6年。鄒超投保時在個人人身保險投保單上填寫的職業(工種)為農民,鄒超死亡時其職業為採油廠工人。
保單資訊• 保險種類:意外傷害保險
• 保險時間:2019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
• 保險金額:20萬元
投保須知:
• 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告。
• 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被告的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約定通知被告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被告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並給付保險金。鑽油工人屬於三類職業,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拒保類職業。
事故發生後,鄒超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事宜,但保險公司認為鄒超投保身份與實際身份不符,拒絕賠償。鄒超家屬認為保險公司違背合同約定,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保險公司訴訟至法院。
法庭相見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鄒超發生事故時,其職業為油井看護工,而其投保時的職業為農民,鄒超職業的變更並未按照合同約定變更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告保險公司。其發生事故時所從事的職業,屬於三類職業,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拒保類職業,故被告依照合同約定作出的理賠決定合理、合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認為投保時,有關職業變更事項被告保險公司沒有說明。同時,鄒超是採油工不假,但是與職業劃分類別不相符,被告在職業分類中鄒超是鑽油工人,而鄒超實際是採油工,不是一個性質。職業劃分類別是在保險合同之外被告方保險公司單方制定,不具有國家法定職業分類的公認,對社會及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爭議焦點: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於職業變更是否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
法院判決
判決要旨被告抗辯鄒超發生事故時的職業與其投保時的職業不符,其發生事故時所從事的職業類別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拒保類職業,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從原、被告提交的保險單、投保單來看,均未載明投保人在保險期內變更職業需通知保險人,以及哪些職業不屬於該保險承保範圍。被告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就保險條款中關於職業類別變更後保險人可能拒保的情形向原告作了充分解釋和說明。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信。《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合同約定保險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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