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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雷這種“無知之下吃飯罵孃的幼稚舉動”已是定性,永遠不可能獲得中國球迷的絲毫原諒,這個自不必多說。但是這一事件背後的經濟關聯,卻值得令人思考。

看了很多媒體文章,大多都是為失去中國市場後,NBA的損失算賬。按照資料,算上比賽門票、轉播版權、廣告收入、周邊商品等等收入,NBA在中國市場每年的收入超過10億美金,佔其國際營收一半以上,超過聯盟總收入的12%,這個資料還沒包括單個球隊合作商的贊助費用和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品牌價值和未來收入)。

也就說,失去中國市場後,NBA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絕對是超級巨大。

當然,從蕭華等人的反應來看,這純屬自作自受,不值得任何同情。相反,那些NBA合作的中資企業,卻要付出一些代價,為莫雷的錯誤買單,這個教訓就很是不值了。

目前,通過各種渠道和NBA達成合作協議的中企大概有30家,其中不乏財大氣粗的知名企業,簽訂合作合同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有好幾單。

這一事件出來之後,多家合作中企紛紛發表宣告暫停、中止和終止合作事項,這是正確的選擇,因為在大是大非面前態度必須端正。

這就意味著這些企業不僅要面臨著合作收益的損失,而且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具體多少,一般在合約上寫明,屬於商業機密,不得而知。按照中國的《合同法》,違約金最高為合同金額的20%,而在美國的法律中,會更高。

要知道,對於這種體育聯盟的合作協議,一般一簽就是好幾年(比現在年7月份騰訊體育籤的獨家版權便是5年15億美元),也就是說需要履行的合同金額遠遠超過NBA在中國市場的一年收入。自然地,違約金也不會少,有媒體估計,30家合作中企地未履行合約金額超過200億人民幣,按10%地違約金比例來計算,都要20億人民幣。

有人說,這是NBA自己作死,為什麼要給它違約金?

確實,這就是令人不值得地方。

但合同就是合同,除非有特別約定,比如說將莫雷這種行為列入可以單方面解除合約得條款。

事實上,估計沒有多少合作企業能想到和做到這點。

為什麼?因為在這一合作中,選擇權掌控在NBA聯盟得手中,太多有實力地中企都在趨之若鶩地跟他們合作。這樣的買方市場下,合約的主動權自然會有所偏向,而且按照美國人的意識邏輯,是不可能同意將這樣的事件列為合作方解除合約的條款。

但是莫雷這樣的事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並不亞於其他任何違約條款所出現的情形,對於中資企業來說,也比任何事件都有必要去單方面中止合作。

這是一個慘烈的教訓,然而這並不是單一事件。關注新聞的朋友或許還記得,在中秋節前夕,香港大班太子爺發表同樣的不當言論,引起內地市場對該品牌月餅的抵制,但是最終遭受損失的卻是內地那些經銷商,因為他們已經簽了合約,付了貨款。

很明顯,這類事件中,我們的企業屬於無辜躺槍的一方,被對方擺了一道。所以,以後在國際合作中,還是要長點心,競爭再激烈都好,在簽訂合作合約的時候,別忘了加上一條防止此類事件的條款,保護自己。

另外,有兩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一、面對國際知名品牌的合作時,我們的企業是否應該更自信些?商定合作協議的時候,不要只想著為自己成為對方選中的“合作者”沾沾自喜,從而不自覺地將自己擺向弱勢一方?

二、我們有這麼大的市場,有這麼多雄厚的資本,是不是也可以打造出自己地文化品牌和體育賽事品牌,讓別人競爭呢?

從這一角度而言,或許,資本的成功應該在於它的創造性,而不是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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