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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中央廣播電視總檯央視體育頻道發表宣告稱,將暫停NBA季前賽(中國賽)目前的轉播安排。騰訊體育緊跟其後,於當日官方微博宣佈其即日起暫停NBA季前賽(中國賽)的轉播安排。
騰訊曾於2015年買下NBA5年獨家數字媒體轉播權,又於2019年繼續以高價購得2020至2025年的獨家轉播權。騰訊與NBA暫停合作,不僅使NBA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也將使大量中國球迷失去直接關注賽事的機會。儘管國民愛國情緒空前高漲,但“正版資源”的缺失,或許有“小門小戶”發現可乘之機,通過旁門左道獲取資源進行非法轉播,從中坐收漁翁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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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化名)自上海九趣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化名)2011年成立以來,一直是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提供資訊網路服務,也開發一些手機軟體。2014年的一天,為業績和利潤,也為了推動公司自主研發的手機軟體APP的人氣及訪問流量,小龍安排了公司技術主管曉剛(化名)在手機軟體上刊登多部漫畫作品,作品一經刊登引來大量點選量,至2014年10月,漫畫作品的被點選數突破30萬次,令小龍喜出望外。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小龍可能始料未及。直到民警找上門的那天,小龍知道了漫畫作品的權利人向警方報案,控告公司APP刊登漫畫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接下來,公司在賠償漫畫權利人高達80萬元取得諒解後,小龍被判處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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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轉播事件背後,因資訊網路傳播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是無數個“小龍”的“牢獄之災”。
據檢索無訟案例,自2011年度以來,刑事案件中涉及“資訊網路傳播”,案由為“侵犯著作權罪”的裁判數量先快速上升,而後有所回落。2011年的4起涉案數量,快速增長到2014年的34起後,逐步下降到2018年的10起,案件整體數量穩步增長。在資訊網路技術日益發達的大背景下,這一數量變化,或反映出司法機關對涉及資訊網路傳播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時,日趨謹慎的入罪態度。
作為典型的侵犯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侵犯著作權罪表現出非常明顯的地域趨勢。在經濟發達的北上深三地區,因資訊網路傳播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件佔據總案件的半壁江山,三地區總佔比高達51.49%。
自2011年度以來,累計到2018上半年度,因資訊網路傳播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件中,作出量刑裁判的案件數量共計81起。81起案件中,判決單處罰金的共計3起,判處拘役的共計1起,判處緩刑的共計40起,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9起,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8起。值得一提的是,從案件整體量刑幅度來看,此類犯罪量刑相對較輕,判處緩刑的案件數量佔了全部案件的將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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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四種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之後兩高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進行了一系列的界定,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標準。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第五條,將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確定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同時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複製發行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7年),在第一條中將侵犯著作權罪的入罪標準進一步明確,複製發行數量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 “有其他嚴重情節”。
再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最終將“其他嚴重情節”界定以下五種情況: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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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主要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利用資訊網路公開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非法所得額較大或性質較為嚴重的行為。
(一)侵犯著作權的構成要件
侵犯著作權的入罪行為包括刑法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四種行為。按照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兩高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複製發行”作了擴大解釋,除了著作權法規定的複製發行權外,通過資訊網路傳播的行為亦被明確規定為入罪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單位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須以營利為目的。關於“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兩高在2011年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的情形有:(1)銷售;(2)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並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3)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並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4)以會員制方式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5)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侵犯著作權的入罪標準比較明確,非法所得額超過3萬元或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或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均達到入罪量刑標準。
(二)侵犯著作權罪的常見犯罪手段
通過對案件進行梳理,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構成利用資訊網路傳播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手段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運用自動下載軟體大量複製小說作品,下載至其他的網站,供該網站使用者閱讀,通過登載廣告獲取廣告收益;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上傳大量影視作品,並刊登廣告獲得廣告收益;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電影、電視、音樂作品,培訓機構的音訊、視訊資料等其他錄音錄影製品上傳至論壇,收取賬號費、會員費、下載費等,並從中獲利;
(4)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漫畫、音樂作品等作品上傳自行研發的APP,賺取會員費或廣告費用;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他人享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軟體、遊戲等,未經修改或經區域性修改原始碼,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營銷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費用;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銷售盜版光碟、書籍賺取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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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行為主要以銷售盜版光碟,轉載音樂、小說、電影或教育培訓視訊資料等為主。其中,通過網路傳播侵犯著作權的案件佔多數。由此可見,一方面資訊網路為文化資源的獲取提供了便利,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時往往忽略了秩序的維護,另一方面,大量判例顯示,中國目前正加大對著作權侵權的懲治力度,努力創造良好的知識文化交流氛圍,努力打造良好的市場經濟條件。網路使用者在轉載過程中應格外注意,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勿因一時疏忽悔恨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