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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件真實的故事,看後給人們一種認識,如有虛構,本人負一切法律後果。

去年古歷五六份,他認識了她,她媽和他是同學關係,他快六十了,她三十五歲,八五年四月生。透過她媽介紹,成為了朋友關係。

大約幾天後,攸縣聯星派出所打電話告訴他,她告他強姦,要他去派出所做筆錄。

他去了,四點到派出所,到深夜才做完筆錄,然後把他關在公安局留置室,第二天下午派出所來人了,並告訴他,已經立案了,現在是取證價段,深夜一點才被放出來,這次他人生經歷了最黑暗的時刻,他想到了死,以死證明自己的清白,可是,死能證明清白嗎?只有生下來才能證明清白,

回家後,他的命運從此改變了 ,夫妻天天吵架,兒女看不起,鄰居有色的眼睛看他,他忍受著風言冷語 ,堅強地活下去,他相信證據能會完他清白。

幾天後聯星派出所主辦案件的水警官打電信告訴他,案件撤銷了,聽到訊息後,他高興不起來,為什麼作為朋友,作為一個情人這麼害他呢?

寫於二零二一年二月於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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