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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思瑤Lawyer,來源:法夫人與律先生。

CAS公開聽證明確了以下事實,即2018年9月4日,IDTM代表FINA抽取了孫楊的血液,但放置血液的密封箱被破壞,血液也未被帶走;據孫楊方堅持(且WADA未明確反對),該份血液仍然存在;當晚尿檢程式因孫楊方的反對沒有進行。本案因此不存在對運動員不利的血檢或尿檢結果,因為當晚的檢測沒有完成,也再也不可能完成(當晚抽取的血液已時隔多日,且脫離了取樣機構IDTM的保管,不可能符合ISTDB附件K中對保管鏈條及樣本在途時間的要求);本案的焦點在於,孫楊是否有權以IDTM人員資質不合規的理由,拒絕接受其檢查。

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佈,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裁決結果宣佈後,孫楊表示已委託律師依法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仲裁裁決結果作出之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於2019年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舉行了公開聽證並通過網路進行全球直播。

事件起因:2018年9月4日當晚,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檢查人員對孫楊進行了抽血檢查。由於血檢官和尿檢官未出示相關資質和授權,孫楊方拒絕接受進一步檢查,並要求檢查官留下已採集的血樣。隨後,孫楊的安保人員用錘子砸碎了已經密封的血樣瓶。

聽證會上,孫楊方認為:由於陪同檢查官不具備資質,已抽的血樣因缺乏程式而應視為作廢,孫楊不存在任何的抗拒檢查行為。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主張:根據ISTI規則,取樣人員中只要有一位具備授權資質即可,並未對血檢官和尿檢官作額外要求。而孫楊作為接受過上百次檢查的運動員,即使對檢查官的資質產生懷疑,孫楊也可以後續提出異議,而不是選擇摧毀血樣。孫楊干擾取樣的行為不具備“極其具有說服力的理由”,違反反興奮劑條例。

在聽證會上,孫楊的母親、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歧、游泳隊副領隊陳浩、隊醫巴震等人作為目擊證人出席聽證會,並接受了控方律師的詢問。

WADA方的首席律師是理查德·楊,不僅曾參與起草WADA的反興奮劑規則條例,還曾將七屆環法車王阿姆斯特朗拉下馬(因陷興奮劑醜聞,被終身禁賽),實力遠揚。

聽證會上,理查德·楊對孫楊方證人的發問堪稱精彩絕倫,在短短15分鐘之內將每位證人問的啞口無言,並引導證人作出了有利於WADA主張的證言,控場能力和發問邏輯一流。(難怪孫楊母親在裁決出來後發朋友圈表示不滿意自己的律師……)

筆者特將聽證會直播中,理查德·楊對證人的發問內容全文記錄於此,供各位讀者交流學習。

01 孫楊方證人1 —— 孫楊母親

理查德·楊:你在之前的證詞中說興奮劑主檢官在最開始的時候允許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是這樣嗎?

孫楊母親:是的,我解釋一下,在當晚12點10分左右,我打電話給了游泳隊的領隊陳浩,讓陳浩跟主檢官通話。

理查德·楊:我的問題是……

孫楊母親:我還沒說完,我想把當時的情況說一下……

理查德·楊:你沒有直接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讓你澄清,興奮劑主檢官在最開始的時候允許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

孫楊母親:是的,但是……

理查德·楊:後來主檢官又改變主意不讓孫楊獨自一個人去衛生間是嗎?

孫楊母親:因為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所以我想把當時的細節敘述一遍。

理查德·楊:你的律師會給你機會,現在你直接回答我的問題就可以。當時是不是孫楊一個人從衛生間出來,這個時候主檢官開始對孫楊的行為提出反對,你就開始阻止孫楊不要再一個人去衛生間了,是這樣嗎?

孫楊母親: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我想請仲裁和律師讓我把當時的情況敘述一下。

理查德·楊:我的時間很有限(只有15分鐘)。

孫楊母親:因為主檢官提供的證詞跟視訊不一樣,所以我要求在仲裁庭把情況說清楚。

理查德·楊: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你會聯絡警察對嗎?

孫楊母親:所以這個問題跟尿檢的時間是一樣的,所以請仲裁庭讓我花幾分鐘說完。我們有視訊,而主檢官提供的證詞跟視訊嚴重不符,所以我想說清楚。

理查德·楊:我已經說過了,孫楊的律師會給你時間。你是不是提到了會打電話給警察?

孫楊母親:我是說我會報警,因為當時主檢官同意孫楊去衛生間。

理查德·楊:你在之前的證詞中提到主檢官要把血樣帶走是嗎?

孫楊母親:他要把檢查的外包裝(瓶子)帶走。

理查德·楊:你在陳述中說的是血樣,對嗎?

孫楊母親:不是,他說要帶走,但是巴震告訴他不行啊。

理查德·楊:巴震對這個主檢官的要求表示強烈反對,是嗎?

孫楊母親:是的。

理查德·楊:按照韓照歧的意見請示的,是嗎?

孫楊母親:是的,是韓照歧給巴震打電話的。

理查德·楊:你找到了開啟玻璃瓶的工具是嗎?

孫楊母親:沒有找到。主檢官說要把瓶子帶走,他建議我們把瓶子和血樣分離。

理查德·楊:你說你兒子和小區保安走到房子外面把玻璃瓶打碎是嗎?

孫楊母親:不是的。這是一份未經授權的抽血,不是興奮劑檢查的血。然而在主檢官的要求下,血檢官說從下面敲一下可以把瓶子拿出。我覺得是他們指示我們這樣做的。

理查德·楊:我的問題是,孫楊和保安出去的時候,孫楊開啟手機照明以保證保安在打碎瓶子的時候不會毀掉血樣的管子是嗎?

孫楊母親:不能用打碎,從一開始我們就是分離。

理查德·楊:如果把血樣毀壞的話就會違規是嗎?

孫楊母親:我不認為違規,是主檢官讓我們分離,而且他們本身就不具備資質,他出示的證件完全不具備資質。

理查德·楊:你的證詞提到保安把血樣的玻璃開啟之後,主檢官要求對瓶子和血樣進行拍照,巴醫生又提出反對,是嗎?

孫楊母親:是的,那是……(被打斷)

理查德·楊:你的兒子把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了是嗎?

孫楊母親:我認為檢查官完全歪曲事實,那個檢查單就放在孫楊面前,孫楊檢查完拿走,我認為是很正常的。

理查德·楊:孫楊在現場撕碎檢查單的這個事實,當時在場的所有人都承認,並且未提出異議,對嗎?

孫楊母親:不是的,因為檢查單就在孫楊面前,所以我覺得很正常。跟主檢官說孫楊去搶檢查單是完全不一個意思,跟事實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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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

一、在此次發問中,理查德·楊的發問主要暗含讓孫楊的母親確認:

1. 孫楊在多次獨自一人去洗手間前,主檢查官曾提出過異議;

2. 孫楊存在不讓檢查官帶走血樣、讓保安打碎玻璃瓶、撕碎檢查單等事實行為。

二、理查德的問題多是封閉式的問題,即“是/不是”,而孫楊母親卻想進行開放式的回答,但被理查德多次打斷。孫楊母親可能由於不熟悉規則,其回答閃爍其詞,未能正面及合理解釋孫楊的“異常行為”,容易給仲裁員留下逃避直接回答問題的不好印象。

02 孫楊方證人2 —— 韓照歧(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

理查德·楊:巴醫生在電話中告訴你主檢官要帶走血樣是嗎?

韓照歧:是的。

理查德·楊:然後你要求再一次跟主檢官通話,要求不能帶走血樣是嗎?

韓照歧:是的。

理查德·楊:也就是說你清楚孫楊已經提供血樣了是嗎?

韓照歧:是的。

理查德·楊:你是不是也清楚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上面明確寫著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韓照歧:我想說的是……他問的是什麼問題?(翻譯再重複一遍之後)我不是很清楚。

理查德·楊:那你現在知道,孫楊已經在興奮劑檢查單上簽字這個事實了是嗎?

韓照歧:你現在告訴我了。

理查德·楊:那你之前一直不清楚?

韓照歧:有沒有籤相應的檔案我不清楚。但我知道孫楊被一個沒有資質的人抽了血,它不能夠作為興奮劑檢測的血樣。

理查德·楊:你對國際興奮劑檢查標準熟悉嗎?

韓照歧:我還是熟悉一些的。

理查德·楊:那你知不知道標準中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就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韓照歧:那是要具有血檢官資質的人授權之後才能成為興奮劑血樣。

理查德·楊:你告訴巴醫生血樣不能夠被帶走,是嗎?

韓照歧:我再強調一遍,要具有血檢官資質的人授權之後才能成為興奮劑血樣。

理查德·楊:你到底是不是兩次跟巴醫生強調,血樣不能夠帶走?

韓照歧:我是說這不是興奮劑血樣,所以不能夠被帶走。

理查德·楊:你說了兩遍對嗎?

韓照歧:是的。

……

理查德·楊:你曾經接受過反興奮劑知識的訓練對嗎?

韓照歧:是的,我們中國非常重視反興奮劑知識教育,我們經常開展反興奮劑教育。

理查德·楊:你提到的這些培訓是中國反興奮劑中心提供的,對嗎?

韓照歧:是的。

理查德·楊:你是不是也清楚IDTM沒有必要根據中國反興奮劑中心的程式來工作?

韓照歧:中國反興奮劑中心也是按照WADA的標準來執行的,沒有中國反興奮劑中心單獨的標準。

理查德·楊:你是否清楚WADA會給每一個檢查官頒發個人獨立的證件?

韓照歧:是的。

理查德·楊:但這不是國際標準的要求,國際標準未要求必須給每位檢查官頒發證件。

韓照歧:國際標準是要求檢查官要接受培訓和授權,否則不能開展。

理查德·楊: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並沒有要求給陪同員發資格證,你知道嗎?

韓照歧:那我們怎麼確認他們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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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

一、在此次發問中,理查德·楊的發問主要暗含想讓證人韓照歧確認:

1. 孫楊已被採集了血樣,而該血樣依照標準應成為檢查方的財產。

2. 孫楊已簽署檢查單並知悉了拒絕檢查的後果。

3. 根據ISTI規則,只要主檢查官具備資格證即可。

二、理查德·楊在這場發問中,先以事實問題作鋪墊(如先確認證人接受過訓練、熟悉規則),然而再引出發問的真正核心問題(如“是否知道規則中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成為檢查方財產?”),讓證人進退兩難,如果回答“不知道”,則與之前的證言相矛盾;如果回答“知道”,則正是理查德·楊想要的回答。

03 孫楊方證人3 —— 陳浩(中國游泳隊副領隊)

理查德·楊:在之前的證言中提到,你會給隊員做反興奮劑教育對嗎?

陳浩:是的。

理查德·楊:你在當時和檢查官通電話了是嗎?

陳浩:是的。

理查德·楊:當時你和檢查官說要有資質和授權才是有效的檢查是嗎?

陳浩:是的。

理查德·楊:這個興奮劑檢查官有IDTM的證明,是嗎?

陳浩:是的。與我通電話的主檢查官有資質證書,但是陪同的血檢官只有護士證,尿檢官只有身份證。

理查德·楊:我只是確認,你當時跟主檢察官在電話中說,要麼提供檢查官資質證書,要麼是國際泳聯的授權書,二者提供一個,是嗎?

陳浩:是的。

理查德·楊:那麼這個興奮劑檢查官是有證明的對嗎?

陳浩:我要說明一下……

理查德·楊:我的問題是。你知不知道他有IDTM的資質?

陳浩:是的,我知道。

理查德·楊:你是不是更正了興奮劑檢查官的用詞,不應該用“拒檢”這個詞?

陳浩:是的。

理查德·楊:你當時在電話中是不是說,如果檢查官堅持用“拒檢”的話,會遭到解僱?

陳浩:不是這個意思。

理查德·楊:但你在證詞中是這樣講的,是嗎?

陳浩:翻譯是有失誤的。我是舉個例子說中國有個人用了“拒檢”這個詞被解僱了。

理查德·楊:告訴他這個事情了是嗎?

陳浩:是的,我是善意提醒。

理查德·楊:因為檢查官跟你說孫楊可能會面臨拒檢的後果,所以你跟檢查官提了這個事情,是嗎?

陳浩:不是。

理查德·楊:你對興奮劑檢查單熟悉嗎?

陳浩:熟悉。

理查德·楊:興奮劑檢查單上有無說明拒絕檢查的後果?

陳浩: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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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

一、在此次發問中,理查德·楊的發問主要暗含想讓證人陳浩承認:

1. 興奮劑主檢查官具備資質。

2. 證人曾在電話交談中,存在用語言威脅檢查官的行為。

3. 興奮劑檢查單上已註明拒絕檢查的後果。

二、證人雖然沒有直接承認,但他的回答已經讓仲裁確信其存在用語言威脅興奮劑檢查官的行為。

04 孫楊方證人4 —— 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

理查德·楊:你從2007年就做了孫楊的隊醫?

巴震:大部分是的。

理查德·楊:你跟孫楊有很好的個人關係是嗎?

巴震:是的,我們合作時間很長了。

理查德·楊:你曾經親自陪同孫楊接受過很多次興奮劑檢查對嗎?

巴震:是的。

理查德·楊:是不是從2007年-2018年?

巴震:差不多吧,2008年之後我休息了一段時間,2010年之後又重新合作了。

理查德·楊:所以從2010-2018年你陪同孫楊接受過若干次興奮劑檢查對嗎?

巴震:是的。

理查德·楊:你會不會給他關於興奮劑檢查的建議?

巴震:是的,我就在邊上看著,看他有沒有失誤之類,然後提供7天的用藥。

理查德·楊:你自己曾經出現了興奮劑違規行為,給孫楊提供興奮劑用藥建議,你覺得合適嗎?

巴震:我可以解釋一下嗎?

理查德·楊:我沒有時間,孫楊的律師會給你時間。在你陪同時期,有多少次是由IDTM檢查的?

巴震:這我不知道,我記不得。

理查德·楊:是不是有別的興奮劑檢查的時候,也是由IDTM檢查的?

巴震:不清楚。

理查德·楊:在陪同當中,有無曾對興奮劑檢查提出過異議?

巴震:有一次IDTM公司也是沒有身份證明,孫楊提出了抗議。

理查德·楊:雖然那次孫楊提出了異議,但那次孫楊還是配合檢查了對嗎?

巴震:是的,他還是配合了檢查,並在檢查單上提出了抗議。

巴震:是的,韓主任說的。

理查德·楊:你跟主檢查官再次強調血樣不能拿走對嗎?

巴震:是的。

巴震:主檢查官說她要把外包裝帶回。

巴震:是的,我又重申我要把血樣留下。

理查德·楊:當晚你是不是看到運動員把血樣拿給了保安?

巴震:是血檢檢查官把瓶子遞給我,然後我從看了瓶子下面,可以把血液取出來。

理查德·楊:運動員說的是他隨手拿著血樣。跟你說的不一樣?

巴震:血檢檢查官看了之後拿給運動員。

理查德·楊:之前的證言說你隨手拿著。

巴震:那是保安來之前。

理查德·楊:那不就是運動員在這個事件的先後順序出現問題?

巴震:保安過來了,我遞給了瓶子然後試圖開啟。

理查德·楊:當保安把瓶子從外面帶回到房間的時候,主檢查官堅持要拍照,是嗎?

巴震:不是記得很清楚。

理查德·楊:孫楊和他媽媽證詞中都提到,你強烈反對拍照對嗎?

巴震:是的,我記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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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

一、通過理查德·楊的犀利發問,孫楊隊醫巴震直接承認:孫楊此前曾遇到過興奮劑檢查官沒有證件的情況,但當時孫楊還是配合了檢查並按規則在檢查單上提出抗議。該回答相當於反向證明了孫楊本次的拒檢行為不具有合理性、極其“反常”。

二、巴震對主檢查官堅持要拍照回答中出現了前後矛盾的情況,給仲裁員留下不誠實的印象。

三、可從該次發問中看,巴震並未做好充足的應對準備,一步步地陷入了理查德·楊的發問“圈套”。

05 孫楊方證人5 —— 裴洋(北京師範大學副教授)

理查德·楊:你在證詞中說,認可護士擁有有效的證件對嗎?

裴洋:是的。

理查德·楊:但是你又說這個資質不能從運動員身上採取血樣對嗎?

裴洋:是的。

理查德·楊:你給出個人意見,認為這屬於一個犯罪行為,雖然中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嗎?

裴洋:是的,我說的是即使你有護士證,但沒有出示的話,也是沒有資格的。

理查德·楊:你說個人有權要求護士出示資質證對嗎?

裴洋:是的。

理查德·楊:如果護士後期出示的話,是可以的是嗎?

裴洋:不,我的意思是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護士的註冊地是在上海,但她是在杭州採取血樣,這是違法的。

理查德·楊:只要出示資質的照片或者影印件就可以,是嗎?

裴洋:不行,必須要原件。

理查德·楊:所以影印件也不可以?這方面操作的程式你熟悉嗎?

裴洋:不熟悉。

理查德·楊:你是否熟悉血檢單位?

裴洋:不熟悉。

理查德·楊:你知道血檢單位有規定可以不需要出示護士的原件嗎?你是否認為只要沒有出示原件就是違法行為?

裴洋:我只是認為可能造成違法,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中國的刑事法律非常複雜。

理查德·楊:也就是有這個可能?每次採集血樣不出示原件就會去坐牢?

裴洋:我不是指每次,要根據具體情況。

理查德·楊:你知道護士當晚沒有執業證書的照片?

裴洋:我不知道。

理查德·楊:你知不道當晚是否有人要求檢視原件?

裴洋:我不知道。

理查德·楊:但你卻做出了一個判斷,認為護士的行為構成犯罪?

裴洋:我只是認為需要去檢測。

理查德·楊:然後你就認為這構成犯罪?

裴洋:是的,有這個可能。

理查德·楊:即使你不知道是否現場有人要求出示原件?

裴洋: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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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注】

裴洋教授是作為專家證人接受詢問,在理查德·楊的連環發問下,卻出現前後矛盾、嚴重不具合理性的回答,讓仲裁員對其專業性產生懷疑。

從上述證人詢問環節可以看出,理查德·楊具備非常高超的發問能力和技巧,然而證人卻普遍表現欠佳,間接導致孫楊案敗訴。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我想部分原因可能是與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制度的差異有關。在英美法系國家,律師往往通過法庭發問來呈現和釐清案件事實,所以優秀的出庭律師一定是發問高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律師往往很難成功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導致的結果是一方面律師缺少庭審發問的預判經驗,未能對已方證人進行有效的庭前輔導,另一方面證人缺乏庭審出庭經驗,對規則不熟悉,在控方律師的犀利發問下容易出現前後矛盾甚至作出不利證詞的情況。

目前,孫楊已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希望接下來的庭審中孫楊方能力挽狂瀾,取得好的結果。

250135

孫楊

瑞士

最新評論
  • 1 #

    簡單的事情,中方這些證人沒應對策略,多次以"記不得,不清楚"這些忌諱證詞,起了反作用,並沒按"無資質不能檢″這個中心找到法律依據,而且將拒檢毀樣的事實顯現一覽無疑,肯定敗筆呀

  • 2 #

    嫌疑人:我沒有殺人。律師:你剛才說的已經很清楚,你說的話裡有“我有殺人”四個字,你已經認罪了。

  • 3 #

    這麼說,檢查官是有授權資質的,兩個副手也是有執業資格的,只是沒有IDTM的授權資質,而國際興奮劑檢測,檢查官有授權就行;檢查期間他獨自去了廁所幾次;血樣確實是被孫方的人破壞了,這些就說明了是拒檢。

  • 4 #

    還原孫楊法庭事件證人對對方律師的問話回答

  • 5 #

    鍾南山的醫生資格是在廣州註冊的,如果在廣州之外行醫就是非法的了?孫楊不能以這個理由說抽血的護士沒資格就砸血樣,你以為中國人可以慣著你,全世界的人都慣著你嗎?要為自己的舉動作出代價。

  • 6 #

    專家之言,早說哎。現在孫楊看到已晚。

  • 7 #

    我挺相信孫楊的,但是看了這個文章之後,我覺得他不可信,他都知道拒檢的後果為什麼不能接受檢查,等事後再提出意見呢,讓他們下次按照你的要求做不就行了,還用得著這麼麻煩嗎

  • 8 #

    雖說作為中國人很不願看到,但孫楊百分之九十上訴不贏,因為人家是告他爆力抗檢,孫楊太沖動了,人家主檢查官是有受權有資質的,其實最聰明的做法是先配合檢查,過後再提出抗議,最不應該就是摔壞樣品,這樣根本沒法補救了,也說不清了,人家會想當然的認為你是心虛,還是太年輕了,做事太沖動了,不考慮後果。

  • 9 #

    萬般技巧也不如一句實話有力!

  • 10 #

    看來律師團隊很重要哦,被別人抓住了突破點

  • 11 #

    從證人的證詞明顯都在偏幫孫楊,證人是要求中立的,你只需要按道理回答雙方律師的提問,然後由法官判定結果,這個時候就看出律師提問的重要性,這些證人太想幫孫楊了,明顯有問題,法官也不是傻子

  • 12 #

    不冤,這判罰算輕的了。你看國內針對疫情的暴力抗檢的事件,基本都抓,比你這個禁賽嚴重多了。

  • 13 #

    多謝分享,讓我們知道多一些,可以冷靜下來思考。如果這是現場實錄,可以套用成語“有理有節”,不過是用在洋人身上。這樣的訴訟過程足以收入教科書,國人心中永遠的痛。也給頭腦發熱,狂打雞血的人一劑清醒猛藥。應該允許國人反省了。

  • 14 #

    他媽媽就是很大的敗筆 主審官問的問題不答 從頭到尾一直陳述孫楊的不容易 一路走來的辛苦 這是法庭最不想看到的

  • 15 #

    只有主監管有資質就可以 sun以為在國內就可以按照國內的慣例,呵呵

  • 16 #

    真的假不了!孫楊自己最清楚,臨時抽查來的太措手不及了,停賽八年是最好的結果了。真化驗血樣了連冠軍資格都沒有了。

  • 17 #

    儘管希望孫楊能上訴成功,但看了這個律師的提問,感覺他的希望很渺茫啊,祝他好運吧

  • 18 #

    毀滅物證是做賊心虛的表現,行為極其惡劣,誰袒護他都會令人蒙羞

  • 19 #

    游泳隊本來就有前科,抽檢還毀掉血樣,不黑也黑了

  • 20 #

    法庭上壓倒性潰敗!處罰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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