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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 3 月 4 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CAS )在官網釋出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 FINA )一案仲裁書,針對此案的諸多爭議和疑點,仲裁委員會都在仲裁書中做出了解答。
事實
1、一名安保人員在孫楊的指示下損壞了裝有已採集血樣的玻璃容器;
2、孫楊撕毀了他在檢測開始前簽署的《興奮劑檢測表》;
3、孫楊及其團隊人員的行為阻礙了興奮劑檢測官員將採集到的血樣送回實驗室進行分析,並阻止了尿樣的採集工作。
爭議1、檢測團隊是否需要每名成員都有獨立授權書
孫楊及其律師團隊認為興奮劑檢測人員應提供委託書 (Letter of Authority )和授權書(Authorisation Letter)。仲裁委員會則認為,ISTI (WADA 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5.3.3 條表明,僅出示 FINA 發給 IDTM (檢測公司)的授權書輔以興奮劑檢測官的身份證明就已足夠,並不強制要求檢測工作人員提供寫有具體資訊的委託書。
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博士在接受中國反興奮劑協會培訓時所了解到的對 IDTM 取樣人員所需檔案的建議,與 ISTI 中規定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有所不同。此外,孫楊的證詞中顯示,自 2012 年起他參加的不包括本案在內的 59 次賽外檢測中,IDTM 工作人員都向他出示了 “相關檔案與授權書”,但孫楊在回答仲裁委員會提問時,並未表示在這 59 次中自己曾被出示過他在本案中提及的具體的和個人的委託書。
WADA 標準與協調部副主任肯普在法庭上曾被問及血檢人員和興奮劑檢測助手是否需要出示相關檔案證明他們與 IDTM 的關係時表示,他們僅需要一份通用授權書即可。這一檔案將適用於所有興奮劑檢測人員,因為血檢人員和興奮劑檢測助理在檢測過程中的作用非常有限。仲裁委員會接受了這一解釋。
2、尿檢官與血檢官的資質問題
興奮劑檢測助理(後被孫楊方面透露姓名為武兵)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提供的一份宣告,聲稱自己 “不是任何公司派遣進行測試的興奮劑檢測助理”,並提及他只是一位建築工人,事發當晚只是負責開車接送主檢官,“從來沒有人教我怎樣進行興奮劑檢查,我也沒必要接受相關訓練,因為我只是一名建築工人”。該訊息曾被新華社報道,在孫楊已刪除的微博中也有武兵提供的情況說明的照片,上面也提到了 “從來沒有人教我怎樣進行興奮劑檢查,我也沒必要接受相關訓練,因為我只是一名建築工人”。這一重要資訊點。
但仲裁委員會發現興奮劑檢測助理武兵的宣告與他、主檢官、血液採集助理三人簽署的保密宣告(“Statement of Confidentiality”)互相矛盾,委員會認為保密宣告是在 2018 年 1 月,即事發當晚前七個月前簽署,因此更為可信。且建築工人的身份不會影響他在業餘時間行使興奮劑檢測助理/監督人的職責。
此外,IDTM 專案經理波帕(POPA)的證詞中提及,武兵作為興奮劑檢測助理還參加了 2018 年 1 月的樣本收集,也有可能還參與了 2018 年 2 月的收集。主檢官的證詞則提及,她與這位興奮劑檢測助理 2018 年 9 月 4 日前一同參加了 10 到 20 次檢查,她個人已對這位興奮劑檢測助理進行培訓,相關 IDTM 表格都被記錄在案。
題外話:
孫楊方面質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召開的聽證會沒有邀請作為興奮劑檢測助理武兵出庭作證,或許就是因為武兵證詞與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偽證” 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三位仲裁員甚至沒有在仲裁書中明確指出,但顯然,這樣的前後矛盾已經讓興奮劑檢測助理武兵的證詞失去了可信度。
針對孫楊提出,血液採集助理僅提供了一份護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無法證明她可以在中國境內完成血樣採集工作的問題。仲裁委員會指出,根據 ISTI H.4.1.b.ii 條 “血液採集官員(即血液採集助理)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格與實踐技能,完成從血管中抽取血液的操作”,血液採集助理實際擁有護士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和護士執業證書,都在 IDTM 公司備案但未向孫楊展示(工作流程不要求展示),因此可以證明血液採集助理符合 ISTI 的標準。
孫楊在聽證會上還指出血液採集助理的護士執業證書僅在上海而非事件發生地杭州有效,但仲裁委員會指出孫楊並沒有在事發當晚指出這一問題,當時並沒有將這一點作為終止樣本採集、破壞血液樣本的原因,屬於追述既往的爭辯( ex post facto argument )。
3、孫楊一方破壞血液樣本
仲裁委員會和初次判定孫楊無過失的 FINA 反興奮劑委員會都認為,可能因為現場狀況混亂,導致主檢官對孫楊發出的拒絕興奮劑檢測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警告被忽視。仲裁委員會認為孫楊應當對此負全責,並尊重主檢官的權威。中國游泳隊領隊程浩以及 IDTM 工作人員波帕的證詞也證實主檢官曾多次警告孫楊拒檢後果嚴重。因此,委員會認為主檢官盡責通知孫楊了拒檢後果嚴重。
題外話:孫楊稱主檢官最終決定中止興奮劑檢查流程,並主動讓他從容器中取出血樣,才是本案的最核心一點。因為孫楊一方只要證明本方是在主檢官的誘導或是經主檢官同意的情況下保留血樣,過失就不在己方。
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韓照岐在其書面宣告中提及,曾告訴主檢官和巴震醫生,被血液採集助理採集的血樣不能被作為檢測樣本帶走,這一點在聽證會上也被巴震醫生證明。因此,委員會認為不帶走血樣的動機並不是來自主檢官,檢測未能完成是孫楊自己或者與其團隊達成共識後的意願。
主檢官在書面宣告中提及,當孫楊一方建議開啟容器取走血樣時,曾警告容器一旦開啟便無法恢復,運動員不允許儲存完整或者被開啟過的樣本,這樣的行為會被視作違背反興奮劑條例。
仲裁委員會也提到不能理解為什麼孫楊要把損壞的 B 瓶血檢瓶外包裝還給主檢官,卻把血樣本身留下,把所有損毀的容器都還給主檢官似乎更合邏輯。孫楊損壞血樣容器反而更像是要阻止主檢官拿走被密封的血樣。隨著容器的損毀,樣本的完整性也被破壞了。
據此,仲裁委員會的結論是:孫楊未能對自己的行為以及放棄興奮劑檢測一事作出合理的說明。本案的證據明顯,委員會相信孫楊是 “有意干擾” 反興奮劑工作。
判決:為何禁賽八年?據國際泳聯 FINA 反興奮劑條例 10.3.1 條,由於孫楊違反了 FINA 反興奮劑條例 2.5 條,需要接受為期四年的禁賽,除非委員會判定其情況適用於 10.5 條(因無明顯過失或疏忽減少禁賽時長)或 10.6 條(因其他原因免除、減少或終止禁賽)。孫楊試圖援引 10.5.2 條(無明顯過失或自身疏忽)減少禁賽時長,但委員會認為孫楊的情況並不符合這一條款。
由於孫楊在 2014 年 6 月有過一次反興奮劑條例違規並接受了為期三個月的禁賽。因此,此次孫楊違反 FINA 反興奮劑條例 2.5 條被視作二次違規,禁賽年限應是 4 年的兩倍,即為 8 年。
仲裁書中還指出,孫楊在證詞中從未體現出任何對自己行為的悔意,或者在事後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所不當,反而為自己的行為找尋依據並怪罪他人。此外,委員會還指出孫楊的總結陳詞依舊強調對 IDTM 檢測人員的資質要求,卻並未正視自己當時的行為確有過激之處,再就是在總結陳詞階段邀請一位觀眾席上未知人士擔任自己的翻譯,孫楊且並不認為有必要向仲裁委員會請求許可,或者是需要對各方以及程式表現出相應的尊重。
其他在這份 78 頁的仲裁書中,用了多達 15 頁的篇幅介紹,從 2019 年 2 月 14 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宣佈要把官司打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開始,直到公開聽證會後 10 幾天,總計十個月的時間都發生了什麼。
希望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定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的上訴因超期無效,仲裁庭駁回。質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提名的仲裁員 Beloff 的資格並要求撤銷,仲裁庭否決,後 Beloff 選擇退出,以期加速聽證會召開。要求當晚的幾位檢測官出席聽證會,如不出席,則要求他們所提交報告從記錄中刪除,且仲裁委員會應得出與報告相反的結論。質疑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提名的仲裁員 Subiotto 的資格。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保證三位檢測官出席聽證會,並要求將聽證會延期至所有證人都可以親自出庭時再開。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通知各方,主檢測官會以祕密陳述方式在歐洲某國作證,後地點被確定為斯德哥爾摩。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否決了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所聘請律師 Richard Young 的質疑,但 Richard Young 因為重要的醫療急救導致無法在 3- 4 周內旅行,原定於 2019 年 9 月 4 日舉行的聽證會被迫延期。瑞士聯邦法院對被告方關於撤銷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所聘請律師的訴求不予受理。自 9 月27 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示各方,嚴禁恐嚇或威脅證人。直到聽證會結束後大約十天左右,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多次在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投訴,孫楊一方違反該禁令。第 118 條: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指出,孫楊母親楊明錄製並向公眾釋出了一段包含主檢測官 DCO 和血檢官 BCA 的視訊錄影,此行為只能是運動員本人或者代表他本人的人員進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 WADA 認為 “運動員或者代表運動員的任何人聯絡 主檢測官 DCO、血檢官 BCA,或者釋出關於他們的個人資訊,或是以任何方式威脅、報復他們的行為,都將立刻停止”。
這裡提到了孫楊的母親楊明女士,而仲裁書對楊明女士在案件中所起作用也做了評價:
至於孫楊的母親,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對她的兒子 “最無助益” 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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