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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 2 月 28 日 17 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瑞士洛桑宣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的聽證會結果,孫楊自即日起被處以八年禁賽,但他在此之前所取得的成績不會取消。CAS 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處罰,首先在於認定孫楊存在干涉興奮劑檢測的行為,而之所以從重給出 8 年禁賽處罰,則在於首先孫楊此前曾因興奮劑問題遭受過禁賽,並非初犯,其次,儘管 WADA 在檢測程式上存在瑕疵,但如果孫楊干涉檢測行為開了口子,那麼其他運動員也會以儆效尤,因此重罰孫楊實際上也起到了一種警示作用。雖然裁決公佈之時,孫楊因為還在訓練,沒有第一時間收到訊息,但他在得知此事後,依然表達了“震驚憤怒,不能理解”,並表示一定會繼續上訴。

在孫楊的這份宣告中,他特意提到,“考慮到國際體育仲裁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已經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讓更多的人知道事實真相。” 接著,他先後釋出兩段資料,一段是當初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檢測人員簽署的,同意不帶走血樣的協議書文字,一段是簽署該協議時的清晰視訊。

類似視訊,在去年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聽證會後,孫楊和新華社也公佈過,不過直到現在,人們才算看到了視訊的完整版和清晰版,跟之前的剪接版相比,並沒有什麼出入,也沒有任何指向性剪接,而且孫楊將其公之於眾,而不是單獨提交至瑞士聯邦法院。只是不知道孫楊現在的做法,是否能挽回因為 “程式不正義” 而導致的敗局。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結果新聞稿

孫楊違反反興奮劑行為被判有罪,施以 8 年禁賽裁決

洛桑,2020年2月28日,國際體育體育仲裁法庭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的上訴作出如下裁決,對運動員孫楊施以 8 年禁賽,即日生效。

2018 年 9 月,在孫楊住所進行的反興奮劑檢測過程中出現衝突,導致檢驗過程未能完成。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發現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在進行藥物檢測的過程中並未完全遵守其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ISTI)。因此,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認為,此次檢測屬於無效樣本採集。基於此,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認為,運動員不存在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此後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對上述決定進行上訴,主張孫楊存在拒絕配合血樣、尿樣採集的行為。對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要求對孫楊實行最短 2 年,最長 8 年的禁賽處罰。

本次訴訟的仲裁委員會由體育仲裁法庭(CAS)陪審員組成,他們是審判員Franco Franttini(義大利),理事長Romano F. Subiotto QC先生(比利時/英國)和Philippe Sands QC教授(英國)。應相關要求,該仲裁委員會在 2019 年 11 月 15 日進行了公開聽證會。

體育仲裁法庭(CAS)仲裁委員會一致決定,該運動員違反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的 2.5 條款(干涉興奮劑檢測工作的任何部分)。需要特別指出,仲裁委員會認為,進行興奮劑檢測的工作人員,其行為遵照了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ISTI)中所有的適用性要求。另一方面,對於為何因檢測工作流程不符合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ISTI)而破壞樣本容器、拒絕檢測的行為,該運動員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仲裁委員會認定,運動員先提供檢測血樣,再質疑取樣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時,保證血樣在檢測機構控制範圍內並完整無缺,是一種情況。而在長時間的交流溝通,並由工作人員對有可能發生的後果進行警告的前提下,通過各類行為對樣本容器進行破壞,造成本次興奮劑檢測無法進入最後階段,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種情況。

基於 2014 年 6 月該運動員曾首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仲裁委員會最終決定,根據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FINA DC)的 10.7.1 條款,對該運動員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的行為施以 8 年禁賽,即日生效。

鑑於1)在該運動員出現違反反興奮劑檢查的行為後,國際泳聯(FINA)並未對其進行臨時停賽;2)在 2018 年 9 月前後,該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結果都呈陰性;3)對於從 2018 年 9 月 4 日後,包含 2019 年 7 月舉行的國際泳聯南韓光州游泳世錦賽的時間週期內,無任何證據證明該運動員有可能存在服用興奮劑的行為。因此,在體育仲裁法庭(CAS)做出此裁決前的時間範圍內,該運動員獲得的所有成績,都不應被取消。

該仲裁結果將會在近幾天內釋出於體育仲裁法庭(CAS)網站,除非相關方面認為該仲裁結果應保留其機密性。

在判罰結果公佈之前,國內輿論普遍看好孫楊不會受到禁賽處罰,是因為人們覺得這次所謂的暴力抗檢,是因為飛行藥檢人員資質不合格。這一點得到了國際泳聯的認可,並讓孫楊順利通過了國際泳聯的閉門聽證會。

但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小組那裡,程式正義並不是這麼理解。首先,雖然飛行藥檢人員資質不全,但檢測機構於 2018 年出具給取樣機構 IDTM 的格式授權書是存在的。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一百八十次興奮劑檢測程式,其中六十次由 IDTM 通過出具和本案無異的授權檔案執行,但孫楊卻僅在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檔案提出質疑。對於控方律師的這個問題,孫楊始終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基於這一點,所謂的程式不正義,非但不是孫楊方的殺手鐗,反而成為了孫楊的命門。由於最主要的格式授權書沒有問題,即便驗血官和取尿官資質不全,孫楊也沒有權利砸壞含有自身血液的密封容器,並不讓對方帶走自己的血樣。所以這段孫楊在微博上最新提交的證據,很難保證,是否能成為孫楊說明自己並沒有違反程式不正義的關鍵性證據。

最終,弗朗哥·弗拉蒂尼法官(CAS 任命、聽證會三人仲裁小組主席)、羅曼諾 · 蘇比奧托(WADA 任命)、菲利普 · 桑斯教授(孫楊一方任命)三名仲裁員一致做出了對孫楊的禁賽裁決。這次判罰結果,在對孫楊禁賽 8 年的同時,沒有剝奪他之前取得的任何成績,似乎也是在說明,這次對孫楊的禁賽裁決,是因為他違反了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第 2.5 條(妨礙反興奮劑工作),與孫楊本人是否服用興奮劑無關。

自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成立以來,翻案几率只有 7%,瑞士聯邦法院有權撤銷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的情形相當有限,因為瑞士最高司法機構不會對仲裁庭就事實的認定、規則的解釋、適用及推理作實質審查,而僅審查仲裁程式是否合法,即只有在仲裁庭的組成、獨立中立、管轄權有嚴重瑕疵,或是違反仲裁的正當程式(due process)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情形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仲裁裁決才可能被瑞士聯邦法院撤銷。

在孫楊案公開聽證結束時,仲裁庭已向孫楊和國際泳聯,以及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確認,所有當事人對仲裁程式的正當性表示滿意。因此,孫楊案在瑞士聯邦法院翻案的可能性僅在理論層面存在,在現實中機率幾乎為零。在年初國際泳聯的報告中,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通過釋法來最終判定孫楊並未違規,但其結論中,同樣表達了對孫楊在本次事件中行為的憂慮,“正像很多 CAS 裁決所表明的那樣,即使是在‘抗議中’,也要謹慎遵守興奮劑檢查官的指示,在每次檢查中都提供樣本。隨後,可以提出各種投訴和評論,而不是在興奮劑檢查過程中,在引起擔憂的某一方面問題上,冒著可能被認定為違規的風險(當場進行反抗)。在複雜而富有爭議的局面下,押上運動員的整個職業生涯,賭自己是正確的,這是一場巨大而愚蠢的賭博。”

圖片來源:新華社

孫楊事件,對於中國游泳乃至中國體育來說,這是慘痛的教訓;對於體育行業來說,也暴露出國際反興奮劑體系的複雜與漏洞;對於孫楊本人來說,則意味著職業生涯幾乎終結,以及個人名譽和商業贊助的巨大損失;當然,人們也不應該簡單地把此事看作是孫楊團隊與國際組織之間的角力和對抗,背後的複雜利益衝突同樣值得深究。中國一向對興奮劑說不!中國對使用興奮劑一以貫之持“零容忍”態度。誠如《人民網》的報道中寫的那樣:我們不反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合法行為,反對的是不專業實質上也不合法的行為。除此之外,中國體育還要繼續做好指導運動員正確接收興奮劑檢測的工作,幫助運動員及其團隊在出現糾紛時如何更好地理解規則,更好地利用規則來保障運動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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