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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8日22時許,天津天海足球俱樂部門將張鷺駕駛路華牌小型越野車,在天津市河東區的路上被交警攔截查獲。經司法鑑定,張鷺血液酒精含量253.3毫克/100毫升。

9月23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就張鷺醉駕案向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9月26日對其作出4個月拘役的處罰。

在此期間,天津天海俱樂部對張鷺作出停薪、停訓、停賽處罰決定,足協也取消了他入選國家隊的資格。

另據“一個有點理想的記者”在個人社交平臺透露,張鷺原本已經以千萬年薪草簽了上海某隊。他寫道:“問了問足球圈裡的同行,張鷺本來草簽了上海某隊,年薪千萬,這下全成了泡影,足球生涯基本接近毀了。這一瓶酒,對張鷺來說,至少價值兩千萬吧。”

今年,是“醉駕入刑”的第八年。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90.1萬起,其中醉駕17.7萬起,因酒駕醉駕導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

與此同時,7月31日,最高法公佈了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資料,在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成為新的第一大型別的案件。危險駕駛罪也是持續增長時間最長、增長速度最快的案件型別。幾乎兩三年就翻一番,有的地方甚至一年翻一番。

“醉駕入刑”的立法初衷,就是從以“結果犯”論處轉向以“行為犯”論處,讓“危險”的預期和刑罰的威懾時刻警醒、規範駕駛人的行為,阻斷可能會導致危險後果的行為發生,從而發揮出刑法的預防功能。可儘管如此,依然有不少人以身試法。

梳理近年來的醉駕類案件不難發現,以下三點或許是此類案件高發的罪魁禍首:

心存僥倖,認為距離近不會遇到警察

近幾年的醉駕類案件往往是出發的地點距目的地很近。例如和朋友在離家不遠的飯店吃飯喝酒,距離可能也就兩三公里、一兩公里,甚至幾百米不等,吃完飯覺得這麼近的距離沒有必要叫代駕;或者位置比較偏不方便叫代駕,且認為路上不會有交警查酒駕。在諸如此類的想法影響下,有些人就盲目自信坐上了駕駛位,帶著不會那麼倒黴的假設轉動了方向盤,可遺憾的是,有時候就是怕什麼來什麼,沒走幾十米就看到昔日空蕩的街道上竟然有警察設卡。

出於好心,快到地方讓代駕先走

由於法治宣傳和打擊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醉駕入刑現在人人皆知,所以在酒足飯飽之後,大家往往也知道拿起手機叫個代駕送自己回家,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既然叫了代駕,就一定要讓代駕把車停好之後再離開,不要做讓代駕先走的“好心人”。

錯誤認識,小區、停車場不算“道路”

有很多人存在認識錯誤,認為醉酒後不能開車在公路上行駛,小區、停車場等內部道路沒有問題。

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2018年12月18日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由此可見,小區、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都屬於危險駕駛罪的處罰範圍,因此大家需要更正自己“在小區裡挪一下車沒事”、“在停車場挪一下車沒事”等誤區,正確認識到所謂的“喝酒不開車”中“開車”的含義,此處的“開車”不僅僅是指開車在公路上行駛,是指“不要坐上駕駛位!”

在看守所裡,有迫切想早點出去給工人發工資的老闆,有擔心自己有犯罪記錄會影響孩子考公務員的父親,有因為一頓酒毀掉前程捶胸頓足悔恨不已的公司高管,有擔心醉駕被單位知道影響自己新電視劇開拍的導演……有太多太多的人因為醉駕付出慘重的代價,改變了自己甚至是別人的命運,而他們似乎也並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壞人,就像讓代駕先下車被查的人一樣,他們本來也是心存善念,與人方便。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會因為任何人的僥倖或者無知而改變。

醉駕帶來的影響不僅僅是一個人的事,甚至對家庭,對社會產生莫大的不良影響,而醉駕帶來的影響往往是不可逆轉的。當你端起酒杯的那一刻就要告誡自己一定不要再碰方向盤,無論你離家有多近,無論代駕有多麼難叫,無論你多麼善良想讓代駕趕上末班車也能早點回家,無論你是多麼想自己挪一下車,哪怕只是一個車位,請收回你的手,不要去碰方向盤了,否則你就有可能因為自己的僥倖心理而付出慘重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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