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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個真實的故事。李虹出生於 1967 年,深圳人。年輕時,她在上鋼一廠工作,身邊有許多愛慕者,是萬眾矚目的“廠花”。 李虹的外表也確實當得起“廠花”這個稱號。1 米 71 的個子,身材纖瘦,雖然第一眼看上去並不是那麼驚豔,但長相卻很有辨識度,屬於那種讓人過目不忘的美女。 2012 年,雖然已是快要知天命的年紀,但李虹來到律師事務所時,身著閃片 T 恤、牛仔裙,頭戴棒球帽,扎著輕盈的馬尾,看上去不過才 40 歲。 在會議室裡剛一坐下,李虹就開門見山地向我表示說,想要委託我打一場公有住房的繼承官司。 事情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原來就在前不久,位於深圳市的一套公房動遷了。所謂公房,就是指公有住房。公房是中國特殊體制遺留下來的產物,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這套拆遷公房的承租人是李虹的丈夫張功,戶籍在冊人員為 4 人,分別是張功及其父母,還有李虹,總動遷利益有 600 多萬元。但是李虹卻說,這筆錢目前和她沒有任何關係。原來,在拿到這筆動遷款後,李虹的丈夫張功就去世了。而這 600 多萬都已經被張功父母轉入了他們的銀行賬戶,李虹現在獨自一人照顧孩子,所以才想要提起訴訟,分割張功的遺產。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張功的財產就會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進行分配。在本案中,如果李虹和張功還處於婚姻存續期間,且李虹的兒子是與張功的婚生子,那麼即便在張功沒有確立遺囑的情況下,李虹和她的兒子繼承張功的遺產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然而,李虹在聽完了我的分析之後,不喜反憂。原來,不僅李虹兒子的生父並非是張功,就連李虹本人也都已經與張功解除了婚姻關係。但李虹反覆跟我強調說,她與張功離婚並非出於自願,他們是“假離婚”,一切都是張功安排好的。

李虹告訴我,她曾經有過三段婚姻,而張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 李虹本來是蘇州人,很小的時候,跟隨父母來到深圳定居。20 歲時,她認識了來大陸經商的美籍華僑深國有。兩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確立了戀愛關係。 在外灘著名的“情人牆”,李虹滿心歡喜地答應了深國有的求婚。但是,深國有來到大陸發展後時運不濟,他在大陸開的公司也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沒過幾年就經營不下去了,甚至還賠了一大筆錢。 隨著深國有的經商失敗,他只能重新回到美國生活。嫁雞隨雞,李虹毅然決然地跟隨深國有一同前往美國,並且一住就是八年。 在美國的那段日子,李虹留在家中照顧丈夫的生活起居,深國有則在美國某家公司找了一份工作。夫妻倆的小日子雖然並不是十分富裕,但也過得衣食無憂。 不久後,李虹懷孕了,兒子李琳的降生更使夫妻倆欣喜不已。李虹覺得,他們一家的生活彷彿是在朝著美好的方向發展。可好景不長,一場意外的車禍,將李虹美好的幻想擊碎了。 這場嚴重的車禍,無情地奪走了深國有的生命,只留下李虹一人,攜著幼子在外漂泊。李虹在美國舉目無親,也沒有工作,再加上孩子尚且年幼需要母親照顧,在這種情況下,她只能獨自承擔起照顧孩子的重任,重新回到大陸謀生。 不過好在深國有去世後,還給李虹留下了一筆十幾萬元的遺產,足夠她帶著孩子重回大陸站穩腳跟,並且開始新的生活。 回國後的第三年,李虹遇到了她的第二任丈夫——毛短。毛短比李虹大 4 歲,兩人本來是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在工作中,毛短很欣賞李虹的性格,兩人配合默契,在一起共事的過程中漸漸產生了感情。 令李虹感動的是,毛短不僅不在意李虹曾經結過一次婚,而且還很喜歡她的兒子李琳,經常帶李琳去遊樂園玩耍,對他視如己出。而年幼的李琳,也對這個年長媽媽幾歲的叔叔頗有好感。 毛短的出現,重新點燃了李虹對生活的熱情。 一年後,李虹與毛短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一家三口過了幾年平靜而幸福的日子,直到毛短被查出罹患肝癌,而且已經到了晚期。 這一訊息對李虹來說,就像是一記晴天霹靂。為了給毛短治病,李虹不僅辭職在家,專心照顧他的衣食起居,甚至還拿出了深國有留給她的十幾萬元遺產,但是依舊無力迴天。 沒過多久,毛短也永遠地離開了李虹。她的第二次婚姻,也就以此告終。 當時李虹的內心很絕望,可她還有兒子要照顧。她只能告訴自己,無論如何,都絕對不能垮掉。

毛短去世時,李虹和第一任丈夫的兒子李琳已經到了讀高中的年紀。 或許是兩任父親的相繼離世對李琳造成了很大影響,又或許是因為他對國內學校的教育模式不太適應,總之在進入高中後,李琳的成績就開始一落千丈。 李琳很多次回家對李虹抱怨說,班級裡的同學都在課外報了輔導班,對學校所教的內容早就已經爛熟於心,而自己卻連老師的講課內容都聽不懂,佈置的作業也不會做,完全跟不上學校的學習節奏。 李虹聽了,心裡暗暗著急。可是先前為了治療毛短所患的疾病,她已經幾乎用光了存款。李虹的學歷不高,平時只能拿一個月 4000 多元的死工資,想要維持他們母子倆在深圳的正常生活已經是捉襟見肘,哪裡還有多餘的錢給李琳提供更好的教育呢? 但是,眼看李琳的學習成績一直在及格線徘徊,李虹總覺得不是辦法。為了能夠讓兒子考上好的大學,她動了自己創業的念頭。 好在李虹“廠花”的底子還在,穿著打扮的風格也總是被同事誇獎。她心想,要是自己能開一家服裝店,自己進貨、售貨,但凡做得好一點,一個月的收入相信都不止 4000 元。 於是,李虹鼓起勇氣向朋友借了一筆錢,在深圳的七浦路盤下了一間店面,專門售賣外貿服飾。 事實證明,李虹的選擇並沒有錯。幾年來,她把這間小店經營得有聲有色,一直在持續盈利,也有額外的錢支付李琳上輔導班的學費了。李虹的心血沒有白費,李琳如願以償地考入了他心儀的大學,母子倆都很高興。 也就是在這家小店裡,李虹遇到了自己的第三任丈夫——張功。可李虹沒想到,這將會成為她人生苦難的又一個開始。

雖然我很同情李虹的遭遇,但從法律上來說,她的確不能繼承張功的財產。離婚不存在真假,雖然李虹認為她和張功是“假離婚”,但在法律上,“假離婚”實際上就是“真離婚”。所以在兩人協議離婚後,李虹就已經失去了對張功遺產的繼承權。 至於李虹的兒子李琳,如果他是張功的親生子女,那麼他對張功遺產的繼承權,並不會因為李虹與張功的離婚而喪失。可事實上,李琳是深國有與李虹的兒子,而且在李虹與張功結婚時,李琳也已經成年,所以從法律上說,李琳更沒有繼承張功遺產的權利。 所幸的是,我發現李虹是動遷時的戶籍在冊人員。她雖然沒有對張功的財產繼承權,但對於張功房子的動遷款,李虹可能還享有分割的權利。 因為在公房動遷中,根據深圳市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會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來取得拆遷補償款。而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在本案中,李虹的戶籍自婚後就遷入到了張功所承租的公房中,並且與之一起居住在閣樓中超過一年的時間。 而且根據我的調查,李虹在 20 歲時就跟隨深國有去美國生活,沒有享受過福利性質的分房,也沒有參與過其他動遷,所以她在係爭房屋(有爭議的房屋)中,作為同住人的身份是毫無疑義的。 雖然李虹無法以法定繼承為由提起訴訟,但我認為可以以共有糾紛為由,來要求分割係爭房屋的動遷安置款。 這對於李虹來說,無疑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她立刻表示,想要委託我進行共有糾紛的相關訴訟。 在明確了訴訟方向後,我就開始著手準備李虹的案子。雖說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但作為一名專業律師,我並不會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評判當事人。更何況,李虹確實已經承受過太多的不幸。

在動遷案件中,如果想要立案,需要先提供相關的戶籍在冊人員資訊,以及動遷協議的材料。但麻煩的是,李虹並不是簽約代表,也沒有經手過動遷協議,所以這些材料都需要律師自己去調取。 好的情況是,在李虹的這起案子中,動遷戶籍的在冊人員總共只有四個人,所以我先去被動遷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摘錄了房子內戶籍在冊人員的資訊,並透過戶籍摘錄,調取到了張功父母的身份資訊。 隨後,我向法院申請了調查令,調取被動遷房屋的動遷協議及結算單,確認了總動遷利益是 630 萬元。 憑藉這些材料,我以共有糾紛為案由,將本案訴至法院。 其實,在本案中我只要證明李虹是戶籍在冊人員,且戶籍遷入後,李虹在被徵收房屋內連續居住滿一年即可。 李虹的戶籍遷入資訊在我之前的戶籍摘錄中已有體現,唯獨李虹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材料比較難以取得。 於是,我決定先帶著李虹,去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以證明她在被徵收房屋動遷前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 一般情況下,居委會對所轄範圍的居住情況相對是比較瞭解的,他們所出具的證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採信。 接著,我讓李虹提供了繳納被徵收房屋水電煤的收據和賬單。因為李虹跟我說起過,她在婚後是家中主要的收入來源,所以當時張功一家並不繳納水電煤,所有的電費、話費、煤氣費、水費等全都是由李虹繳納的。 好在李虹也留存了相應的收據,在本次訴訟中,恰好能夠證明其在被徵收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事實。 最後,我讓李虹去尋找兩位能夠證明其居住情況的證人,以準備出庭作證。 有了以上這些材料,再加上李虹實際並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等相關政策,我認為李虹有很大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是被徵收房屋內的同住人。 但我知道,沒有到上法庭的那天,一切都還存在變數。

在法庭上,我第一次見到了張功的父母。 之前,李虹曾經跟我說過,張功的父母一直居住在被徵收房屋的底層,並且長期需要她的照顧,所以我一直以為他們倆已經是風燭殘年、行動不便的老人。 但是,二老在法庭上的表現卻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 親眼所見,張功的父母雖然白髮蒼蒼,但是精神抖擻、目光灼灼,一點都不像是需要人時刻陪伴、照顧的老人家。 而且,他們很早就到了法庭門口。一見到李虹,就像見到了仇人似的,情緒非常激動,站起來就對李虹進行辱罵。那些詞彙汙穢骯髒,簡直不堪入耳。甚至在法庭上,張功的父母還在喋喋不休地指責李虹,說她與張功結婚只不過是為了騙取他們家的財產,所謂的照顧本來就是另有所圖。 但是,僅憑李虹提供的家庭開支收據,也能證明她的話所言非虛。這一家人,既要靠李虹養家餬口,又要指責她剋夫謀財,實在是讓人有點無語。 李虹畢竟是一個要臉面的女性,面對這種當庭的侮辱與指責,她面露難堪,頭也越垂越低。休庭時,我安慰李虹,告訴她在共有糾紛的案件中,她是否另有所圖本來就不是我們的爭議焦點,對法院的判決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更何況這些本來就不是事實。 聽了我的話,李虹的心情才稍微好了一些。 開庭後,張功的父母繼續胡攪蠻纏,法官也漸漸變得不耐煩起來。他們的言行舉止讓我更加確信,對於這起案子,我們簡直勝券在握。

果不其然,張功的父母並沒有提出任何能夠反駁我們的有力證據。一個月後,我收到了來自法院的判決,判決李虹享有動遷利益。 收到判決的第一時間,我立刻通知了李虹這個好訊息。李虹也非常高興,當天就來律所取走了判決書。對於李虹來說,這份判決書給了她和兒子一份難能可貴的希望。 雖然在這次的動遷案件中,張功作為承租人,在徵收協議簽訂後不幸去世,導致本應屬於他的份額由張功的父母繼承,但李虹作為被徵收房屋的同住人,同樣取得了一筆為數不小的款項。 這一筆款項,是李虹之前為李家付出理應得到的回報,更是她將來生活的保障。 李虹告訴我,她已經想好了,要用這筆錢開一個網店,繼續做她的服裝生意。至於李虹的兒子李琳,也會一邊讀書一邊幫母親開店。經歷了三次不幸的婚姻,李虹終於意識到:原來不用靠男人,她自己也可以過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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