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已經看到了今天的最熱新聞:聯盟出臺條例,罰球得分規則修改,兩分罰籃罰中算兩分,三分罰籃算三分,每次罰球只罰一次,但在最後兩分鐘內,規則照舊,不會沿用新規。新賽季開始,將在發展聯盟試執行。
事實上,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8哥虎軀一震,頓感無奈,聯盟為了推進比賽節奏無所不用至極,或者在一定程度上說,這項規則的出臺,或直接將哈登推上了神壇——他罰球多,而且準。
藉著新聞餘熱,今兒跟大家聊聊關於NBA規則的改革。
從上古時期說起,NBA誕生了歷史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超級中鋒喬治麥肯,逼著聯盟把禁區直徑從6英尺擴大到12英尺,以及,為了防止麥肯封蓋的殺傷力,NBA歷史上首次出現了防守干擾球規則;再到後來,維爾特.張伯倫更恐怖,聯盟又把禁區範圍擴大到16英尺。
可是,這些規則,隨著沙奎爾.奧尼爾的橫空出世都被打翻,一個顯而易見的例子,無論你再怎麼擴大禁區範圍,在一對一範疇內,沒人能頂得住奧尼爾,所以,一大系列規則擺上來:三秒違例,聯防制裁,合理衝撞區擴大。這才勉強把奧尼爾從神級人物的罈子上往下壓了壓。
以及後來的,大家耳熟能詳的,聯盟為爵士巴克利做了背身五秒違例,為限制阿倫.艾弗森的突破而修改了聯防細節,再近一點,為了讓希伯特不再那麼BUG,聯盟出臺封蓋起跳轉體條例,這規則也直接導致了希伯特最終的泯滅。
說了這麼多,無非是想證明一點:NBA確實在修改規則,但卻基本都是為了削弱某一球員所做,原因太簡單了,這些人物都是逆著時代潮流成長起來的產物,他們的存在,是競技體育的失衡。
那有沒有是為了激發某一球員的全部潛能而出臺的規則呢?
確實有,還有兩個,一個是喬丹,一個是我開場提到的哈登。
前者過於強悍,作為聯盟歷史第一人,邁克爾.喬丹在與任何人對抗中都不落下風,更多時候,他想拿到多少分,完全取決於他的態度是否專注。
於是,80年代末,底特律活塞的壞孩子軍團,面對喬丹,無所不用至極,在蘭比爾與馬洪的防守中,幾乎每一次都是衝著“廢”掉喬丹而去的,這也是為何在80年代末,喬丹始終拿不到生涯首冠——他跨不過活塞這座大山。
於是後來,聯盟算是特地為喬丹出臺了“惡犯法則”,規定了不同檔數的惡意犯規懲罰,自此,喬丹才真正的成為了歷史第一人,90年代連續兩次王朝,就是喬丹偉大的佐證。
而關於哈登,事實上,聯盟早期是懲罰過的,他們特地為哈登出臺了“造犯規法則”,詳細規定了投籃前後犯規的違例要求。不過隨後,在一定條件的歷史背景下,事實上,聯盟又開始明裡暗裡的出臺部分有利於哈登的法則。
不出意外的話,未來某一天,當這兩條法則在聯盟並行不悖的時候,哈登將會進化為當世喬丹——聯盟造出來的喬丹。
事實上,喬丹的橫空出世,與當年的體育環境不無關係,別看美職籃強大,但在整個80年代,幾乎都是靠著黑白雙煞魔術師與大鳥撐著,但需要提到的一點資料是,即便有著雙星,彼時NBA在北美四大職業體育聯盟裡的盈利額與關注度,都只能排在末尾,首屈一指的是NFL,冰球聯盟,職棒大聯盟緊隨其後。於是,當年喬丹成為萬王之王,一舉打破了美職籃的盈利壁壘,在那段時間裡,NBA甚至反超了NFL,一躍成為了北美體聯第一聯盟。
而時至今日呢?
事實上,NBA雖然拿了大的轉播合同,但由於前些年的虛假繁榮,導致現在的盈利額,只能排在四大聯盟的倒數第二,遠遠落後於NFL,稍微落後於冰球聯盟。
假如從03-16年還有勒布朗.詹姆斯 科比.布萊恩特等球星能苦苦維持生活的話,隨著曼巴遠行,詹皇老去,聯盟勢必衰微,至此時,聯盟迫切需要造出一個新的帝王,也迫切需要造出一個商業未來。
這兩個人,一個是哈登,一個是錫安。
所以,很多時候,規則的出臺不必訝異,體育聯盟終究還是商業的先入為主。這些把哈登推上神壇的操作,其實也是聯盟已經下了三年的一盤大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