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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二妹,1992年的時候,因為做生意,資金有點緊張,就向我借了2O00塊錢,到年底回家過年,我老婆就跟我妹婿說,過完年帶我兩跟著一起去做生意,當時妹婿就同意了。等到4月份的時候回來,就帶著他的妹子和我老婆一起去了雲南,當時我就沒有去,因為家裡還種著西瓜,還養著二頭豬,還有二個小孩要上學,等家中事情全處理好了,我在9月份也去了雲南。93年的時候,各做各的,95年開始三家人合夥,一起開店。妹婿負責進貨,我們負責在店裡賣貨。96年生意較好,基本上本錢翻倍了,因為生意本錢大,資金不足,就欠了廠子裡3萬6千元的帳。到97年所有老鄉成立城南漁需經營部,大家參般。後來繩網廠的欠款就沒有還了,錢就被妹婿一家獨吞了,本來應三一三十一,就是一個要錢不要親情的人,我們還能認她這個妹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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