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高中同學兼室友,她的家庭條件相對我來說要差一些,每次看到她生活費用完了,我就請她吃飯。平時我們約著一起上課、讀書,這樣在一起幾個星期,自認為關係很好了。
但是,在一次課間的瘋玩、嬉戲中,我把她弄倒了地上,當時也沒什麼反應,但是週末返校時,就帶著家長來找我,說她的腳不舒服。我的家人帶她去了醫院做了一系列的檢查,醫生確定沒有任何問題,但在她的堅持下,還是拿了藥。回到寢室,我當時有些負罪感,就幫她擦藥、按摩。
可能覺得我比較好說話吧,新的一個星期開始,她又告訴我說腳不舒服,又要我帶她去醫院。
換了我們這裡最好的一個三甲醫院再次拍片,確認沒有問題,不需要開藥。在回來的路上,她和她的家裡人暴露了真實的想法,叫我老媽賠償醫藥費和精神補償……
最先說先拿2000元,看後期恢復再說,我媽不同意,又改口說一次性2000元、買斷不糾纏,再次拒絕後又降到500元,我媽直接拒絕,最後她拿著檢查報告離開了。
她見索賠無望,也死心了。但是我再也不想和這種人做朋友,就搬離了那個寢室。
這個學期後,就沒有見到她,說是輟學外出打工了。
再次見到她,是我們畢業的時候,她回來調檔案並辦理高中輟學的手續。這次她的腳真的出問題了,已經瘸了……說是工傷。
呵呵,利用我的善良,現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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