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休斯敦火箭隊總經理莫雷發表涉港不當言論一事。中國籃協、火箭隊的多家中國贊助商和NBA比賽轉播平臺宣佈暫停或終止與火箭隊的相關合作。
同時騰訊體育也宣佈暫停火箭隊的直播,據封面新聞訊息,幾個月前,騰訊與NBA完成續約,新週期(2020~2025)數字媒體版權將繼續留在騰訊,金額約15億美元(約合103億元)。
最終事情發展走向,我們不得而知,本案由於涉及兩個國家,也就涉及兩個法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通過司法、仲裁程式解決,可能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 、哪裡管轄本案?
騰訊與NBA簽訂的賽事轉播合同屬於涉外合同,一般會約定仲裁或者法院管轄條款。
當然無論是約定仲裁還是法官管轄,都面臨同樣的兩個問題,即中國解決爭議還是美國,還是第三方地。第二個問題是,適用中國法律還是美國法律的問題還是其他國家地區法律。
我們無法看到相關合同對此無法作出評判,相信騰訊對於15億美元的重大商業合同作出過研判,因此不排除約定中國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管轄,適用中國法律的可能性。如此一來才有可能在爭議解決中獲得相對有利的地面,不然面臨不熟悉第三地實體法和程式法的問題。
如果適用中國法律,那麼可能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二、騰訊可以解除合同嗎?
商業合同中當然會約定合同解除條款,但是合同的解除權一般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莫雷的言論問題可能不會在雙方的約定解除條款之列,那麼只剩下法定解除的可能性了。我們看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從本案情況來看,只存在是否屬於不可抗力的可能性。
根據不可抗力的定義,是不能避免、不可預料、不可克服的情況,首先因莫雷言論問題難說屬於不可抗力。且發生不可抗力還要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合同不能履行。對於騰對於騰訊而言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賽事直播權,同時獲得使用者關注及廣告收入。對於NBA而言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取金錢,拓寬市場。顯然兩者的合同目的能夠實現,無法適用該條款。
《最高法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二》第26條還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也屬於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從本案而言,如果要求騰訊體育繼續直播火箭隊賽事是不可能的,那麼此時如果還要求騰訊履行合同,即騰訊不轉播卻要支付15億美元,對騰訊明顯不公平,因此可以成立情勢變更原則,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騰訊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嗎?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也即合同的解除權和賠償損失二者並非是矛盾的,即當事人即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當然NBA不希望失去中國市場,不排除事態恢復正常,雙方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但是期間騰訊未直播的損失是否可以要求NBA承擔呢?
合同法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當事人的損失以及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前提仍然是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損失,此案因莫雷的言論引起,非合同履約主體引發,即便是中國法院適用中國法律也很難說NBA屬於違約。因此難以要求NBA承擔相應損失。
因此騰訊體育基於此仍然放棄轉播權是出於國家利益與商業利益的選擇。當然如莫雷們意識到自身的問題、中國的市場,以及中國人民的情感相信會作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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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敢繼續轉播損失就不止1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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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億美元不是一次性付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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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問美國nba光頭Quattroporte和那地雷了!
表面你損失的是15億美刀背後卻是15億人民和國家的支援哪個更賺?孰輕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