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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孫楊被禁賽8年,但其之前取得的成績和獎項依然有效。

被禁賽,但之前取得的成績和獎項依然有效?

相信很多人對這個判決結果表示有疑問。如果孫楊被禁賽,那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應當認定了孫楊違規使用興奮劑的事實,正常情況下應當同時取消孫楊相應比賽的成績和獎項,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卻裁決其之前取得的成績和獎項依然有效。如果成績和獎項有效,說明孫楊參加比賽符合規則,又為何被禁賽。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裁決中表示,由於沒有證據表明孫楊在2018年9月4日抗檢前有任何服用興奮劑行為,因此孫楊在裁決之前的所有比賽成績仍然有效。也就是說,“之前”指的是“2018年9月4日”之前,而非裁決之日之前。

對此2月28日18:42分,孫楊在微博發表迴應:堅信自己的清白,對判決結果震驚、憤怒、不能理解!

事件回顧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員至孫楊住處對其進行賽外反興奮劑檢查,IDTM隨後給國際泳聯報告說孫楊“暴力抗檢”,並在這一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而孫楊表示“他全力配合檢查,但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存在多項違規操作”。僱傭IDTM的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認為孫楊干擾了其工作人員的取樣工作,並且使用了暴力手段。

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此事在瑞士洛桑舉行聽證會,2019年1月,國際泳聯裁決此次檢查無效,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為。

2019年3月12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因不滿裁決結果,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上訴。

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瑞士蒙特勒就此案舉行了公開聽證會並通過網路進行全球直播。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判決結果能否被推翻?

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規定,如果對此次裁決結果不滿,可於30天內就非常有限範圍內的原因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但實際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上訴規則是非常苛刻的。孫某案的仲裁地在瑞士,則要適用瑞士的相關法律規則。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發生下列情形的,裁決可以改變:

(1)仲裁庭的組成違反規則;

(2)仲裁庭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3)仲裁庭遺漏仲裁請求或者超出仲裁請求;

(4)仲裁程式中沒有體現平等原則,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仲裁裁決違背瑞士公共政策的。

《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如果發生第190條第2款的(1)、(2)兩種情形的,可以提出上訴,上訴期限從裁決送達之日起計算。第191條規定,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是,雙方也可以協議選擇由仲裁庭所在地的法院作出裁判。

跨境的訴訟案件打起來並不容易,希望孫楊及其律師團隊能夠據理力爭,證明清白。畢竟運動員的8年,孫楊的未來8年,是一個無法用長度衡量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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