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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2月28日,持續長達542天的孫楊藥檢糾紛等來了裁決。國際體育仲裁院(CAS)公佈了裁決書:孫楊被禁賽八年。

對此結果,有人贊同,有人嘆息,而在福斯的持續關注中,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廣為人知。

雖然我們大部分人不是體育從事者,但仍可以跟隨這次沸沸揚揚的孫楊案件,了解一下仲裁製度,這樣也能在大量的資訊洪流中,保持清醒和客觀。

你知道仲裁是什麼嗎?

這個詞語我們耳熟能詳,但真要一五一十說個明白,這不是為難我胖嗎?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劃重點:仲裁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就是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獨立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作出裁決。

國際體育仲裁庭審理規則

讓咱們退回案件的開始:2018年9月4日,IDTM對孫楊進行“飛檢”,因檢測官資質問題,雙方發生矛盾,孫楊一方打破了裝著血樣瓶的箱子。

2019年11月15日,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ADA)向國際體育仲裁院(CAS)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在瑞士蒙特勒開庭。

▲CAS所在地本位於瑞士洛桑,因此案向媒體和公眾開放,原有設施無法容納,因此開庭地點調整至蒙特勒。

▲蒙特勒宮(Montreux Palace,當地一間酒店)的附樓被佈置為本案的聽審室。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的《體育仲裁規則》(CAS Code)規定:仲裁庭將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規範解決爭議,若當事人沒有選擇,即依照瑞士法進行裁決,當事人有權授權仲裁庭依據公平即合理原則進行裁決。

▲孫楊案的仲裁庭組成:從左至右依次為Romano Subiotto皇家大律師(由WADA任命);Franco Frattinii法官(由CAS上訴部主席指定);Philippe Sands皇家大律師(由孫楊和FINA任命)

CAS根據其《仲裁規則》第54條組成了三人仲裁庭,雙方均有權任命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仲裁庭主席)由CAS上訴部主席指定。

小tips:

雖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一個獨立的機構,但由於其設立在瑞士,依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審理案件,也受到瑞士法律約束與監督。

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典》第190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在特定情形下向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撤銷CAS的判決。

2020年2月28日,孫楊被禁賽8年,他此前的成績依舊有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就該決定作出三點解釋:

1. 檢測人員未違規;

2. 孫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砸碎樣本容器是合理的;

3.不應由運動員一人來決定測試無效、樣本容器應被砸毀。

中國仲裁現狀如何?

了解完國際上的仲裁,趕緊回到咱們國家來看看。

中國目前的仲裁領域主要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等。

以國內民商事仲裁為例,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程式得以開展的前提,也是當事人提起仲裁的依據。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合意,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敲黑板:仲裁協議獨立存在,不因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而影響其效力。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仲裁裁決與法院的終審判決一樣,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權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對仲裁裁決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的特點有哪些?

懂法才能用法

想要在仲裁中得到好結果

必然要了解清楚

仲裁這傢伙到底什麼樣

仲裁製度具有以下特點

小編帶你一圖讀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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