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2月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從今天開始孫楊被禁賽8年。禁賽八年對於一個運動員來說,幾乎是一生中的黃金賽季被剝奪,尤其是對孫楊這種男子自由泳個人單項金牌世界第一的游泳名將,他的切身利益也是國家榮譽的一部分。下面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持續近兩年的案件以及分析各方觀點與博弈,現下國際體育法庭做出判決,孫楊能重回賽場嗎?
一、事件回顧為了讓大家了解前因後果,讓我們一起回顧孫楊“暴力抗檢”事件的關鍵節點。
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員至孫楊住處對其進行賽外反興奮劑檢查,IDTM隨後給國際泳聯報告說孫楊“暴力抗檢”,並在這一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而孫楊表示“他全力配合檢查,但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存在多項違規操作”。
2018年11月19日,國際泳聯就孫楊“暴力抗檢”在瑞士洛桑舉行長達13個小時的聽證會。孫楊律師出席聽證會、孫楊本人、孫楊和IDTM公司的證人均接受了詢問。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調查後做出裁決:IDTM此次執行的興奮劑檢查無效,孫楊沒有興奮劑違規行為。
2019年1月27日,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報道稱,中國游泳奧運冠軍孫楊因為與興奮劑檢查人員發生衝突,他的安保人員用錘子砸碎了已經密封的樣本瓶,孫楊可能面臨終身禁賽!這是媒體首次揭露孫楊“暴力抗檢”事件。
針對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的不實報道,孫楊委託律師發出宣告,指出:2018年9月4日晚,IDTM公司三名工作人員至孫楊住處對其進行賽外反興奮劑檢查,整個檢查過程存在多項違規操作:
第一,包括血檢官、尿檢官在內的三名工作人員均無法提供IDTM公司對此次檢查的授權檔案;
第二,血檢官和尿檢官均無法提供反興奮劑檢查官資格證明,且血檢官無法提供護士執業證;
第三,三名工作人員在檢查報告中虛假陳述,惡意捏造孫楊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事實。
2019年3月12日,國際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孫楊不依不饒,他們反對國際泳聯調查小組的裁定,並且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2019年7月,國際泳聯世界錦標賽在南韓光州打響,孫楊獲得男子200米自由泳和400米自由泳雙料冠軍,但遭到以澳洲選手霍頓為首的多位運動員抵制,出現了頒獎儀式拒絕合影等情況。
2019年7月19日,孫楊及其律師團隊發表宣告,“要求CAS舉行聽證會時向公眾開放,以求公開透明,證明自己的清白”。
2019年11月15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瑞士蒙特勒舉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案的公開聽證會。該聽證會在瑞士蒙特勒進行,持續近12小時,全程公開,但不會立即宣佈任何決定,仲裁小組將在聽證會結束後進行審議,然後再晚些時候公佈結果。。
孫楊出席此次聽證會,並呼籲全世界的體育組織尊重運動員基本權利,遵守體育組織自身制定的各項規則。另一方面,參與興奮劑檢查的三名檢查人員並沒有出席當天的聽證會。
2019年12月10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官網宣佈,因翻譯不準確,雙方需要再度提供筆錄等原因,原定於2020年1月初宣判的孫楊聽證會,將推至1月中旬再公佈仲裁結果。
2020年2月28日下午5點,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一案的仲裁結果,從今天開始孫楊被禁賽8年。
根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規定,如果對此次裁決結果不滿,可於30天內就非常有限範圍內的原因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隨即,同日下午6點42分,孫楊即表示將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事件回顧至此,也許紛繁的機構主體開始讓讀者們有點疑惑,下面讓我們對案件相關的各方主體做出簡要介紹和分析。
二、關於FINA、CAS、WADA、與瑞士聯邦法院2.1 FINA:國際泳聯
FINA是在世界範圍內管理水上運動的國際單項聯合會。它是根據瑞士民法典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團組織。FINA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全球水上運動發展,鼓勵水上專案參與,制定必要的統一規則,舉辦或批准水上運動競賽,提供公平和無興奮劑的游泳運動。
FINA的組織體系由代表大會、技術代表大會、理事會、執委會、司法機構(興奮劑仲裁庭、紀律仲裁庭、道德仲裁庭)、技術委員會等組成。代表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技術代表大會負責制定運動的技術規則。興奮劑仲裁庭和其他司法機構,對水上運動面臨的具體法律問題擁有管轄權。
FINA有一整套符合WADA規範的興奮劑控制計劃。根據《FINA興奮劑管制規則》規定,興奮劑仲裁庭在確定違反了興奮劑規則後,會進行上述處罰。
2.2 WI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於1999年在瑞士洛桑成立,總部位於加拿大蒙特利爾。WADA是一個國際性的獨立機構,獨立於IOC和國際單項聯合會,由體育運動和世界各國政府共同組成和資助。其職責包括開展全球範圍與體育領域反興奮劑相關的科研、教育,提升反興奮劑的專業能力等,致力於調查涉嫌通過使用違禁藥物試圖增加運動能力和成績的行為,並負責制定、監督和實施《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其宗旨是領導全球範圍內的積極力量,合作共創乾淨的體育世界,消除興奮劑。“真實競賽(play true)”是WADA 的核心價值觀。
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7條規定,WADA擁有廣泛的許可權,包括制定政策、程式、監督實施、批准相關標準、認可或者指定實驗室樣本檢查、開展和實施反興奮劑教育、主動參與興奮劑檢查過程的管理,尤其是有權“對興奮劑違規行為和其他可能導致使用興奮劑的行為啟動調查”。WADA在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和國際單項聯合會結束結果管理和處罰前不參與興奮劑紀律處罰程式。WADA在程序完成後對制裁進行評估,如WADA認為過程或結果有任何問題,有權按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13條向CAS上訴。上訴審查範圍不受限制,包括與事件有關的所有問題,不限於原裁決的審查範圍及相關事宜。CAS 不受被上訴調查結果的限制。
WADA上訴勝訴率很高。CAS最近10年對外公開的仲裁案顯示,66例WADA向CAS的上訴案,WADA勝率超過65%,如果算上CAS部分支援的案件,則勝率超過90%。
2.3 IDTM: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
IDTM 是總部位於瑞典斯德哥爾摩的第三方檢查機構,其官網稱,致力於推進體育比賽的公正和公平。公司創立於1991年,最初主要為國際田聯提供興奮劑檢查服務,目前為包括WADA、FINA在內的22個體育組織提供服務。IDTM可提供的服務包括賽外檢查、賽內檢查、用藥豁免和結果管理。
2.4 CAS:國際體育仲裁院
CAS於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1994年,CAS進行改革,成立了國際體育仲裁理事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ICAS),CAS的運作從體育組織脫離出來,由ICAS負責。中國的薛捍勤大法官是現任ICAS成員。
CAS目前已經得到大部分國際單項聯合會的認可,FINA和國際足聯、國際田聯一樣,都在章程中要求會員承諾接受CAS管轄並服從CAS作出的終審裁決。CAS迄今已經裁決4000多起案件。
CAS分設普通仲裁庭(Ordinary Arbitration Division)和上訴仲裁庭(Appeals Arbitration Division),分別處理普通案件和因體育組織裁決引起的爭端。孫楊案屬於上訴仲裁。上訴仲裁原則上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2016年CAS成立反興奮劑庭(CAS Anti-Doping Division),希望取代國際單項聯合會負責興奮劑違規初審聽證。
三、相關法律規定與爭議焦點許多網友對於八年禁賽這樣的嚴厲處罰表示困惑和不解。
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規定,違反條款2.3或2.5的,禁賽期四年;若未完成樣本採集,而運動員能夠證實該興奮劑違規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禁賽期為兩年。而對於第二次違規的運動員,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可以提出最高兩倍的禁賽要求。這也是CAS作出嚴厲判決的依據之一。
可是本案為何做出如此嚴厲?還要聚焦於本案的爭議焦點和相關法律規定。
運動員方認為,DCA(尿檢官)及BCA(血檢官)沒有向運動員出示IDTM出具的正式授權檔案,因此,樣本採集程式不是按照ISTI規定進行的;現場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的DCA,因此無法收集尿樣;DCA拍攝運動員照片及視訊的行為十分不合適;由於BCA沒有IDTM授權,也沒有當地抽血資質(基於其出示的檔案),因此已採集血樣不可以被帶走檢測。孫楊不構成違規。檢查官和IDTM明顯地、不公平地背離了樣本收集的嚴格程式性義務,行為不當,違反了反興奮劑規則,對運動員造成了潛在的損害。
指控方則認為,運動員得到了適當的通知。向運動員出示的2018年FINA通用授權書就是樣本採集人員需要向運動員出示的全部證明檔案。當DCA和BCA與經過適當認證和適當授權的IDTM DCO一起參加樣本採集時,不需要向運動員出示任何額外的授權檔案。
關於樣本採集人員是否經過合法授權,DCO、DCA和BCA是否根據ISTI規定向運動員提供適當的IDTM檔案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採集樣本,確實出現了條款間的矛盾和操作上的瑕疵。
根據ISTI對術語的界定,“樣本收集人員”的確是一個集體術語,但聯絡ISTI其他章節,FINA關於第5.3.3條“只要求一份授權檔案”的說法可能不能成立。
(1) ISTI的定義要求,組成樣本收集人員的每一名官員事先應得到IDTM授權,被列入IDTM的人才庫中。此外,每名官員都應得到IDTM的“任命和授權”(第5.3.2條) ,每名官員將得到 IDTM 的“可識別認證”(附件H.2)。ISTI附件 H.5要求樣本收集機構必須向將來可能成為樣本收集人員的每一位官員提供“可識別的認證”(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這種認證必須及時更新。這種“可識別的認證”可不是個人身份證明,ISTI所使用的“認證”一詞是指樣本收集機構產生的一份檔案,該檔案表明該官員(無論將履行何種職責)已經受到樣本收集機構對其職責的適當培訓。由DCA和BCA簽署並儲存在IDTM 總部檔案中的SoC就符合此規定。
(2) 第5.3.3條第一句提及“樣本收集人員應提供由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正式檔案證明他們的權威性”(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z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其中,“their”這個詞是複數形式,改變了對樣本收集人員的界定;官方“檔案”用的是“documentation”也是複數形式,如果只需要一份檔案就足以證明樣本收集人員作為一個集體獲得IDTM適當授權,則應使用“a document”單數形式來表述。
(3) FINA絕對需要出具通用授權書以便將一段時間內的樣本收集工作授權委託給IDTM,否則IDTM作為商業機構沒有興奮劑檢查權。但這還不夠。ISTI規範的是所有興奮劑檢查的情況。在需要將權力由有權檢查機構(例如國際單項聯合會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轉移至樣本收集機構(如IDTM)的情況下,都會產生類似的授權書。但是當有權機構同時也是樣本收集機構時,則不存在機構間的授權,不會有“來自有權機構的授權書”。如國際單項聯合會自己對該項運動所屬運動員進行檢查,或國家反興奮劑機構對該國運動員進行檢查的情況。如果以FINA對第5.3.3條第3款所要求的“授權”的解釋為準,則在檢查任務中,如果有權檢查機構也是樣本收集機構,則根本不需要授權就可以進行興奮劑檢查了,那麼運動員如何識別興奮劑檢查官?
(4) 第5.3.3條規定,“正式檔案”應由樣本收集機構提供。FINA的通用授權書來自FINA而不是IDTM,IDTM 提供的FINA授權書不是IDTM出具的,IDTM只是把它傳遞過去,以表明其得到授權。IDTM作為樣本收集機構,負責任命和授權將成為樣本收集人員的每一個官員,向運動員出示的官方檔案應由IDTM提供。IDTM沒有向DCA和BCA提供任何檔案,所以他們也沒有任何檔案可以出示給運動員。
(5) 只要向運動員出示FINA給IDTM 的通用授權書即可滿足ISTI5.4.1(b)條。而5.4.2(b)條要求樣本收集人員每個人(DCO和/或DCA),使用“第5.3.3條所述檔案”(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3.3)表明自己的身份,documentation是一個複數,它不僅是FINA通用授權書,也不僅是5.3.3條第二句中提到的 DCO 補充身份證明。陪護員及所有其他參加檢查的官員,必須出示樣本收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檔案”,以證明他們從運動員那裡收集樣本的權利。第5.3.3條第一句描述了樣本收集機構提供的必要的“官方檔案”,證明他們有權從運動員那裡收集樣本;第二句描述了DCO必須攜帶的額外補充身份證明。“官方檔案,證明其有權從運動員處收集樣本”應包括: 1. FINA授予IDTM作為樣本收集機構的證明;2. IDTM授予每個官員權力,派遣他們去執行檢查任務,收集運動員樣本。
(6) 在分析ISTI要求時,需要區分適當的身份確認(該官員是誰)、適當的任命(該官員擔任特定職務)和適當的授權 (允許該官員擔任特定職務,包括接受適當的培訓和具備適當的資格)。這些證據才能證明樣本收集機構、檢查官和將提供樣本的運動員與正在進行的檢查任務之間存在明確的聯絡。僅靠DCO口頭向運動員說明“他們與我在一起,我將負責,一切都很好”是不夠的。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FINA聽證專家組認為,運動員沒有得到DCO的適當通知。其他參加樣本收集的人員未能符合ISTI中關於通知的規定。沒有向運動員出示IDTM適當授權的正式檔案來確定DCA和BCA的身份。由於缺乏適當的通知,因此IDTM 在2018年9月4日代表 FINA 進行的樣本收集工作沒有正式開始。提供尿液樣本的要求沒有得到妥善執行;最初收集(後來銷燬)的血液沒有經過適當授權,因此不適合作為“樣本”。因此,IDTM 於2018年9月4日發起的樣本收集活動是無效的,不構成興奮劑違規。
可是WADA認為,孫楊拒檢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孫楊的擔心沒有說服力,因為他是在取樣後才提出來的。從邏輯上講,如果檢查人員的行為如此明顯的錯誤,他們很可能從整個過程開始就表現出來了,為什麼孫楊對興奮劑檢查的擔心只是在樣本被檢查後才顯露出來?而這個過程總共持續了4個多小時?
在本案中,運動員方就此的可行抗辯就是認為爭議存在著身體、衛生或道德不允許的情況,構成“令人信服的理由”。沒有授權檔案的DCA和BCA,穿短褲拖鞋並私拍照片的DCA,沒有出具《護士執業證》的BCA,可能讓孫楊和隨行人員對興奮劑檢查衛生和道德方面的安全產生了懷疑。而在本案中,本應保密的FINA興奮劑仲裁庭裁決書被全文洩露給媒體,FINA也沒有有效的後續補救措施。運動員在反興奮劑檢查中提交的血樣和尿樣都包含著個人基因資訊這樣重要的隱私資訊,如果誤入別有用心者手中,可能會給運動員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
Lausanne, 28 February 2020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has upheld the appeal filed by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against the Chinese swimmer Sun Yang and the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FINA). As a consequence, Sun Yang (the Athlete) is sanctioned with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2020年2月28日,洛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佈支援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針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提出的上訴。根據該裁決,孫楊(運動員)被處以8年禁賽,自CAS裁決公佈之日起生效。
Following a conflictual anti-doping test at the residence of Sun Yang in September 2018 which resulted in the testing not being completed, the matter was initially referred to the FINA Doping Panel (FINA DP) which foun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 the protocol adopted by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for the conduct of doping controls, had not been properly followed. Therefore, the FINA DP invalidated the sample collection. As a consequence, the FINA DP determined that the athlete had not committed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2018年9月,在孫楊住所進行的一次反興奮劑檢測發生衝突,導致檢測未能完成。之後,此事最初提交給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小組(FINA DP),該小組發現,WADA據以進行興奮劑管控的《檢測和調查國際標準》(ISTI)並未得到正確履行。因此,FINA DP認為樣本採集無效。由此,FINA DP認定該運動員沒有違反反興奮劑規則。
WADA filed an appeal at CAS against that decision, asserting that Sun Yang had voluntarily refused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 and requesting that a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between a minimum 2 years and maximum 8 years be imposed on him.
針對該決定,WADA向CAS提起上訴,聲稱孫楊主動拒絕接受樣本採集,並要求對孫楊處以2年以上、8年以下的禁賽處罰。
The arbitration on appeal was referred to a panel of CAS arbitrators, composed of Judge Franco Frattini (Italy), President, Mr Romano F. Subiotto QC (Belgium/UK) and Prof. Philippe Sands QC (UK), which held a hearing on 15 November 2019. Further to the parties’ request, the hearing was conducted in public.
上訴仲裁被提交給CAS仲裁小組,小組成員包括:小組主席、法官弗朗哥·弗拉蒂尼(義大利),皇家律師羅曼諾· F. 蘇比奧托先生(比利時/英國)和皇家律師菲利普·桑德斯教授(英國)。仲裁組於2019年11月15日舉行聽證會。應雙方要求,聽證會公開進行。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STI. 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
根據完全滿意原則,CAS仲裁組一致認定,該運動員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規則》(FINA DC)第2.5條(篡改興奮劑管控的任何部分)。仲裁組特別認為,負責興奮劑管控的人員遵守了ISTI規定的所有適用要求。更確切地說,該運動員未能證明,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以銷燬他的樣本採集容器並放棄興奮劑檢測,雖然他認為採集程式不符合ISTI規定。正如仲裁組所指出的:提供血液樣本,對檢測人員資質提出質疑,同時讓檢測方完好保留檢測樣本,這是一回事;在就後果進行長時間溝通和警告之後,採取破壞樣本容器的行為,從而消除了後續階段檢測該樣本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
Considering that, in June 2014, the Athlete was found guilty of a first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ADRV), 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7.1 FINA DC,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has to be imposed on the Athlete for this second ADRV.
考慮到2014年6月該運動員曾被裁定首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仲裁組認為,根據FINA DC第10.7.1條的規定,由於該運動員第二次違反ADRV,須對其處以8年禁賽,自CAS裁決公佈之日起生效。
Considering 1) that FINA refrained from seeking the imposition of a provisional suspension on the Athlete when charging him with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2) that doping tests performed on the Athlete shortly before and after the aborted doping control in September 2018 were negative, and 3) that in th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that the Athlete may have engaged in doping activity since 4 September 2018, including on the occasion of the FINA World Championships in Gwangju, South Korea in July 2019, the results achieved by the Athlete in the period prior to the CAS award being issued should not be disqualified.
考慮到1)FINA在此前指控該運動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時,並未尋求對他實施臨時停賽,2)2018年9月中止興奮劑檢測前後不久對該運動員進行的興奮劑檢測皆為陰性,3)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該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以來(包括2019年7月於南韓光州舉行的國際泳聯世界錦標賽期間)可能參與過興奮劑相關活動——該運動員在CAS本次裁決公佈前所取得的成績不應被取消。
The Arbitral Award will be published on the CAS website in a few days, unless the parties agree that it should remain confidential.
除非雙方達成一致要對仲裁裁決保密,否則本裁決幾天後將在CAS網站上釋出。
五、孫楊明確將提出上訴,期待摘金健將法庭勝訴簡要來說,孫楊拒檢,並沒有隱藏自己用藥的動機,而是認為IDTM檢查人員沒有資質。現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故意拒檢將被禁賽4年,非故意拒檢將被禁賽2年。孫楊方認為,由於IDTM檢查人員沒有適當通知運動員,所以這不是一個合法的檢查,產生的樣本並非合法樣本;WADA則認為,即使通知程式有瑕疵,也構成合法檢查,運動員應配合檢查,事後提出抗議。本案的CAS仲裁員,將在兩種衝突利益間尋找平衡,如果堅持程式正義、存疑有利於被告人、保護運動員權利原則,則裁決將有利於運動員;如果堅持反興奮劑的嚴格責任、維護反興奮劑工作的權威性和保護體育運動的最大利益,則裁決將有利於WADA。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190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下下例情況才可以對裁決提出異議:(1)仲裁員的指定或仲裁庭的組成不合規則;(2)錯誤接受或拒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3)超出當事人請求的範圍或未就當事人的請求裁決;(4)仲裁沒有體現平等原則,未維護當事人的權益;(5)裁決結果違背公共政策。
孫楊既已表示希望通過正規合法的方式自證清白,那麼期待孫楊和他的律師能夠在瑞士聯邦法院能夠成功上訴,維護孫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