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比賽規則和通則中對於違背體育精神行為的處罰給裁判和賽事官員留有比較寬泛和靈活的處理空間。判罰的依據可以考慮以下這些方面:選手之前的行為表現、事先的警告、行為的嚴重性以及賽前運動員會議上是否強調等。此外,比賽的級別也可以作為考慮因素,因為一名優秀的運動員除了具有高超的球技之外,得體的言行也是必備的素質。
申訴規則:如果選手有需要裁定的事宜,首先應與裁判溝通,裁判會作出最恰當的判定。如果選手對裁決有異議,可以向裁判長隨後是賽事總監進行申訴。在正規比賽中,賽事總監的裁決是有最終決定性的判定。申訴者在每次申訴之前需要交納申訴費,如果申訴失敗申訴費不被退還,申訴費的具體數額需在賽事秩序冊或者賽前運動員會議上明確。同一名選手就相同問題只能提出一次申訴,如果他就同一個問題第二次提出申訴,該舉動將會被視為違背體育精神的行為並受到相應處罰。
比球:比球是比賽中用來決定開球順序的第一次擊球。比球獲勝的選手獲得開球選擇權。裁判會將兩顆球分別放置在開球線後,兩名選手在大約同一時間擊球並使其接觸頂庫(靠近置球點一側的短庫)後返回,球停止時更靠近底庫(靠近開球線一側的短庫)的一方獲得比球勝利。
一次非法比球或不能獲得勝利的比球是指,選手擊出的球:
1、越過球檯縱軸線進入對手區域;
2、未碰頂庫;
3、接觸頂庫超過一次;
4、球入袋或離開臺面;
5、接觸兩側庫邊或停留在角袋袋口並且已越過底庫邊線。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選手重新比球:
1、一名選手明顯晚於對手擊球;
2、球靜止後裁判無法判斷哪一顆球更接近底庫;
3、雙方都出現非法比球。
重置球:當有必要重新將球放置於檯面時,裁判應盡其所能把相關的球放置回它們應該在的位置上。如有障礙球使得該動作無法執行,重置球應該在不碰觸其他球的前提下被放置在置球點與頂庫之間的縱軸線上,且儘量靠近置球點。如果整條置球點與頂庫之間的置球線都被其他球覆蓋,重置球應當被放置於儘可能接近置球點的球檯縱軸線上。選手必須接受裁判所判斷的位置。
自由擊球權:當選手犯規時,對手可將主球放置在比賽檯面上的任意位置向任意方向擊球,並可以在執行擊球動作前繼續移動主球。選手可以使用球杆的任何部分移動主球,包括杆頭,但不得有向前的擊球動作。
線後自由球:開球選手犯規時,對手獲線後自由球此時只能將主球放置在開球線後,且不能直接擊開啟球線後的目標球,但選手可先將主球擊過開球線,再使主球返回碰觸開球線後的目標球。
若所有合法目標球都在開球線後,此時選手可以要求裁判將最靠近開球線的那顆合法目標球重置於置球點。如果兩顆或兩顆以上的合法目標球離開球線的距離相等,選手可指定重置哪一顆球。恰好停留在開球線上的目標球是可以被擊打的。
指球定袋:在執行指球定袋(指明下一杆所要擊打的目標球以及要進的球袋)規則的比賽中,選手擊打哪顆目標球和進哪個球袋必須明確告知裁判或對手。至於進球的過程,比如碰觸幾次庫邊、是否接觸其他球,以及其他球是否入袋則無關緊要。每一次擊球只可指定一顆目標球和一個球袋。指球定袋的明確標準可由賽事組委會在賽前進行規定。在執行指球定袋的比賽中,選手可以選擇安全擊打而非直接擊球入袋,此後球權交於對手。選手選擇擊打安全球之後有球入袋
的情況下該球是否需要被重置,取決於某項比賽是否有爭議性的規定。
同時擊中:如主球在一瞬間幾乎同時擊中一顆合法目標球和一顆非法目標球並且難以判斷先擊中哪顆球時,該情況被假設為合法目標球先被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